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金盞草及萬壽菊之使用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金盞草及萬壽菊原料之品種為Calendula officinalis、T
    agetes erecta、Tagetes tenuifolia、Tagetes minuta及Tagetes p
    atula。

三、前點之金盞草及萬壽菊原料,限以濾袋等材料包裹後供沖泡茶飲或膳
    食調味使用,或經萃取後供食用,其每日食用限量,以產品中葉黃素
    (lutein)之總含量計為三十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