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防疫目的,由本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
署)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公務預算及疫苗基
金支付醫療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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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令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二
、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
隔離治療。」,以及同條第三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
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三、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及隔離治療機構之膳
食費」。
四、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五、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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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給付範圍
一、法定傳染病:疾管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或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
內之傳染病病患,經衛生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之醫療費用。
二、結核病:
(一)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
病接觸者、潛伏結核感染者,因檢查或治療結核病(含潛伏結核
感染),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下列醫療費用:
1.健保申報費用部分負擔。
2.因結核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於隔離治療期間之醫療費
用(含膳食費)。
3.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簡
稱IGRA,不含試劑費)及其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
4.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及潛伏結核感
染治療者之下列醫療費用:
(1)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醫療費用(含門、住診及住
院膳食費)。
(2)無健保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費用。
(3)無健保潛伏結核感染治療之醫療費用。
(4)無健保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IGRA檢驗和潛伏
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二)山地鄉結核病主動篩檢費用:承作「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
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IDS計畫)」山地鄉部分之健保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主動提供山地鄉民眾胸部X光檢查、結核病症狀評
估、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不含試劑費)之費用。
三、愛滋病:
(一)通報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
IV)感染病患,持有效期限內之全國醫療服務卡及足資證明身分
之證明文件(疑似母子垂直感染愛滋者請持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
文件),至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進行 HIV檢驗及治
療之費用,住院治療者其次診斷須符合HIV伺機感染診斷。
(二)HIV感染病患之個案管理與衛教費用。
(三)孕婦於妊娠期間,篩檢乙次HIV之檢驗費用。
(四)性病或藥癮病患進行HIV之檢驗費用。
(五)藥癮病患參與愛滋防治替代治療計畫之醫療服務費用。
四、流感疫苗接種處置費:依衛生福利部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規定接種
流感疫苗之處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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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報及核付
請醫療院所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向本部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採
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
療服務審查辦法」核付費用。
本部疾管署得依據上述各項規範或業務計畫,自行或以行政協助方式
請健保署辦理審查及抽審作業,經審查發現有溢領及不符規定者,得
請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追繳費用,併得不再接受違規申報之醫療院所
的申報。
申復方式依健保署既有申復方式辦理,並以申復審查為爭議案件最終
之處理方式。
一、法定傳染病:
(一)限由疾管署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以「書面方式」向所
屬健保署各區業務組辦理醫療費用申報,並檢附下列文件:
1.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辦理法定傳染病強制移送隔離治療費
用申請表(附表一)。
2.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建議單(附表二)。
3.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附表三)。
4.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附表四)。
5.隔離治療住院天數大於或等於30天者,每隔30天需檢附「重新
鑑定隔離治療單」(附表五)。
6.若個案已接獲「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並於隔離治療
期間死亡,則免再開立「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隔離治療機構得以蓋有隔離治療機構關防之「死亡證明書」替
代使用。
(二)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僅限疾管署指定醫療院所(附表六)方可申
報,給付項目詳如附表七。
(三)膳食費部分比照精神病強制住院膳食費於「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
單」之「管灌膳食費」欄位填報申報。普通飲食支付標準代碼「
E4001B」,治療飲食支付標準代碼「E4002B」,管灌飲食依健保
支付標準支付,超出部分不可再向病患收取,惟如病患要求較高
等級飲食,請自付差額。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不可申報膳食費
。
二、結核病:
(一)通報結核病(含疑似)病患:
1.條件:依據病患檢附之「TB就診手冊」辦理申報,主診斷碼為
A15-A19,凡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均可申報。
2.申報項目:
醫療費用之部分負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時,
「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分負擔金
額請填0。
3.凡本規範委辦範圍之案件,如尚未領取「TB就診手冊」,亦可
比照辦理。
(二)結核病接觸者檢查:
1.條件:依據個案檢附之「TB接觸者就醫轉介單」辦理申報,主
診斷碼為Z20.1。
2.申報項目:
(1)門診結核病接觸者檢查:
i.醫療費用之部分負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
時,「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
分負擔金額請填 0,凡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均可申
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需俟該機構或原轉介單位將檢查結
果輸入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始可申報。
ii.有關結核病接觸者檢查,除原申報之健保費用及疾管署補
助部分負擔費用外,疾管署另提供下列 2項給付項目,限
疾管署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指定醫院(附表八)方可申報,
案件分類代碼為「C4」,「就醫序號」請填健保IC卡登錄
號碼,「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甲、「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執行結核病
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抽血者,可申報本項,醫令項
目代碼為E4003C(如附表九),疾管署將自中央傳染
病追蹤管理系統檢驗資料進行勾稽審查後核付。
乙、「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不含試劑費)」:執
行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者,將檢查結果輸入
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可申報本項,醫令
項目代碼為E4004C(如附表九)。如為委託其他實驗
室代檢,由雙方自行協調由一方申報。
(2)住院結核病接觸者檢查:
i.凡病患於疾管署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指定醫院(附表八)住
院時,併行「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或/及
「IGRA試驗」項目者,該 2項費用請另以「門診」案件申
報,由疾管署支付;申報方式請依門診規定辦理。
ii.其餘非疾管署給付項目費用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申報
規定辦理或由病患自費。
(三)潛伏結核感染(LTBI)治療:
1.條件:限疾管署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指定醫院(附表八)依據個
案檢附「LTBI就診手冊」,或首次處方者可依據個案檢附「TB
接觸者就醫轉介單」方可辦理申報,主診斷碼為 R76.11-R76.
