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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三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圖表請參閱附件)
附件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