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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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一、為確保調劑作業之品質及民眾獲得良好之藥事照顧,並就藥事作業處
    所之人員、環境設施、調劑設備、調劑過程及管理予以規範,特依藥
    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調劑,係指藥師、藥劑生(以下簡稱藥事人員)從接受處
    方箋到病患取得藥品之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
    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藥品調
    劑有關之行為。

三、本規範所稱藥事作業處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
    藥劑部門或藥局之執業場所。

四、本規範所稱調劑處所,係指從事調劑處方箋、放置調劑藥品、調劑器
    具、設備及其他必要物品之場所。

五、本規範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選取正確藥品、計
    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

六、本規範所稱調製,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基於病患之個別需要,依醫
    師所開處方箋,改變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第二章   人員
七、藥事人員應遵守有關藥事法、藥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八、藥事人員應穿著整潔工作服,並配戴執業執照。

九、藥事人員應與醫師及其他醫事服務人員,建立互相信賴的合作關係,
    共同處理各種藥品治療方面的問題。

十、藥事人員應提供病患諮詢及用藥指導的服務。

十一、藥事人員應依法參與繼續教育課程,並定期更新執業執照。

十二、藥事人員發現病患有重大藥品治療問題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並配合
      處理;發現不良反應時應向主管機關規定之監視通報系統通報。

第三章   環境設施
十三、藥事作業處所設施及其他建築部分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並且能夠保
      護民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十四、藥事作業處所應維持合適的溫度、照明與通風。

十五、藥局應將藥局執照正本懸掛於明顯處,便於民眾辨識。

十六、醫療院所及藥局應備置「藥師執業中」、「藥師暫停執行業務」或
      「藥劑生執業中」、「藥劑生暫停執行業務」之標示(長五十公分
      ,寬十公分),藥事人員依實際執業情形置於調劑處所明顯處,便
      於民眾辨識。

十七、藥事作業處所張貼之廣告應符合藥事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八、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清潔劑與乾手設備等洗手設施。

十九、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消防安全設備。

二十、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有
      適當區隔。

二十一、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病患諮詢設施及專業參考資料,以利民眾諮
        詢。

二十二、調劑處所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二十三、調劑處所內應禁煙、禁食,並不得放置食物。

第四章   調劑設備
二十四、調劑處所應視調劑作業需要,備有下列設備及器具:
      (一)應有藥盤、藥匙、符合藥典規定之調劑用水、藥膏板、調藥
            刀、攪棒、杵、研缽、其他適當器皿、調劑用天平(秤)、
            量筒或量杯。
      (二)冷藏用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應保持整潔,冰箱不得存放
            食物。
      (三)宜備有兒童安全包裝。
      (四)宜使用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列印調劑標示及注意事項,或另
            備其他相關注意事項標籤。

二十五、調劑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妥當清潔以避免不同藥品相互污染。

第五章   藥品保存
二十六、藥品應依規定之條件貯存,並避免受到光線直接照射。

二十七、庫存場所應與調劑處所隔離,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二十八、對於已變質或已過有效日期的藥品,應予標示並予明顯區隔置放
        ,依法處理。

二十九、藥品之包裝或容器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應依藥品性質使用適當材質包裝或容器,避免受到濕氣與光
            線破壞,以及傳送、使用當中所帶來的機械性傷害。
      (二)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三)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以防止兒童取用的容器。
      (四)不得重複使用。

三十、指導病患將藥品存放在兒童無法取得之處。

三十一、藥事人員對於藥品的回收通知或警訊,應配合處理。

三十二、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並應妥善保管。

三十三、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第六章   藥品調劑作業
三十四、藥事人員在調劑時必須充分瞭解處方醫師的用意,在適當的時間
        內完成調劑工作,並使用適當的包裝或容器與正確的標籤來指示
        病患如何用藥。

三十五、藥事人員應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診斷。
      (二)處方醫師姓名、執業執照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及簽名或
            蓋章,醫療院所名稱地址、電話。
      (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單位含量。
      (四)藥品數量。
      (五)劑量與用藥指示。
      (六)開立處方日期。
      (七)連續處方指示,包括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三十六、藥事人員於處方登錄前應查詢或建立病患用藥基本資料。
        前項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姓名、外號。
      (二)地址。
      (三)電話號碼。
      (四)出生年月日。
      (五)身分證字號或識別號。
      (六)性別、身高、體重。
      (七)既往病史。
      (八)目前正接受的治療種類。
      (九)藥品過敏史。
      (十)藥品不良反應既往史。

