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規範健康食品保健功效
評估方法提案之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審查資料,供申請者依循,並利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作業,特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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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增(修)訂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及資料:
(一)「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表」。
(二)依據「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範例)」撰寫之「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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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為學術研究單位。原
則上,學術研究單位係指具有充分設備之國內外大學食品、營養、醫
藥等相關系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具公信力之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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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作業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為行政審查(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單位執行。依申請者提供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
案申請表」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審查
文件齊備性、格式體例符合性,並就整體內容進行初審。
(二)第二階段為專家審查(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單位召集組成之專家群進行複審。對於申請者提出之新功效
宣稱及評估方法提案內容合適性進行討論,提出審查建議。本階
段申請者需提供依第一階段初審審查進行修正之「健康食品保健
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表」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
法提案」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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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階段行政審查(初審),對「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
請表」之審查重點包括:申請類別、申請保健功效項目(名稱)、申
請代表人應檢附申請單位之公文證明、申請代表人學經歷、申請代表
人與其研究團隊過去執行與功效宣稱相關之研究及發表文獻、申請保
健功效項目對國民健康與產業貢獻度等;對「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
方法提案」之審查重點包括:內容是否符合格式、所用試驗方法是否
具科學性支持證據、試驗之可行性評估、執行之試驗是否可支持欲申
請之功效宣稱等。
(一)申請案初審為資料不完整或未符合審查重點者可逕予核駁,或由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單位通知申請者補件。經通知補件後,應於期
限內補送必要之文件資料,補件時間為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補送完整者,得逕予核駁。申請案初審未通過者,申請者
可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初審通過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單位通知後應
於期限內另檢送依初審建議修正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提案申請表」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書冊
影本(依通知提供要求之份數)及電子檔至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單
位進行第二階段專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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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階段專家審查(複審),由專家群針對完成初審之「健康食品之
○○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進行複審會議討論。本階段審查重點為
提案內容設計之邏輯性、可行性及科學性證據,執行之實驗結果可支
持欲申請之功效宣稱,以及對該提案整體內容及功效宣稱合適性進行
綜合審查。
複審申請案經審查決議應再補送資料或修正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單位」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送必要之文件資料,其
補件時間為二個月,補件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件完整者,得逕予核
駁。申請者針對第二階段複審會議提出之補件議題回復後,得再次開
會評估,開會次數以一次為限。申請案複審未通過者,申請者可提出
申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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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複審之提案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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