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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束絲藻(Aphanizomenon flos-aquae)之使用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束絲藻(Aphanizomenon flos-aquae)原料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食品 ,其每日食用限量,以乾重計為三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