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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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
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
    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
    、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
    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