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醫療網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二、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SARS醫療網規劃會議決議。

貳、目標
    防治SARS應由全民共同參與,建構全民防治SARS醫療網,以有效診治
    及防治SARS疫情,使全民安康。

參、體系
一、全民量體溫,發燒 177專線
(一)一般民眾
      全民應勤量體溫,每日至少二次,如有發燒症狀,應儘速電話詢問
      您的家庭醫師或撥打17專線洽詢,並儘速至鄰近發燒篩檢站或篩檢
      中心,進行初步篩檢與檢查。
(二)居家隔離者
      每日亦至少量二次體溫,如有發燒症狀,應電請
      119 專線,由救護車護送至鄰近醫院設置之發燒篩檢中心,進行初
      步篩檢與檢查。
二、SARS醫療照護體系
(一)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
    1.發燒篩檢站
     (1)各鄉鎮至少應設置一處發燒篩檢站,由該縣市衛生局協調當地診
        所、地區醫院單獨或聯合設置,或指定當地衛生所設置。
     (2)除提供基本問診外,必要時,進一步提供胸部X光攝影及血球計
        數檢驗,若篩檢站設備不足,可將病人轉送附近之發燒篩檢中心
        處理。
    2.發燒篩檢中心
      由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設置,除提供基本問診外,並提供初步檢驗(
      包括X光及血球計數檢驗)及暫時留院隔離觀察服務。
(二)SARS輕症醫院
      於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經初步篩檢治療之發燒病患,如經篩檢診
      斷為SARS疑似病例,除應進行SARS病例通報外,並應將其轉介至SA
      RS輕症醫院予以治療。
(三)醫學中心
      SARS疑似或可能病患如經SARS輕症醫院診斷屬SARS較重症之可能病
      例,轉介至醫學中心,獲得進一步之治療。
三、作業方式
(一)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參照醫療網之健保區域分工,結合相關醫療
      院所、177及119專線單位、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SARS輕症醫院
      及醫學中心等,建構區域性之SARS防治醫療網,各層級任務及其運
      作模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臺灣地區及離島地區SARS防治醫療網分工責任區如附件三、附件四
      。
(三)各層級SARS防治醫療網之注意事項或處理原則如下:
    1.一般民眾及居家隔離者,應落實每日測量體溫二次並記錄。如出現
      高於38℃之發燒,一般民眾,則請電話詢問家庭醫師或撥打 177專
      線後,並速至鄰近之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診治。家庭醫師或 177
      專線接聽者,應給予必要之指導,並記錄發燒病患資料備查。至居
      家隔離者,則應電請 119專線,由救護車護送至鄰近之發燒篩檢中
      心。發燒民眾就醫流程及住院流程如附件五、附件六。
    2.發燒篩檢站
     (1)發燒篩檢站以開放式帳棚為主,必須有洗手台設施或提供手部清
        潔消毒之用品,並選擇遠離人群聚集處,於空氣可流動之開放空
        間設置。
     (2)應為發燒病人測量體溫,詢問病史及接觸史,除提供基本問診外
        ,必要時,進一步提供胸部X光攝影及血球計數檢驗,若篩檢站
        設備不足,可將病人轉送附近之發燒篩檢中心處理。
     (3)發燒病人經胸部X光攝影及血球計數檢驗結果正常者,以居家觀
        察休養為原則;若為異常屬疑似SARS病例,則轉送SARS輕症醫院
        。
     (4)發燒篩檢站診療及處理參考流程如附件七。
    3.發燒篩檢中心
     (1)病患進入篩檢中心,一律戴上口罩。且醫療照護人員應該嚴格遵
        守手部清潔衛生規則,在與病患接觸之前與之後都必須清潔手部
        。
     (2)當評估疑似SARS病患時,醫療照護人員必須戴手套、戴N-95口罩
        ,眼臉保護(面罩與眼罩)與穿戴隔離衣。
     (3)所有在發燒篩檢中心之病患、訪客與醫療人員都必須建立紀錄。
     (4)篩檢中心診療及處理參考流程如附件八。
    4.SARS輕症醫院診療及處理流程如附件九。
    5.SARS病患轉診單如附件十。
(四)SARS相關隔離病床報備:
    1.各醫學中心、SARS輕症醫院、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因應本次SA
      RS病患收治作業需要,設置負壓隔離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
      無論係以現有病床挪用、指定改建或擴床,均應向當地衛生局報准
      ,由衛生局將核定後函文副知行政院衛生署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
      局,完成病床報備程序;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業已與轄區各縣市
      衛生局完成協調分工者,則依其分工流程辦理。
    2.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並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完成登錄之負壓隔離
      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並確為提供SARS疑似(suspect) 或
      可能(probable)個案之收治者,其病床費依「全民健康保險因應
      醫療院所防治SARS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辦理給付。
(五)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
