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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程序及期限)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 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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