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之共同衛生標準:
  (一)販賣、貯存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效防止病媒
        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應分別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應設置棧板,使貯存物品離牆壁、地面均五公分以上,以保
        持良好通風。
  (五)應設專人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二、供應餐飲之營業場所及設施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行丟棄。
        公共飲食應供應專用匙、筷、叉等,以便分食。
  (二)餐具洗滌場所須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
        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
        高度,以防水逆流污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須供應用畢
        即行丟棄之餐具。
  (三)有關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採用左列之一而言:
      1.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時間五分鐘以上(
        毛巾、抹布等)或一分鐘以上(餐具)。
      2.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
        毛巾、抹布等)或二分鐘以上(餐具)。
      3.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
        上(餐具)。
      4.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游離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
        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5.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
        分鐘以上(餐具)。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四)使用之餐具及擦拭用品應保持清潔,並經有效殺菌後妥予存放。
        食品或與食品接觸之餐具及擦拭用品,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潔劑或
        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五)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六)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飲食品及餐具之衛生設施。
  (七)販賣生鮮海產類者須具有足夠之低溫貯藏設施。
  (八)須備有蓋之廚餘桶及垃圾容器。
  (九)飲食攤販之攤臺必須平滑整潔,飲食處理臺應以不鋼舖設。
  (十)冷飲攤販販賣已調製之冷飲類者,應採密閉式販賣器,並保持清
        潔。
  (十一)飲食攤販營業地點及周圍二公尺內環境應保持整潔。
  (十二)餐飲業所僱用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烹調人員及左
        列指定中式餐飲業之烹調人員,於本標準發布五年後,應有百分
        之八十之烹調人員持有合格烹調技術士證:
      1.觀光旅館之餐廳。
      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
      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
      4.承攬宴席之餐廳及外燴飲食業。
      5.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
      6.自助餐飲業。
  三、貯存輸送、販賣冷凍、冷藏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
        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三)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四)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
        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包裝破裂時,應立即
        更換且不得出售。
  (五)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運輸及販賣。
  (六)冷凍食品陳售於冷凍櫃內,或冷藏食品陳售於冷藏櫃內時,均不
        得超越最大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保護食品品質。
  (七)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
        (庫)櫃溫度必須能使冷凍或冷藏食品的中心溫度均合乎第二目
        之規定。
  (八)輸送冷凍或冷藏食品時,應使用有冷凍機或有效絕緣保溫裝置之
        車輛,以保持冷凍或冷藏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四、出售鮮乳、脫脂乳、調味乳及發酵乳業者,應備有冷藏設施保存乳
      品於攝氏七度以下,且乳品之運送應使用冷藏車或有效絕緣保溫之
      裝置,以保持冷卻狀態。但販賣經過滅菌之各類保久乳者,不在此
      限。
  五、販賣、貯存烘焙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器具裝貯並加蓋或貯放於玻
        璃櫥、紗罩內或置於清潔室內,分類陳列,並備有清潔之夾子及
        盛物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等裝飾或以此類原料作為充餡之蛋糕、派和
        西點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櫃內。
  六、販賣畜、水產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陳列畜、水產品之陳列檯應以水泥、磚塊或不鋼等不易透水腐
        蝕材質製造,水泥、磚塊製造者其檯面及四周表面應以淺色磨石
        子或磁磚舖設。
  (二)陳列檯面應有適於洗滌及排水之措施。
  (三)工作檯面或砧板應保持平整清潔,凡供應生食鮮魚或不經加熱即
        可食用之魚、肉製品類應另備專用刀具、塑膠砧板。
  (四)販賣需經冷藏或冷凍之畜、水產品應備有足以冷凍(藏)產品之
        櫃(箱)或設施。
  (五)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工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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