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證依據及範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第八條第六項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及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
證機構認證作業,以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程序,評鑑欲申請執行食品衛
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業務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對國際標準ISO/IEC
17021 、ISO/TS 22003之符合性,及執行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能力
,爰訂定本作業程序,作為前述法規之補充說明。
|
2.認證程序
2.1 申請:
申請者確認符合以下事項,並備妥所需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由本署依本辦法與本作業程序進行認證作業。
2.1.1 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
。
2.1.2 申請者應取得國際認證論壇 (IAF)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驗證機構認證(ISO/TS 22003)證書。
2.1.3 申請者應置有專職之稽核員,稽核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2.1.3.1 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證書
。
2.1.3.2 領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
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
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2.1.3.3 上開稽核員應具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食品衛生安
全與相關法規等知能及至少兩年以上稽查經驗。
2.1.3.4 稽查經驗得以於食品工廠擔任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或衛
生管理人員之年資抵充,並以抵充一年為限。
2.1.4 應檢具之文件:
2.1.4.1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申請書(附表一)乙份(含
電子檔)。
2.1.4.2 符合資格與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稽核員考核紀錄各乙份(含電
子檔),包括:
(a)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上蓋驗證機構及負責人印信)。
(b)國際認證論壇 (IAF)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
認證證書影本。
(c)專職之稽核人員資料表、資格證書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d)稽核員初次及定期考核結果相關紀錄。
2.1.4.3 組織簡介、組織架構、業務概要、驗證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
說明。
2.1.4.4 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機構管
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及前述人員應利益迴避之食品業
者名單。
2.1.4.5 機構切結書、稽核員、驗證審議小組成員及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
員切結書(附表二)。
2.1.4.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1.5 申辦方式:
請於本署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資訊系統(以下簡稱驗證資訊系統
,FACS)上傳前述相關文件及電子檔,完成後將認證申請書及機構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函寄本署。
2.2 文件初審:
2.2.1 申請者提交申請資料後,本署應於10日(以下日數皆以日曆天計算
)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正式受理該申請案,並函覆申請者及通
知繳費。
2.2.2 初審結果如發現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應通知
申請者於15日內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不退回所
有申請資料。
2.3 正式受理與通知繳費:
正式受理申請案後,由本署通知申請者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
證及驗證收費辦法」繳交認證申請相關費用。
2.4 安排評鑑小組:
2.4.1 由本署指派認證評審員組成評鑑小組,其中 1人擔任主評審員;評
鑑小組成員、技術專家及相關行政庶務人員均應簽署切結書(附表
三)。
2.4.2 評鑑小組於認證申請各階段可查核申請者之相關文件等,以確保申
請者符合認證規範之要求。
2.5 書面審查:
2.5.1 書面資料中之作業程序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組織與執掌(含組織圖)。
