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則
一、濫用藥物尿液之檢驗為防制藥物濫用之重要工作。為確保檢驗機構之
檢驗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機構。
三、本基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供作例行檢驗,
尿液檢體(乙)供作複驗。
(二)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尿液檢體從採集至檢驗機構所經歷各項作業
之紀錄表。
(三)初步檢驗:指採用免疫學原理,以剔除呈陰性反應檢體之檢驗。
(四)確認檢驗:指用於確定經初步檢驗結果疑似含有某特定藥物或代
謝物之檢驗。為保證檢驗之可信度及準確度,確認檢驗應採用與
初步檢驗不同原理之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
(五)委驗機構:指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尿液檢體之機構。
(六)品管尿液:指用於檢查例行檢驗是否準確之尿液。
(七)標準品:指用於製備品管尿液之物質或溶液。
(八)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不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
過量或經常使用某種藥物,致傷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之藥
物。
(九)盲績效監測檢體:指委驗機構或檢驗機構為執行績效監測所製備
之檢體。
四、檢驗機構對濫用藥物尿液之檢驗項以經認可者為限,至少應含安非他
命類及(或)鴉片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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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員設置
一、檢驗負責人
(一)檢驗機構應指定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
(二)檢驗負責人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者,若為臨床生化檢驗,應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
年以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檢驗)經驗。
2.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
然科學,且其三年以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化生檢體檢驗)經
驗。
3.大專畢業,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五年以
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檢驗)經驗。
(三)檢驗負責人應確保檢驗機構具有足夠已訓練及有經驗之人員負責
濫用藥物之檢驗工作,並應負責其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
之審核及其技術之確認。
(四)檢驗負責人應確保檢驗機構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該程序之
修訂應經由檢驗負責人審核並記錄日期。
(五)檢驗負責人應負責執行:
1.品質保證計畫以確保檢驗結果之品質。
2.品質管制及盲績效監測。
3.確保並記錄檢驗系統及每一批檢驗之準確度。
(六)檢驗負責人應負責對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規定之情況,採取必要
之補救措施並記錄之。
二、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以保證檢驗
機構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其資格條牛為大專以上畢業,主修分析化學
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三年以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
檢體)經驗,並受過品管相關之訓練。
(一)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以保證
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之正確性。
(二)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
年以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檢驗)經驗。
2.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
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檢驗)經
驗。
3.大專畢業,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三年以
上之實務(含濫用藥物生化檢體檢驗)經驗。若為臨床生化檢
驗,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檢驗機構其他技術及非技術人員應受過相當之訓練,並具所擔任工作
必備之技術。
四、檢驗機構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計畫,以確保檢驗人員之技術。
五、檢驗機構人事檔案應至少包括訓練及經驗簡歷、學歷或證書執照、現
任工作簡述、考核紀錄及體格檢查報告(含色盲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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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檢驗
一、安全措施
(一)檢驗機構尿液檢體之檢驗資料處理及保存場所至少應具有左列之
安全措施:
1.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2.未由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
3.既經授權人員若須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
進入儲存資料區域,其姓名、日期及時間應予記錄。
(二)檢驗機構應制定檢體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
其報告之函覆,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
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至於與執行尿液檢體檢
驗無直接關係之人員,欲調閱尿液檢體或檢驗資料時,應先徵求
受檢人之同意或循法定程序辦理。
(三)檢體監管紀錄表之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
其身份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
、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及重要特殊跡象(如尿液溫度或顏
色異常時,應予檢測記錄之)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
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唯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
管紀錄表應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
之資料。
二、收件、處理與儲藏
(一)當檢驗機構人員收到尿液檢體後,應先檢視每一個尿液檢體是否
與送驗來文記載相符。經發現任何盜換或不符跡象,應即通知委
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紀錄表上。
(二)收件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之尿液檢體,應予低於攝氏六度冷
