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食品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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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食品販賣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
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之共同專業規定: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
設置有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以防止污染
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
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
(五)應有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七)販賣貯存作業中須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
並據以執行。
(八)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如有異
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九)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
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
起貯存。
(十)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00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
至改變食品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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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販賣、貯存冷凍、冷藏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
良好衛生規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
件。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
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三)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四)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不得使用
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袋破裂時不得出售。
(五)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
(六)冷凍(藏)食品陳售於冷凍(藏)櫃內時,均不得超越最大
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及保護食品品質。
(七)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
器,並予適當記錄。庫(櫃)溫度必須能使冷凍或冷藏食品
的中心溫度均符合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且不得有劇烈的溫度
變動,以保持冷凍或冷藏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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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販賣、貯存烘焙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良好衛
生規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
,並應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
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糕、派等,應
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櫃內。
(三)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
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
起貯存。
(四)烘焙食品之冷卻作業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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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販賣畜水產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良好衛生規
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及四周,應以無毒、不易透水、耐腐
蝕材質製造,並應有適於洗滌及排水之設施。
(二)工作台面、砧板或刀具應保持平整清潔,凡供應生食鮮魚或
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魚、肉製品類應另備專用刀具、砧板。
(三)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機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四)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以流動自來水處理,並避免污染
販售之成品。
(五)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販賣應以適當之溫度、時間管制
,以保持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六)販賣冷凍或冷藏之畜水產食品,應具有冷凍(藏)之櫃(箱
)或設施,並符合本章第二十三點相關規定。
(七)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陳列、販賣者,使用冰塊應符合飲用
水水質標準,並保持畜水產品之冰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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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攤販、小型販賣店兼售食品者,應視其實際情形適用本規範之部
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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