    1.SARS發燒篩檢中心之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原則上由各地衛生局
      負責,故各SARS發燒篩檢中心醫院應由指定窗口,每日將其SARS相
      關隔離病床使用狀況主動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之指定窗口;各縣市
      衛生局亦需每日向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指定窗口為中央健
      康保險局及其各分局)報告轄區相關隔離病床調度情形;中央SARS
      疫情防治指揮中心得視實際需要統一調度病床,各縣市衛生局應予
      配合。
    2.醫學中心(指定窗口)及SARS輕症醫院(指定窗口)之SARS相關隔
      離病床使用狀況,應每日提供給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指定
      窗口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各分局),其病床調度亦由中央SARS疫
      情防治指揮中心負責統籌辦理。
    3.同一健保分區內之相關隔離病床調度,應依病患病情辦理,其作業
      程序如下:
    ┌────────┬────────────┐
    │  狀         況 │   處    理    原    則 │
    ├────────┼────────────┤
    │發燒篩檢中心隔離│可逕由同一健保分區內之發│
    │病床滿床,病患收│燒篩檢中心醫院合作、協調│
    │後無法觀察收治需│辦理,於辦理完成後向轄區│
    │轉送            │縣市衛生局報備          │
    ├────────┼────────────┤
    │同一健保分區發燒│由轄區衛生局負責協調調度│
    │篩檢中心均滿    │其他健保分區提供        │
    ├────────┼────────────┤
    │輕症醫院或醫學中│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心均滿床        │負責統籌調度            │
    └────────┴────────────┘
    4.所有相關隔離病床,可協調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協助跨責任區調
      床事宜;必要時,得由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統籌調度。
(六)離島地區SARS病患後送本島就醫標準作業程序如下:
    1.認定單位:當地醫療機構及發燒篩檢站
     (1)金門縣: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門醫院
     (2)連江縣: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
     (3)澎湖縣:國軍澎湖醫院、署立澎湖醫院
     (4)台東縣蘭嶼鄉、綠島鄉:蘭嶼衛生所、綠島衛生所
     (5)屏東縣琉球鄉:琉球鄉衛生所
    2.轉診原則
      經過當地醫療機構及發燒篩檢站診斷為SARS疑似或可能病例,並立
      即予隔離觀察及通報當地衛生局,衛生局接獲通知後,立即進行下
      列四項程序:
     (1)初步評估個案情形是否需要後送本島就醫。
     (2)協調轉診醫院及接受醫院醫療運送相關事宜。
     (3)醫療運送防疫相關措施之執行。
     (4)病患由發燒篩檢站至機場之救護車護送協調。
    3.運送程序(附件十一)
     (1)由當地衛生局通報全國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進行安排後送
        工作。
     (2)由全國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依據通報病歷資料評估是否後
        送,若為非SARS病人則當地就醫治療,若為疑似或可能病例,則
        即啟動後送機制,並負責完成從轉出醫院至轉入醫院間各單位的
        作業連繫及路線安排。
     (3)第一優先由全國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聯絡國際 SOS救援組
        織出勤,惟屏東縣琉球鄉由醫療船出勤(附件十二)。該組織無
        法出勤,由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支援。
    4.後送醫院
     (1)金門縣:台北榮民總醫院
     (2)澎湖縣: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3)連江縣:三軍總醫院
     (4)臺東縣(蘭嶼、綠島):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5)屏東縣(琉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5.消毒作業
     (1)所有隔離裝備以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2)SOS 自行進行消毒。
     (3)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協助消毒。
四、人力資源
    SARS輕症醫院之醫事人力,必要時,得由責任醫學中心或由本署徵調
    醫事人力支援。發燒篩檢站之醫事人力,必要時得由當地衛生局協調
    醫療機構支援。

肆、其他配合事項:
一、SARS發燒篩檢站應詳細記錄發燒病患資料備查,及作必要處置。
二、SARS發燒篩檢中心應記錄發燒病患資料備查,並依病患病情確實執行
    留院觀察作業,並作必要之處置。
三、發燒篩檢中心應配合本署查核機制,準備相關書面資料並接受督導考
    核。
四、未配合辦理上述一、二事項者,依醫療相關法規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及管理辦法辦理。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支付,應配合本方案依各層級醫療院所參與
    防治程度,於年度總額內予以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