藏保管之。
(三)檢驗機構應將待驗尿液檢體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
方法而定。無論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每一批檢驗應含適量之品
管尿液及盲績效監測檢體。此等檢體應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
驗。
(四)驗餘檢體應由委驗機構或指定之檢驗機構保存,其陰性尿液檢體
可於檢驗報告送出兩週後銷毀;陽性尿液檢體則應保存於冷凍庫
(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十二個月。
(五)委驗機構自行處理驗餘尿液檢體時,應訂定驗餘檢體處理程序,
並據以實施。
三、初步檢驗
(一)初步檢驗應採用免疫學分析方法。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
物之濃度高於或等於左列濃度應認定為陽性:
1.安非他命類藥物: 500ng/ml
2.鴉片代謝物: 300ng/ml
3.大麻代謝物:50ng/ml
4.古柯鹼代謝物: 300ng/ml。
(二)初步檢驗呈陰性之尿液檢體即可判為陰性,該等尿液檢驗應依參
、二、(四)節之規定處理。
(三)檢驗機構對同類濫用藥物,可採用兩種以上之初步檢驗方法,惟
該等方法均應遵循本基準之各項規定。
四、確認檢驗
(一)所有初步檢驗結果為陽性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層析質
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
度高於或等於左列之濃度時,認定該藥物之存在:1.安非他命類
藥物( 1) 安非他命: 500ng/mL ( 2)甲基安非他命(註一
): 500ng/mL ( 3)N-α- 二甲基-3,4- (亞甲二氧基)苯乙
基胺[MDMA](註二):500ng/mL( 4) 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 MDA):500ng/mL( 5)N-乙基- 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N-
ethyl-MDA ) :500ng/mL2.海洛英、鴉片代謝物( 1) 嗎啡
:300ng/mL( 2) 可待因:300ng/mL3.大麻代謝物(註三)15
ng/mL 4.古柯鹼代謝物(註四):150ng/mL。
(註一)尿液檢體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高於500ng/mL時,其代
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亦應同時等於或高於200ng/mL,方可判定為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註二)尿液檢體中同時檢出MDMA及MDA 兩種藥物各別濃度低於
500ng/mL但總濃度高於500ng/mL,判定MDMA陽性。MDMA:N-α-d
imethyl-3,4-(methylenedioxy) phenethylamine
(註三)Delta-9-tetrahydro cannabinol-9-carbo-xylic acid
(註四) Benzoylecgonine
(二)確認檢驗呈陰性之尿液檢體即可判為陰性,該等尿液檢體應依本
基準參、二、(四)節之規定處理。
五、檢驗結果
(一)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個
工作天內送出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
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並經檢驗負責人核定。檢驗報告至少
應含尿液檢體編號、檢出及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
方法、可檢出之最低濃度及檢體保存日期。
(二)檢驗機構之檢驗報告應以書面函覆。
(三)委驗機構必要時可要求檢驗機構提供原始檢驗紀錄。
六、複驗
(一)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體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可於收到檢驗報告後
七日內,要求複驗。
(二)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零下二十度之冷凍庫,其存取均應
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三)由於在冷凍或保存過程中有些待驗物質可能會分解或消失,複驗
僅在確認其藥物或代謝物之存在,若尿液檢體經複驗結果呈陰性
反應,其檢驗結果即應判定為陰性。
七、檔案管理
(一)檢驗機構應保存檢驗相關文件至少二年以上,並可視委驗機構需
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各項舊標準作業程序至少應保存二年(自
失效日起算)。
(二)文件內容應包括存取檢體人員之人事檔案、檢體監管紀錄表、品
質管制與品質保證紀錄、檢驗手冊、所有檢驗資料、檢驗報告、
實地檢查及績效監測報告、電腦產生之資料等。
(三)檢驗機構應保存上述資料,以備不定期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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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施、檢驗手冊
一、設施
(一)檢驗機構設施應遵循政府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容量吸管、自動吸管、容量瓶等量測設備使用前應檢查其準確性
及再現性,並應定期校正之。
(三)檢驗機構應備有檢驗所需之各項儀器及其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
準作業程序,據以實施,並做紀錄。
二、檢驗手冊
檢驗機構應具有檢驗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每一項檢驗之原理。
(二)試劑、標準品及品管尿液之配製方法。
(三)檢驗方法及校正步驟。
(四)檢驗結果之判定原則。
(五)檢驗方法之靈敏度、可檢出之濃度。
(六)檢驗系統發現異常時之補救措施。
三、其他需求
(一)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
有效期限。
(二)檢驗機構應備有當檢驗系統超出可接受極限或發現錯誤時所應採
取補救措施之標準作業程序,此程序應含所應遵循之步驟及所有
應採取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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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
一、初步檢驗之品質管制
(一)每一批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
1.陰性尿液。
2.添加已知濃度待測藥物之陽性品管尿液。
3.含有接近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之陽性品管尿液。
(二)每一批尿液檢體中至少應含百分之十之品管尿液,且其中百分之
一(至少一個)之尿液檢體應為檢驗機構本身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
二、確認檢驗之品質管制
(一)每一批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
1.陰性尿液。
2.添加已知 濃度待測藥物之陽性品管尿液。
3.含有接近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之陽性品管尿液。
(二)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每半年評估,以確保檢驗結
果之正確性。
三、檢驗機構應具有所有檢驗程序之品質保證計畫,包括檢體監管程序、
初步與確認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等,並指定專人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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