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現行以特種基金運作者,尚包括機關所設附屬機構、學校及國營事業 ,爰予定明。 二、配合修正第三章章名,增列「預(決)算」之文字。 三、另依法制體例,刪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