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壹章、適用範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
證之作業,依本程序辦理。

第貳章、驗證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八條第五項、食品業者衛生安
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辦理。

第參章、驗證作業
經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下稱驗證)之食品業者驗證作業以現場
評核方式為之。驗證作業如下:
一、安排驗證計畫:
    食藥署依據已公告應接受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自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系統匯出食品業者名單,排定年度驗證期程。
二、執行驗證:
  (一)辦理驗證及複評時,為確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建置之完
        整性,應採事先通知方式進行,與食品業者聯繫後,函知驗證及
        複評時程表。
  (二)依排定之年度驗證計畫執行,通知食品業者前往時間及應備妥之
        文件。
  (三)驗證之評核作業時間,每廠至少安排二人天。
  (四)評核人員於現場評核結束時,應彙整所見事實,填列驗證紀錄表
        ,並由業者及評核人員,雙方於紀錄表上簽名,將影本交付業者
        留存。
  (五)驗證過程中倘發現有違反食安法之具體事實,應有適當措施保存
        相關事證。
  (六)驗證紀錄表中所列缺失,食品業者應於一個月之內,提具改善報
        告給驗證機構,由評核人員依改善報告之內容進行確認,其改善
        報告補件以一次為限。
  (七)改善報告審查自食品業者函覆改善報告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如經評核人員確認未完成改善時,食品業者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個工作天內進行補件。
  (八)經評核人員評估改善報告後,符合者將直接進入審議階段;不符
        合者需執行實地複評。執行實地複評自改善報告審查程序後,十
        五個工作天內完成。
  (九)經實地複評確認仍有缺失待改善事項者,則逕進入審議階段。
  (十)拒絕辦理實地複評或經實地複評仍有缺失之食品業者,由驗證機
        構函知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食藥署。
  (十一)完成驗證後,評核人員應擬具驗證報告,並經確認後每月彙整
          驗證報告送交審議小組。
三、審議:
  (一)完成驗證後應邀集食品及驗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
        核定頻率。
  (二)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報告應由審議會議中確認。

第肆章、附則
一、受託驗證機構就食品業者辦理驗證時,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作業程序中之各項查核及抽驗,應依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
    法規定辦理。
三、驗證過程中若發現業者有重大違反食安法及其相關公告規範,應立即
    通知食藥署及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本程序應每年檢討,必要時得予修正,以符合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