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編章節條文

  陸、食品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二、食品販賣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
        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之共同專業規定: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
            設置有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以防止污染
            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
            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
      (五)應有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七)販賣貯存作業中須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
            並據以執行。
      (八)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如有異
            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九)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
            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
            起貯存。
      (十)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00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
            至改變食品之顏色。

二十三、販賣、貯存冷凍、冷藏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
        良好衛生規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
            件。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
            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三)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四)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不得使用
            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袋破裂時不得出售。
      (五)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
      (六)冷凍(藏)食品陳售於冷凍(藏)櫃內時,均不得超越最大
            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及保護食品品質。
      (七)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
            器,並予適當記錄。庫(櫃)溫度必須能使冷凍或冷藏食品
            的中心溫度均符合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且不得有劇烈的溫度
            變動,以保持冷凍或冷藏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二十四、販賣、貯存烘焙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良好衛
        生規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
            ,並應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
            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糕、派等,應
            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櫃內。
      (三)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
            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
            起貯存。
      (四)烘焙食品之冷卻作業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與設備。

二十五、販賣畜水產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良好衛生規
        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及四周,應以無毒、不易透水、耐腐
            蝕材質製造,並應有適於洗滌及排水之設施。
      (二)工作台面、砧板或刀具應保持平整清潔,凡供應生食鮮魚或
            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魚、肉製品類應另備專用刀具、砧板。
      (三)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機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四)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以流動自來水處理,並避免污染
            販售之成品。
      (五)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販賣應以適當之溫度、時間管制
            ,以保持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六)販賣冷凍或冷藏之畜水產食品,應具有冷凍(藏)之櫃(箱
            )或設施,並符合本章第二十三點相關規定。
      (七)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陳列、販賣者,使用冰塊應符合飲用
            水水質標準,並保持畜水產品之冰藏效果。

二十六、攤販、小型販賣店兼售食品者,應視其實際情形適用本規範之部
        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