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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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定微結晶狀α-纖維素(Microcrystalline α-Cellulose)
原料,係由纖維素( cellulose)經無機酸及純化處理等步驟,製得
之部分解聚(depolymerized)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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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製得之微結晶狀α-纖維素原料,應符合下列規格:
(一)纖維素含量(以乾重計):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二)聚合度:小於四百。
(三)粒徑:小於五微米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乾燥減重(攝氏一百零五度,三小時):百分之七點零以下。
(五)pH值(取五公克分散於四十毫升水中,攪拌二十分鐘後離心)
:五點零至七點五。
(六)硫酸化灰分: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下。
(七)鉛:二毫克/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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