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 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 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