(b)文件管制。
(c)紀錄管理。
(d)教育訓練。
(e)業者資料保護。
(f)驗證作業品質管理。
(g)驗證證明書管理。
(h)不符合事項與矯正措施。
(i)預防措施。
(j)申訴、抱怨。
(k)內部稽核。
(l)管理審查。
(m)辦理驗證業務迴避之規定。
(n)稽核員管理。
(o)驗證審議管理。
(p)撤銷、廢止認證之後續管理。
(q)其他評鑑小組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定期審查其適用性,並應因實際需要隨時更新或修正
,其中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
2.5.2 評鑑小組應於收到書面資料後10日內提供審查意見(附表四、食品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書面審查表),申請者應於收到審
查意見後15日內回覆改善報告。
2.5.3 改善以一次為限,逾時未完成改善者,應予以駁回該申請案,該申
請案之認證相關費用及資料不退還。
2.6 實地評鑑:
2.6.1 評鑑內容:
2.6.1.1 確認本辦法及國際標準 ISO/IEC 17021、ISO/TS 22003等相關規
範之符合性。
2.6.1.2 確認申請者執行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能力。
2.6.1.3 實地評鑑以總部評鑑為主,評鑑小組至申請者之總部進行食品衛
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管理之符合性評鑑;每場次至少 3人天
,得應實際作業需要增加人天數,必要時,得派技術專家。
2.6.2 執行方式:
2.6.2.1 實地評鑑由本署與申請者接洽時間並排定時程表,評鑑流程應包
含起始會議、結束會議;起始會議及結束會議應由申請者之管理
階層/相關權責人員及評鑑小組共同召開,並由主評審員主持。
┌─┬────┬─────┬────────────┐
│順│ 項目 │ 人員 │ 主要內容 │
│序│ │ │ │
├─┼────┼─────┼────────────┤
│1 │起始會議│評鑑小組 │1.雙方人員介紹及負責工作│
│ │ │申請者代表│ 項目說明。 │
│ │ │ │2.主評審員說明認證行程及│
│ │ │ │ 確認認證範圍。 │
│ │ │ │3.申請者說明營運概況及介│
│ │ │ │ 紹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
│ │ │ │ 與環境等。 │
├─┼────┼─────┼────────────┤
│2 │實地評鑑│評鑑小組 │由評鑑小組成員針對食品衛│
│ │ │申請者代表│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書面│
│ │ │ │程序文件、標準及相關紀錄│
│ │ │ │進行資料審查。 │
├─┼────┼─────┼────────────┤
│3 │閉門會議│評鑑小組 │由主評審員主持,針對各評│
│ │ │ │審員所見缺失達成共識,申│
│ │ │ │請者相關人員應予迴避。 │
├─┼────┼─────┼────────────┤
│4 │結束會議│評鑑小組 │主評審員與申請者確認實地│
│ │ │申請者代表│評鑑不符合事項,雙方於實│
│ │ │ │地評鑑紀錄表簽名。 │
└─┴────┴─────┴────────────┘
2.6.2.2 評鑑完成後,評鑑小組應將實地評鑑紀錄表(附表五)及實地評
鑑缺失紀錄表(附表六),請申請者確認並簽名後,將附表五及
附表六影本乙份予申請者留存,正本報告由行政庶務人員送至本
署。
2.6.2.3 申請者如對評鑑結果有異議時,應於實地評鑑後 7日內向本署提
出申訴。
2.7 回覆改善報告:
申請者應於實地評鑑結束後30日內,將改善報告(附表六,含電子檔
)函送本署。逾時未回覆改善報告者,逕進入審議階段。
2.8 複評:
2.8.1 書面複評以二次為限。
2.8.2 缺失複評由原評審員執行,因故無法執行者,由本署另選派評審員
執行。
2.8.3 評審員應自收到申請者之改善報告後 7日內完成書面複評。
如經評審員確認未完成改善時,申請者應於15日內,再提改善報告
,若仍未完成改善,則逕進入審議階段。
2.9 認證審議:
2.9.1 由本署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組成審議小組。
2.9.2 本署彙整評鑑資料後,送交二名審議小組委員進行預審,委員應自
資料寄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預審,並填寫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認證預審表(附表九)。
2.9.3 預審如有需改善事項,驗證機構應自被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回覆
改善報告,經預審委員再次確認後,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必要
時,得請主評審員與會協助說明。
2.9.4 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本署核定者,本署通知申請者依「食品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繳交證書費及年費,並
核發認證證書;未通過者,不退還申請費用。
2.10 核發認證證書:
2.10.1 由本署公告及核發認證證書(附件十)。
2.10.2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 3年,有效期間自首次認證審議通過日起算
;展延核發之證書,則自原有效證書到期日起算。
2.10.3 有效期限內,如因遺失、毀損或證書內容異動等原因,需補發或
換發證書者,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惟發證日期依實際補、
換發證書日期為主。
2.10.4 認證編號共 5碼(範例:CB○○○),後 3碼為流水編號;展延
認證編號不變,如因認證廢止、撤銷或證書過期而重新認證者,
則取得新認證編號。