三十七、藥事人員志建立病患用藥資料,並儘可能以電腦建立檔案。
        前項登錄處方資料,包括下列各項:
      (一)調劑日期。
      (二)處方號碼。
      (三)藥品之名稱、品牌、劑型、單位含量、藥品數量。
      (四)給病患的劑量與用藥指示。
      (五)處方醫師姓名。
      (六)連續處方再調劑紀錄。
        病患使用之所有藥品宜以電腦輔助檢查各藥品是否有交互作用及
        任何治療問題存在,並查閱藥品資訊。

三十八、藥事人員於調劑前應對處方用藥做適當性評估。
        前項用藥適當性評估,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患是否會對處方上的藥品過敏。
      (二)用藥目的。
      (三)劑量、頻次。
      (四)劑型與給藥途徑。
      (五)療程。
      (六)目前所有用藥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七)目前所有用藥是否有交互作用情形。
      (八)其他。

三十九、藥事人員經依前條用藥適當性評估後,認為對病患有相關用藥治
        療問題之虞時,應該主動與開立處方的醫師聯絡,請其確認或重
        新開立處方。
        前項過程皆應記錄在處方或加註於藥品治療問題專用紀錄表上,
        並註明與醫師討論的時間。

四十、藥事作業處所未備足所需藥品的種類或數量時,藥事人員應主動告
      知病患並協助其取得所需藥品。

四十一、藥事人員於藥品調配或調劑時應依處方指示,選擇正確藥物。
        前項選擇正確藥品,包括下列各項:
      (一)確認不宜隨意更換廠牌之品項及取用正確的藥品品牌。
      (二)若醫師未註明處方藥品不得替代,藥事人員得以與原處方藥
            品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單位含量之學名藥替代,並記錄之
            ,必要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
      (三)確認藥廠標示之藥品效期。

四十二、藥事人員依處方調配或調製藥品時,應避免藥品相互污染,並不
        得以手與藥品直接接觸,身體之傷口必須以適當敷料覆蓋。

四十三、藥事人員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包裝藥品:
      (一)選擇符合要求之適當種類及大小的容器。
      (二)宜使用兒童安全包裝之包裝器材。
      (三)應注意專業包裝藥品之包裝材料與貯存環境,並標示藥品名
            、單位含量及分裝或有效日期。

四十四、藥事人員應依藥師法規定,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記明下列事項:
      (一)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處方編號及調劑日期。
      (三)病患姓名、性別。
      (四)藥品商品名。
      (五)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
      (六)清楚的劑量、頻次、途徑與簡短的用藥指示。
      (七)藥品使用期限。
      (八)調劑者姓名。

四十五、藥事人員應於前條規定之容器包裝上黏貼適當之輔助標籤。
        藥事人員進行調劑時,對於療程較長之處方,應確保所有藥品在
        治療期間內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並於調劑後於處方箋
        簽名蓋章。

四十六、藥事人員於交付藥品,應再次核對下列事項:
      (一)標籤內容、藥品種類、數量與處方指示是否一致。
      (二)輔助標籤內容是否正確。

四十七、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交付對象。
        前項交付之藥品如屬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
        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四十八、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進行必要之用藥指導。
        前項指導包括下列各項:
      (一)藥品名稱。
      (二)給藥原因。
      (三)用藥劑量、頻次、途徑及療程。
      (四)用藥方法,包括解釋及示範劑量的量取及用藥的技巧。
      (五)預期藥品產生藥效的時間,及藥效維持的時間。
      (六)忘記用藥的處理。
      (七)常見的副作用,如何處理及何時尋求醫師協助。
      (八)對同時使用非處方藥品或食物,以及生活型態的建議。
      (九)儲存環境及效期。
      (十)調配數量及處方再調劑的提醒,以強調服藥順從性。
      (十一)輔助的藥品相關資料。
        病患諮詢,當病患要求藥事人員提供藥品治療資訊時,藥事人員
        應進行病患用藥諮詢。

四十九、處方箋應保存三年,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
        藥品治療問題專用紀錄表應與處方箋共同保存。

五十、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調劑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
      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五十一、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管理應遵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之
        規定。

五十二、符合藥事法第一0二條醫師得親自為藥品調劑者,準用本規範之
        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