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所稱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
調步驟,即可食用之產品。製造常溫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在零點八五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稱pH值)在九點零以上。
  (三)經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pH值小於四點六者)。
  (五)發酵食品(指微生物於發酵過程產酸,致最終產品pH值小於四點
        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者;所稱鹽濃度,指鹽類質量佔全部溶
        液質量之百分比)。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二、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產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賣
    ,且業者須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
    備查;第三目之產品,應符合第八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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