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原料藥主檔案(DMF)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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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暨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 7月16日健保審字
第 0980095220號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第6次年度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
原則」主動申請原料藥主檔案(DMF)技術資料審查者及藥品製劑使用具D
MF之原料藥證明文件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廠商申請原料藥主檔案(DMF)審查者,得依「原料藥主檔案(DMF)
    技術資料查檢表」檢齊資料(持有之國產原料藥許可證且尚在有效期
    間內者,可免檢附),若另檢附以下資料之一,有助加速審查時效:
   (1)國產原料藥許可證影本(需於有效期間內)。
   (2)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該原料藥已經美國 FDA、歐洲EDQM、歐盟各會員
      國衛生主管機關、日本PMDA或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稱之十大醫
      藥先進國家審查通過,且已有上市之製劑產品使用該原料藥。

二、製劑廠商申請藥品製劑使用具 DMF之原料藥證明文件者得檢附下列資
    料:
   (1)本署核發之DMF核備函影本。
   (2)採用該原料之相關證明文件:
      1.證明藥品製劑至少持續使用該同一來源之原料藥 1年以上,並檢
        送至少一批次之製造紀錄,其餘批次製造紀錄須留廠備查(由製
        劑廠出具)。
      2.該原料藥之COA(由原料藥廠出具)。

三、製劑廠變更原料藥供應商得向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資料
    ,俾供變更申請之評估:
   (1)說明更換原來的主成份原料供應商之理由。
   (2)改變供應來源後的主成分。
   (3)重新檢附變更後原料藥主檔案 (DMF)核備函及採用該原料之相關
      證明文件。
   (4)溶離曲線比對資料。
   (5)檢附資料證明得以免除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

四、申請原料藥主檔案(DMF)及藥品製劑使用具DMF之原料藥證明文件之
    審查流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