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
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
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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