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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藥害救濟基金之設立及基金來源)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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