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圖表請參閱附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