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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為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餐飲業專章之
    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業務規定,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本注意要點所稱餐飲相關公(工)會,指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與餐飲、烹飪有關之公會或工會。

三、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餐飲相關公(工)會之認可方式
    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認可審查以書面為之,並應徵詢轄區內政及勞動主管機關之意
          見,必要時,應實地查證。經認可者,應以發函方式通知,並
          副知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終止認可者,亦同
          。
    (二)應定期或於必要時派員前往檢查發、換證相關事宜及作成紀錄
          ;每年函請轄區內政或勞動主管機關查證經認可之餐飲相關公
          (工)會會務情形至少乙次。
    (三)經認可之餐飲相關公(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終止
          其認可,並通知食藥署取消「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理系統
          (下稱食品課程系統)」之使用權限;情節重大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經終止認可者,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1.拒絕同縣市其他餐飲相關公(工)會會員申請廚師證書。
          2.廚師證書核發不實或洩漏、販售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3.其他重大缺失。

四、餐飲相關公(工)會申請認可辦理廚師證書業務,應檢附下列各款文
    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一)組織章程。
    (二)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會址辦公場所空間至少三十平方公尺之證明文件;其屬承租者
          ,應訂有五年以上之租約,並經法院公證持有證明,如向政府
          或所在地總公(工)會承租者,至少應訂有一年以上之租約。
    (四)最近二次經轄區內政或勞動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內載常年會費
          預決算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證明之復函(如未取得復函,得
          以去函替代)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影本。
    (五)置有熟悉電腦操作之辦理廚師證書業務專職工作人員至少二名
          ,並檢附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

五、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初次申請、展延、工作地址異動
    註記、換發、遺失補發、歇業及復業)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核發「廚師證書」使用之戳記、印章,應先經所在地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
    (二)至食品課程系統下載食品課程系統權限申請文件,並於填報後
          ,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送至食藥署,申請食品課程系統操作
          權限。
    (三)辦理廚師證書申請業務時,應確認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並核
          對資料正確性:
          1.廚師證書申請表(附表一,含委任書)。
          2.廚師證書正本大、小證(辦理初次申請及復業免附;辦理工
            作地點異動註記免附大證;辦理遺失補發得免附遺失之證書
            )。
          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
            發還,影本留存)。
          4.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西餐烹調技術士證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
            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辦理歇業者
            免附)。
          5.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廚師證書申請表、廚師
            證書大、小證各黏貼一張;辦理歇業者免附)。
          6.最近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在職證明正本一份(正本留存;
            辦理歇業者免附)。
          7.最近一年度經醫療機構檢查合格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紀
            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辦理歇業
            者免附)。
          8.每年參加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
            之衛生講習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至少八小時證明文
            件(辦理初次申請、工作異動註記、換發、遺失補發及歇業
            者免附;辦理展延者完成證書者應確認有效期間之每年講習
            時數;歇業後重新復業申請廚師證書者應確認完成歇業前廚
            師證書有效期間之每年講習時數)。
          9.廚師證書遺失切結書(附表二,適用辦理遺失補發者)。
    (四)初次申請之審查:應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技術士人才庫查詢」系統確認申請人技術士證真偽及職類別,
          並列印該系統查證結果頁面,附於前款廚師證書申請表留存。
    (五)展延申請之審查:應於廚師證書有效日期到期前六個月內辦理
          ,收回申請人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截角作廢,並重印新廚師
          證書。
    (六)工作地址異動之審查:應於申請人廚師證書小證正本以黏貼、
          手寫註記或換發方式變更工作地址;辦理廚師證書換發時,應
          收回申請人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截角作廢,換發新廚師證書
          大、小證,新證書有效日期應與原證相同。
    (七)工作縣市異動、廚師基本資料異動及髒污破損之換發審查:應
          收回申請人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截角作廢,換發新廚師證書
          大、小證,新證書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八)遺失補發之審查:應檢具遺失切結書,並收回申請人未遺失之
          廚師證書正本截角作廢,補發廚師證書大、小證,新證書有效
          日期與原證相同。
    (九)歇業之審查:應收回申請人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截角作廢。
    (十)辦理歇業後重新復業申請廚師證書時,重印新廚師證書之有效
          日期如下:
          1.復業日期未逾原廚師證書之有效日期者,新證書有效日期與
            原證書相同。
          2.復業日期已逾原廚師證書之有效日期者,新證書有效日期為
            復業日期起四年。
    (十一)辦理受委任人申請廚師證書時,應確認委任人已填妥委任書
            ,並檢驗受委任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件正本。
    (十二)辦理廚師證書業務,應自接獲申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
            完畢,並將審查結果填寫於廚師證書申請表(附表一)。審
            查辦理方式如下:
            1.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申請人之資料登錄或更新至食品課
              程系統,套印字體至空白「廚師證書」大、小證(附件 1
              )並加蓋戳記、印章後,發給廚師證書大、小證各一張,
              且不得重複核發。
            2.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並拒絕辦理;資料不
              齊或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件,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十三)辦理申請廚師證書業務所取得或產生之文件或資料,應至少
            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十四)辦理初次申請廚師證書、證書展延、證書換發、證書遺失補
            發、復業申請證書,得酌收新臺五百元工本費;辦理工作地
            點異動及歇業,得酌收新臺幣三百元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