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藥品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二、本公告適用範圍為已領有西藥藥品許可證者(原料藥除外),應於10
    4 年12月31日前,將查驗登記核准之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刊載於仿單
    ,逾期未辦理者,則以違反藥事法第75條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仿單加刊賦形劑前製造之藥品無須進行回收或驗章事宜。
    完成之中文仿單加刊資料,留廠(商)備查,並製作電子檔,自行上
    傳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又藥品許可證有效日屆至尚未辦理完
    成者,其展延申請案將不予同意。

三、於 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仿單刊載賦形劑上傳作業之廠商,無須繳納
    費用。倘有變更事項,仍需依藥事法第39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四、仿單內容除依本部公告事項辦理外,其餘刊載內容若經查獲有未經核
    准之變更,則依違反藥事法第4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