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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情形)
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 病藥物。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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