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胡椒鹼(Piperine)原料,係由胡椒經酒精萃取等純化步 驟製得之粉末。
三、前點製得之胡椒鹼原料,其胡椒鹼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胡椒鹼計為十二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