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罕見疾病藥物經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或有危害之虞者,中央主管機
關得命藥商或專案申請者於期限內回收。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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