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標準修正之收費項目,增列法源依據。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三十四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移轉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許可證英文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副本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第三款許可證變更登記,為同一許可證之不同登記項目變更,或不同
許可證之相同登記項目變更者,其收費均以一件計。
〔立法理由〕
一、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依規費法定期檢討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
    關事項所需費用。費額係以各受理案件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加總
    估算所需之實際作業成本,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五款收費標準。
二、修正第四款收費項目名稱。
三、增列第六款許可證英文證書及副本收費標準。
四、增訂第二項有關許可證變更登記之認定規定,以臻明確。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為全案修正,本條體例依新訂案方式處理,並定明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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