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束絲藻(Aphanizomenon flos-aquae)之使用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束絲藻(Aphanizomenon flos-aquae)原料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食品
    ,其每日食用限量,以乾重計為三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