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編章節條文

  柒、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七、餐飲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二十八、餐飲業者作業場所
      (一)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
      (二)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
            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
            水位高度,以防水逆流污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須
            供應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三)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下列任一之殺菌方式:
            1.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時間五分鐘
              以上(毛巾、抹布等)或一分鐘以上(餐具)。
            2.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
              以上(毛巾、抹布等)或二分鐘以上(餐具)。
            3.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
              分鐘以上(餐具)。
            4.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
              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5.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
              間三十分鐘以上(餐具)。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四)廚房應設有截油設施,並經常清理維持清潔。
      (五)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不同場
            所及環境。
      (六)廚房應維持適當之空氣壓力及合適之室溫。
      (七)不設座之餐飲業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
            有效區隔,以防制污染。

二十九、餐飲業者衛生管理
      (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
            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
            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
            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
            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其持證比例如下:
            1.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4.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5.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7.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8.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
            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
            (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三)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之督導,如有違反事宜,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終
            止認可。
      (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
            ,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
            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五)製備過程中所使用之設備與器具,其操作與維護應避免食品
            遭受污染,必要時,應以顏色區分。
      (六)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行丟棄。
            共桌分食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叉。
      (七)製備流程規劃應避免交叉污染。
      (八)製備之菜餚,應於適當之溫度分類貯存及供應,並應有防塵
            、防蟲等貯放食品及餐具之衛生設施。
      (九)餐飲業外購即食菜餚,應確保其衛生安全。
      (十)廚房內所有之機械與器具應保持清潔。
      (十一)供應生冷食品者應於專屬作業區調理、加工及操作。
      (十二)生鮮原料蓄養場所應與調理場所有效區隔。
      (十三)製備時段內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應有適當之管制
              。
      (十四)外燴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應避免直接日曬、雨淋、接觸污
                染源,並應有遮掩設施。
              2.應有適當冷藏設備或措施。
              3.烹調食物時,應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與冷藏之
                原則。
              4.烹調食物時,應避免交叉污染。
              5.餐具應確實保持乾淨。
              6.辦理逾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前三日透過其所屬
                公(工)會向衛生局(所)報備,內容應包括委辦者、
                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十五)伙食包作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包作伙食前應透過其所
              屬公(工)會向衛生局(所)報備,內容應包括委包者、
              承包者、包作場所、供應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