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
病藥物。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