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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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提升民眾用藥可近
    性,加速新藥審查上市,針對治療我國嚴重疾病或罕見疾病且經早期
    臨床證據顯示相較現行療法具重大突破性改善之藥品,予以認定並提
    供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雙向溝通管道,及申請查驗或變更登記前之模
    組批次審查,特制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藥事法之新成分新藥或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且宣稱之適應症為
        我國嚴重疾病或罕見疾病。嚴重疾病係指嚴重威脅生命的疾病,
        若未經治療,疾病過程將隨時間更趨嚴重,且顯著影響病患日常
        生活功能的疾病,及其他經評估認定之重大疾病。
  (二)早期臨床證據顯示其臨床療效指標比現行療法具重大突破性改善
        。重大突破性改善( Substantial Improvement)係指療效優於
        現行療法、能延緩或抑制疾病病程而現行療法只能改善症狀、安
        全性顯著優於現行療法且其療效相似等;臨床療效指標係指:
        1.在一個已知的替代療效指標上具有療效。
        2.在替代療效指標或中間療效指標可合理地預測臨床療效。
        3.與現行治療相比在安全性資料上有顯著地改善,且兩者有相似
          的療效證據。
  (三)於我國執行有臨床意義之臨床試驗,如為早期臨床試驗尤佳。

三、申請認定程序
  (一)廠商應填妥申請文件如附表,並檢附早期臨床證據資料,向食藥
        署提出認定申請。
  (二)廠商提出申請時間,建議不得晚於第二期臨床試驗結案報告前。
  (三)由食藥署根據廠商提出之資料進行案件評估,並於60天內函復廠
        商認定結果,送件資料任一項不全者,不予認定。

四、雙向溝通機制
  (一)廠商應於通過認定後至少每 3個月向食藥署報告該案執行進度及
        產品未來研發規劃。
  (二)經認定適用本要點之藥品,其案件研發期間,如廠商有待協助解
        決之法規相關議題,得向食藥署提出諮詢,食藥署得視情況邀請
        外部專家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召開會議討論,召開會議之
        費用,由食藥署另行公告之。

五、模組批次審查 (Module-Based Rolling Review)
    經認定通過品項,廠商得於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前,依據通用技術文件
    格式(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向醫藥品查驗中心申請
    批次審查。

六、經認定適用本要點後,食藥署所提供之雙向溝通建議,原則上可做為
    日後案件審查之參據。

七、經認定適用本要點之藥品,於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得適用新藥優先
    審查機制。

八、停止適用
    在科學上及臨床上的審查標準以及對試驗期間與數據品質之要求,均
    不因該個案經認定適用本要點而予以改變;新藥仍須符合安全、療效
    與品質之要求,始准予上市。食藥署得依據實際審查人力量能,定期
    評估檢討認定品項之案件數目;有以下情形者,得停止適用本認定要
    點:
  (一)經認定適用本要點後,未依承諾於我國執行有臨床意義之臨床試
        驗。
  (二)產品後期臨床證據未達預估成效。
  (三)廠商暫停或終止研發。
  (四)未依規定至少每 3個月向食藥署報告執行進度及產品未來研發規
        劃。
  (五)其他經食藥署評估有重大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