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分級照護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二、行政院SARS疫情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控制組第三次會議決議

貳、目標
    防治SARS應由各層級醫療院所共同參與,分區集中隔離治療,提高感
    染者治癒率;建構全民防疫網,有效防治疫情擴散,安定民心。

參、計畫內容
一、為進行SARS病患分級照護,規劃設置SARS治療醫院及SARS複診醫院。
二、分級照護原則
  (一)醫學中心,負責嚴重之SARS可能病例。
  (二)SARS治療醫院,負責收治SARS疑似病例與可能病例。
  (三)SARS複診醫院,負責病例的篩檢、治療與病例轉介。
  (四)SARS初診醫院及一般診所,收治低度可疑且需近一步診斷之病患
        ,承接SARS複診醫院下轉診斷後認為『非疑似SARS』或得在初診
        醫院觀察治療之病患。
  (五)診所與SARS初診醫院,診療病患均需記載體溫與建檔追蹤高燒病
        患之流向;經診治後,應依病情之結果臆斷,提供病患適當之診
        療與轉介協助。
  (六)共同任務:任何醫療機構對符合SARS通報定義之病患,不待轉診
        ,應立即通報,轉介醫院有新增之檢驗結果,應立即上網追加通
        報,網址:www.cdc.gov.tw 點選疫情通報。
  (七)SARS防治分級照護暨各層級醫療院所任務如附件一。
  (八)各縣市SARS分級防治責任區劃分詳如附件二,各地區SARS治療醫
        院如附件三。
三、通報規定
    以上各級醫療機構遇有符合SARS通報定義之個案應立即通報(上網為
    原則,www.cdc.gov.tw點選疫情通報),俾衛生機關掌握疫情控制時
    機,收受轉介之醫療機構如有產生新資料,應追加通報,電腦可自動
    合併資料。
四、作業方式
  (一)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參照緊急醫療網原有區域分工,結合各層
        級醫療院所建構各區分級照護醫療體系,運作模式如附件四。
  (二)各層級醫療院所收治病患處理流程如下:
        1.基層診所治療及病患處理流程(如附件五)。
        2.SARS初診醫院治療及病患處理流程(如附件六)。
        3.SARS複診醫院診療及處理參考流程(如附件七)。
        4.SARS病患轉診單如附件八。
  (三)SARS相關隔離病床報備:
        1.各醫學中心、SARS治療醫院、SARS初診醫院因應本次SARS病患
          收治作業需要,設置負壓隔離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無
          論係以現有病床挪用或擴床,均應向當地衛生局報准,由衛生
          局將核定後函文副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完成病床報備程
          序;如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業已與轄區各縣市衛生局完成協
          調分工者,則依其分工流程辦理。
        2.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並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完成登錄之負壓
          隔離病床或非負壓一般隔離病床,並確為提供SARS疑似(sus-
          pect)或可能(probable)個案之收治者,其病床費依「全民
          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SARS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辦
          理給付。
  (四)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
        1.SARS複診醫院之SARS相關隔離病床調度,原則上由各地衛生局
          負責,故各SARS複診醫院(指定窗口)應每日將其SARS相關隔
          離病床使用狀況主動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指定窗口),各縣
          市衛生局亦需每日向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報告轄區相關
          隔離病床調度情形,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得視實際需要
          統一調度病床,各縣市衛生局應予配合。
        2.醫學中心(指定窗口)及SARS治療醫院(指定窗口)之SARS相
          關隔離病床使用狀況應每日提供給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指定窗口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各地分局),其病床調度亦
          由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負責辦理。
        3.責任區內之相關隔離病床調度,應依病患病情辦理,其作業程
          序如下:
          ┌────────┬────────────┐
          │  狀        況  │  處    理    原    則  │
          ├────────┼────────────┤
          │複診醫院隔離病床│可逕由同一責任區內之醫院│
          │滿床病例通報後無│合作、協調辦理,於辦理完│
          │法收治需轉送    │成後向轄區縣市衛生局報備│
          ├────────┼────────────┤
          │同一責任區複診醫│由轄區衛生局負責協調調度│
          │院均滿床        │其他責任區提供          │
          ├────────┼────────────┤
          │複診醫院通報病例│依病患病情轉送治療醫院或│
          │經審定為SARS個案│醫學中心                │
          ├────────┼────────────┤
          │治療醫院及醫學中│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心均滿床        │負責統籌調度            │
          └────────┴────────────┘
        4.所有相關隔離病床,必要時,得由中央SARS疫情防治指揮中心
          統籌調度。
五、人力資源
    醫學中心與SARS治療醫院之人力調節及儲訓,依抗SARS醫護義勇軍動
    員方案(如附件九)及抗SARS醫師人力中長期動員方案(如附件十)
    辦理,護理人力並視需要徵召未執業護理人員回流服務。

肆、其他配合事項:
一、SARS複診醫院應依病患病情確實執行留院觀察作業,並作必要之處置
    。
二、診所與初診醫院應記錄發燒病患資料備查,及作必要處置。
三、未配合辦理上述一、二事項者依醫療相關法規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及
    管理辦法辦理。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支付,應配合本方案依各層級醫療院所參與
    防治程度,於年度總額內予以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