2.11 紀錄管理:辦理認證工作所獲得或產生之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6
年。
|
3.驗證機構之管理
3.1 展延:
3.1.1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驗證機構應於認證證書有效期滿 6個月前
至 8個月間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 3年為限
,展延流程準用本程序 2.1至2.11規定辦理。
3.1.2 驗證機構未辦理展延時,應執行下列事項:
3.1.2.1 已完成及辦理中之全部驗證案件完整資料及檔案應返還本署。
3.1.2.2 認證效期屆滿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並於 1個月內繳回該證書
至本署。
3.2 變更:
3.2.1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驗證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於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始得變更:
(a)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負責人,
(b)利益迴避之食品業者名單,
(c)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2.2 經本署認定前述變更,會影響驗證機構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之驗證作業之虞時,得要求驗證機構暫停驗證作業或重新辦理認證
。
3.3 效期內之實地評鑑:
3.3.1 為確認持續符合相關規範,本署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對驗證機構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實地評鑑,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3.2 執行方式:
3.3.2.1 效期內之實地評鑑得以事前通知或不事前通知方式執行。
3.3.2.2 於預定評鑑15日前組成評鑑小組,安排實地評鑑相關事宜,採事
前通知方式執行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聯繫驗證機構。
3.3.2.3 評鑑小組每場次至少 2人天,依實際作業需要增加人天數;必要
時,得派技術專家。
3.3.2.4 效期內之實地評鑑流程準用本程序 2.6.2,缺失改善報告回覆及
複評,則依本程序 2.7及 2.8規定辦理。
3.3.3 評鑑結果通知:
彙整評鑑缺失改善報告及複評,驗證機構如無未完成改善之缺失,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評鑑結果,倘有未完成改善之缺失,則召開
認證審議會議,由審議小組審議決定認證證書是否持續有效,審議
相關流程準用本程序 2.9規定辦理。
3.4 見證評鑑
3.4.1 本署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對驗證機構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見證
評鑑,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4.2 執行方式:
3.4.2.1 驗證機構應於食品業者之實地評鑑或追蹤查驗前15日,上傳該業
者驗證時間、稽核員名單及評鑑計畫表等資料於驗證資訊系統。
3.4.2.2 見證評鑑前,由本署組成評鑑小組,每場次至少 2人天,依實際
作業需要增加人天數;必要時,得派技術專家或行政庶務人員。
3.4.2.3 執行見證評鑑前,評鑑小組成員、技術專家及相關行政庶務人員
均應簽署切結書(附表三),見證評鑑完成後,評鑑小組應將見
證評鑑紀錄表(附表七)及見證評鑑缺失紀錄表(附表八),請
受評小組確認並簽名,將附表七及附表八影本乙份予受評小組者
留存,正本報告由行政庶務人員送至本署。
3.4.2.4 驗證機構應於評鑑結束後30日內回覆缺失改善報告,並將改善報
告(附表八)(含電子檔)送至本署。
3.4.2.5 評審員應自收到驗證機構之改善報告後 7日內完成審查。
如經評審員確認未完成改善時,驗證機構應於 7日內,再提改善
報告,若仍未完成改善,則納入下次展延實地評鑑之評鑑項目,
作為下次展延評鑑結果判定之參考。
3.4.2.6 驗證機構如對評鑑結果有異議時,應於見證評鑑後 7日內向本署
提出申訴。
3.5 撤銷、廢止認證證書或停止其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因違反本
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而被撤銷、廢止認證證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
其停止其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時,驗證機構應執行下列事項:
3.5.1 撤銷或廢止
3.5.1.1 已完成及辦理中之全部驗證案件完整資料及檔案應返還本署,或
依本署指示移轉至特定驗證機構。
3.5.1.2 應停止使用認證證書,並於撤銷或廢止次日起 1個月內繳回該證
書至本署;撤銷或廢止日起1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認證。
3.5.2 停止其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須暫停其全部或部分驗證作業一定期間時,驗
證機構應立即停止新增驗證案件,並於限期內缺失改正,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執行驗證作業。
3.6 陳述意見之機會:
倘案件受理後,認證過程被判定駁回申請,或審議結果未通過認證時
,應給予驗證機構陳述意見之機會,超過期間不提出者,視為放棄陳
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