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院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病房費用補助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暨「執行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補助對象,以下列之指定醫院為限(專責醫院或輕症醫院另案由本署
    疾病管制局辦理補助):
  (一)經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衛署醫
        字第0九二0二0九三八八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署醫
        字第0九二0二0九三八九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署醫
        字第0九二0二0九三九0號函之指定調整急性一般病床作為隔
        離病床之醫院。
  (二)其他經本署指定設置隔離病房之醫院。

三、各醫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前已完工或已申請本署疾病管制局補
    助之隔離病床不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又如於本署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八日衛署醫字第0九二0二一一五二五號函請指定醫院停止隔離病房
    改建工程(或動工)計畫後,始動工之隔離病房亦不得依本原則申請
    補助。

四、經指定設置之隔離病床,係以一般隔離病房之設置並以部分補助為原
    則,惟配合疫情需要,指定醫院如設置負壓隔離病房,得依本要點申
    請部分補助,其範圍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隔離病房:具向外抽風之負壓效果,每間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補助上限,並核實補助。
  (二)負壓隔離病房:應符合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第二條第三
        項之呼吸道傳染隔離病房設置基準,每間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
        補助上限,並核實補助。
    前項補助其補助項目,包括隔離病房建置所需之通風或負壓等相關設
    施費用,以及必要生理監視器及呼吸器二項之設備費用。

五、經費申請:填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病房費用補助申請書」
    及設置費用明細表,格式如附件,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送所在地
    衛生局審核後轉本署核定補助。負壓隔離病房並應檢附專責單位檢測
    報告,未符合負壓隔離病房設置規定要求者,以一般隔離病房認定補
    助。
    前項設置之隔離病房,應報經當地衛生局核准設置登記。

六、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