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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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
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
、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
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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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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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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