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1
人,瀏覽人次:
82719662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四周環境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整潔,空地應酌予舖設水泥、柏油或植草皮 等,以防灰塵。 二、應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並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