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二、行政院SARS疫情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控制組第三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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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防治SARS應由各層級醫療院所共同參與,分區集中隔離治療,提高感
染者治癒率;建構全民防疫網,有效防治疫情擴散,安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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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內容
一、為進行SARS病患分級照護,規劃設置SARS治療醫院及SARS複診醫院。
二、分級照護原則
(一)醫學中心,負責嚴重之SARS可能病例。
(二)SARS治療醫院,負責收治SARS疑似病例與可能病例。
(三)SARS複診醫院,負責病例的篩檢、治療與病例轉介。
(四)SARS初診醫院及一般診所,收治低度可疑且需近一步診斷之病患
,承接SARS複診醫院下轉診斷後認為『非疑似SARS』或得在初診
醫院觀察治療之病患。
(五)診所與SARS初診醫院,診療病患均需記載體溫與建檔追蹤高燒病
患之流向;經診治後,應依病情之結果臆斷,提供病患適當之診
療與轉介協助。
(六)共同任務:任何醫療機構對符合SARS通報定義之病患,不待轉診
,應立即通報,轉介醫院有新增之檢驗結果,應立即上網追加通
報,網址:www.cdc.gov.tw 點選疫情通報。
(七)SARS防治分級照護暨各層級醫療院所任務如附件一。
(八)各縣市SARS分級防治責任區劃分詳如附件二,各地區SARS治療醫
院如附件三。
三、通報規定
以上各級醫療機構遇有符合SARS通報定義之個案應立即通報(上網為
原則,www.cdc.gov.tw點選疫情通報),俾衛生機關掌握疫情控制時
機,收受轉介之醫療機構如有產生新資料,應追加通報,電腦可自動
合併資料。
四、作業方式
(一)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參照緊急醫療網原有區域分工,結合各層
級醫療院所建構各區分級照護醫療體系,運作模式如附件四。
(二)各層級醫療院所收治病患處理流程如下:
1.基層診所治療及病患處理流程(如附件五)。
2.SARS初診醫院治療及病患處理流程(如附件六)。
3.SARS複診醫院診療及處理參考流程(如附件七)。
4.SARS病患轉診單如附件八。
(三)SARS相關隔離病床報備:
1.各醫學中心、SARS治療醫院、SARS初診醫院因應本次SARS病患
收治作業需要,設置負壓隔離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無
論係以現有病床挪用或擴床,均應向當地衛生局報准,由衛生
局將核定後函文副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完成病床報備程
序;如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業已與轄區各縣市衛生局完成協
調分工者,則依其分工流程辦理。
2.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並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完成登錄之負壓
隔離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並確為提供SARS疑似(sus-
pect)或可能(probable)個案之收治者,其病床費依「全民
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SARS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辦
理給付。
(四)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
1.SARS複診醫院之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原則上由各地衛生局
負責,故各SARS複診醫院(指定窗口)應每日將其SARS相關隔
離病床使用狀況主動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指定窗口),各縣
市衛生局亦需每日向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報告轄區相關
隔離病床調度情形,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得視實際需要
統一調度病床,各縣市衛生局應予配合。
2.醫學中心(指定窗口)及SARS治療醫院(指定窗口)之SARS相
關隔離病床使用狀況應每日提供給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指定窗口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各地分局),其病床調度亦
由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負責辦理。
3.責任區內之相關隔離病床調度,應依病患病情辦理,其作業程
序如下:
┌────────┬────────────┐
│ 狀 況 │ 處 理 原 則 │
├────────┼────────────┤
│複診醫院隔離病床│可逕由同一責任區內之醫院│
│滿床病例通報後無│合作、協調辦理,於辦理完│
│法收治需轉送 │成後向轄區縣市衛生局報備│
├────────┼────────────┤
│同一責任區複診醫│由轄區衛生局負責協調調度│
│院均滿床 │其他責任區提供 │
├────────┼────────────┤
│複診醫院通報病例│依病患病情轉送治療醫院或│
│經審定為SARS個案│醫學中心 │
├────────┼────────────┤
│治療醫院及醫學中│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心均滿床 │負責統籌調度 │
└────────┴────────────┘
4.所有相關隔離病床,必要時,得由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統籌調度。
五、人力資源
醫學中心與SARS治療醫院之人力調節及儲訓,依抗SARS醫護義勇軍動
員方案(如附件九)及抗SARS醫師人力中長期動員方案(如附件十)
辦理,護理人力並視需要徵召未執業護理人員回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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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配合事項:
一、SARS複診醫院應依病患病情確實執行留院觀察作業,並作必要之處置
。
二、診所與初診醫院應記錄發燒病患資料備查,及作必要處置。
三、未配合辦理上述一、二事項者依醫療相關法規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及
管理辦法辦理。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支付,應配合本方案依各層級醫療院所參與
防治程度,於年度總額內予以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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