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四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
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
六條所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之認可及訓練事宜,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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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下稱訓練機關(
構)),係指組織健全且具有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實務經驗,
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認可申請並通過之下列機關(構):
(一)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合法訓練機關(構),且具食品衛生安全
相關訓練職類。
(二)公私立大學院校,且設有食品、餐飲、營養、公衛等相關科系
者。
(三)登記有案之食品相關財(社)團法人。
(四)食品、餐飲相關公(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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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機關(構)之認可方式及申請要件如下:
(一)申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之認可,應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提出認可申請。
(二)申請認可時,應備妥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1.組織章程。
2.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屬公(工)會,應再提出最近兩年
經內政或勞動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員大會手冊及主管機關備查
復函或證明文件。
3.組織架構或人力配置圖,須具辦理訓練課程及登錄資料之專
職人員三人以上,並檢附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
4.擬開設課程之訓練課程表、教學內容系統圖及課程標準表(
如附表一、二、三,請依表格格式及說明填寫)。
5.擬聘請講師之基本學經歷證明資料,師資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
6.最近三年度內與政府機關協辦或獨立承辦政府機關與食品安
全管制系統相關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每年度至少辦理兩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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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課程時,應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一)經認可之訓練機關(構)應至「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理系
統(下稱食品課程系統)」下「管理專區」網頁,下載食品課
程系統權限申請文件,填報該文件後,郵寄正本至衛生福利部
申請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資料登錄之系統操作權限
。
(二)應依下列期程,將擬開設課程之講義及師資證明,送訓練機關
(構)設立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報請審查:三月一日前檢
送四月至六月資料;六月一日前檢送七月至九月資料;九月一
日前檢送十月至十二月資料;十二月一日前檢送次年一月至三
月資料。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三)前款課程講義及師資經審查通過後,應於開課一個月前,將擬
開設課程資料(包括班別、日期、時間、地點、訓練時數、課
程與師資核備函、預計招收人數及聯絡人等)送開課地點所在
衛生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副知設立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
並至食品課程系統申請線上備查。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四)課程資訊異動之處理:
1.課程資料新增與變更涉講義或講師異動者,應於開課十五個
工作天前(工作天以行政院人事行政主管機關公布政府行政
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為準,下同),向設立地點所在衛
生主管機關報請審查,於開課七個工作天前,向開課地點所
在衛生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並至食品課程系統變更線上備查
資料。
2.課程資料新增與變更未涉講義或講師異動者,應於開課七個
工作天前,向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並至食
品課程系統變更線上備查資料。
3.若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於期程內報請審查或備查,最遲應
於開課前,依前揭程序報請審查及備查,並至食品課程系統
變更線上備查資料。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五)辦理「基礎班」或「進階班」訓練課程,每班次學員人數不得
超過五十人;辦理「三年十二小時持續教育班」訓練課程,每
班次學員人數不得超過八十人。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且
超過人數上限之學員,無法取得訓練課程時數。
(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每堂課程應為一小時(以上課五十分鐘
,休息十分鐘為認定原則)。
(七)辦理訓練課程得自行邀請講師授課,課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附
表四之規定。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八)應於訓練課程開課相關報名資訊、簡章、網站等處向學員公開
揭露「學員接受訓練課程應注意事項」(如本注意事項第五點
