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達成國家永續發展,降低國人從食品中攝入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風
險,維護國人健康,期藉由監測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含量,以
評估國內之相關管制成效,進而由各源頭採取減少或預防污染之措施
,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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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中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之含量,係以檢測濃度乘以世界衛
生組織所訂毒性當量因子(WHO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簡稱W
HO-TEFs),加總計算之,並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t,
簡稱 TEQ)表示。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毒性當量之計算,均採
用上界濃度( upper-bound concentration),待測物濃度低於偵測
極限時,以最低偵測極限(minimum detection limit,簡稱MDL)代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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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及六項指標
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註含量總和之限值,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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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衛生組織所定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毒性當量因子,詳如附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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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
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衛生福利主管
機關應認定其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
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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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
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應採取以下行
政處理措施:
(一)通報及處理流程
食品經查獲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
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
時,發現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應即時向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進行通報,並應依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主管機關之環境保護
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進行通報,俾利相關機關執行
必要之處置措施。
(二)產品處置
1.超過本規範限值之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並銷毀之。
2.各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針對可能有相同污染源且有受戴奧辛
、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或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污染之虞之食品
,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
理。該等封存食品經後續之調查或抽驗,已排除其遭受污染
之可能性,或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經風險評估後,認無食用
安全疑慮,應予啟封。
(三)對民眾健康風險溝通
案件經初步調查處置,並提交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三機關副
首長緊急應變措施會議研商,認定其已涉及民眾之消費權益或
食品之衛生安全時,應即發布新聞,對外說明政府處理之經過
及後續追蹤辦理之事項,並提供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資
訊,俾利民眾分辨食品有無安全疑慮及其危急程度,以消弭消
費者之疑慮。
註 為國際海洋探測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
ion of the Sea,ICES )所提出之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
包括PCB28、PCB52、PCB101、PCB138、PCB153及PCB180,簡稱ICE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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