)。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九)受理訓練課程報名時,應請學員確實填寫訓練課程報名表(如
附表五),並確認報名「進階班」學員具備「基礎班」合格結
業證書。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十)訓練機關(構)應設有簽到退、點名及請假規定,學員辦理請
假或經點名缺席,應不予核給該堂訓練課程時數,惟未到課時
數未達總時數十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
(十一)辦理「基礎班」或「進階班」訓練課程,學員應經評量合格
且未到課時數未達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始得發給「合格結
業證明書」;評量未合格或未到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十分之
一者,僅發給「參訓證明書」。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十二)辦理訓練課程所核發之參訓或合格結業證明書,應載記證書
類別、訓練機關(構)名稱、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核
備文號、班別、日期、取得時數等。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
點。
(十三)辦理訓練課程結束後,應有授課講師及授課課程品質管考機
制,做為日後聘任講師之參考依據。
(十四)訓練課程結束後十個工作天內,應提供講師與學員簽到退紀
錄予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並於食品課程系統登
錄課程與學員資料送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線上審核。
線上審核未通過者,應於衛生主管機關退回線上資料後十個
工作天內修正登錄資料,再送衛生主管機關線上審核。未遵
守送審期程規定者,記缺失點一點;未登錄訓練課程資料或
登錄資料不實者,逕予取消認可資格。
(十五)應每年辦理訓練課程,一年度未辦理者(初次取得認可之日
期如距年底僅有六個月內,得以次年度起算),其認可資格
自然取消,擬再辦理訓練課程時,須重新申請認可。
(十六)不得為補習班或私設補習教育之學校以抽佣金方式代辦訓練
課程;亦不得以訓練課程名義辦理其他證照培訓課程。未遵
守者,逕予取消認可資格。
(十七)訓練機關(構)應保留訓練課程相關資料(如:衛生主管機
關核備公文、訓練課程簽到退紀錄、學員訓練課程報名表等
)至少五年備查。未遵守者,記缺失點一點。
(十八)訓練機關(構)如致使學員權益受損,應退還訓練課程費用
。未遵守者,逕予取消認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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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接受訓練課程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報名時,應確實填妥訓練課程學員報名表(如附表五),報名
「進階班」者,應檢具「基礎班」合格結業證書。
(二)接受訓練課程時,應確實簽到退,因故無法接受訓練課程者,
應向開課訓練機關(構)辦理請假,請假或經點名缺席者,無
法取得該堂訓練課程時數。
(三)接受「基礎班」或「進階班」訓練課程,經評量合格者,得領
取合格結業證明書;評量未合格或未到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十
分之一者,僅得領取參訓證明書。
(四)訓練課程結束二十個工作天後,應至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
理系統確認是否取得訓練時數,如對取得訓練時數有疑義者,
應儘速向訓練機關(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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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及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訓練機關(構)設立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應依附表四規定,
審查訓練機關(構)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
檢送之課程講義及師資證明,經查符合規定者,應發予核備函
。
(二)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應查核訓練機關(構)依本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檢送之課程資料,經查符合規定
者,應發予核備函,副知訓練機關(構)設立地點所在衛生主
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並至食品課程系統辦理線上課程資料核
備或確認。
(三)必要時,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應派員監督查核訓練機關
(構)之開課情形,並於督課完竣後三十個工作天內,將查核
情形登錄至食品課程系統。
(四)訓練機關(構)於開課完竣,並提供訓練課程資料及線上送審
課程資料後,開課地點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七個工作天內,
至食品課程系統進行線上審核。
(五)訓練機關(構)經查核不符合規定之處置方式如下:
1.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訓練機關(構)不符合規定或缺失情節,
考量予以登記缺失點(登記於食品課程系統),並命其於下
次開課時改善完畢。
2.訓練機關(構)一年度內累計達三點缺失點,或具重大缺失
者(例如:證書核發不實、偽造講師或學員簽名、洩漏學員
個人資料、訓練課程內容與名稱不符、散布不實內容、未登
錄訓練課程資料或登錄資料具嚴重錯誤等),衛生主管機關
得逕予取消其認可資格,並函請衛生福利部取消該機關(構
)於食品課程系統之使用權限。因缺失取消認可資格之機關
(構),一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申請;情節重大者,不得再
予認可為訓練機關(構)。
(六)衛生福利部應於每年年初時,透過食品課程系統,查察訓練機
關(構)是否逾一年度未辦理訓練課程,經查機關(構)確實
逾一年度未辦理訓練課程者,取消其認可資格及其食品課程系
統使用權限。
(七)經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名單,得逕至食品課程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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