12。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需俟該機構或原轉介單位將治療結果輸
入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始可申報。
2.申報項目:
(1)門診潛伏結核感染治療:
i.醫療費用之部分負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
時,「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
分負擔金額請填0。
ii.「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首次處方開立且完成輸
入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就醫照護紀錄,可申報本項,
案件分類代碼為「C4」,「就醫序號」請填健保IC卡登錄
號碼,「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醫令項目代碼為E4005C(如附表九
),本給付項目每名個案於每家醫院 365日內僅可申報一
次。
(2)住診者接受潛伏結核感染治療:
i.病患於住院時併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項目者
,該項費用請另以「門診」案件申報,由疾管署支付;申
報方式請依門診規定辦理。
ii.其餘非疾管署給付項目費用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申報
規定辦理或由病患自費。
3.凡本規範委辦範圍之案件,如尚未領取「LTBI就診手冊」,亦
可比照辦理。
(四)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及潛伏結核感染
者之醫療費用(案件分類:C4):
1.個案就醫當時需符合無健保身分(健保署資訊系統無登錄資料
為認定標準)。
2.除潛伏結核感染治療、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醫
令代碼:E4003C)、IGRA檢驗(醫令代碼:E4004C)和潛伏結
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醫令代碼:E4005C)等項目限疾管署潛
伏結核感染治療指定醫院可申報(附表八),其他凡健保署之
特約院所均可申報。
3.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據病患檢附之「TB就診手冊」、「TB接
觸者就醫轉介單」或「LTBI就診手冊」申報。
4.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診治無健保結核病個案主診斷碼為A15-A1
9者,方可以就醫序號「IC09」申報,部分負擔代碼為「005」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餘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申報規定辦
理。
5.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診治進行無健保之接觸者檢查,主診斷碼
必須為 Z20.1,方可以就醫序號「IC09」申報,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門住診給付項目詳如附表十,
另接觸者檢查門住診診察費等相關申報作業依健保規定申報,
由疾管署支付,其餘不給付項目費用應由病患自費。
6.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診治無健保個案潛伏感染治療(含副作用
處理),主診斷碼需為 R76.11-R76.12,方可以就醫序號「IC
09」申報;部分負擔代碼「005」,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門住
診給付項目詳如附表十一,其餘不給付項目費用應由病患自費
。
(五)山地鄉結核病主動篩檢費用(案件分類:C4):
1.條件:自 106年1月1日起,當年度承作「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
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IDS計畫)」山地鄉部分之健
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主動提供山地鄉民眾結核病篩檢服務,
方可申報下列給付項目;前述範圍服務對象與現行 IDS計畫之
山地鄉部分相同,「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計畫代碼」請依 I
DS計畫之規定填寫代碼(如附表十二)。病患具健保身分者,
「就醫序號」請填健保IC卡登錄號碼,病患無健保身分者,「
就醫序號」請填IC09;「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2.申報項目:
(1)「山地鄉胸部X光檢查」:執行山地鄉胸部X光檢查者,可
申報本項,醫令項目代碼為E4006C(如附表十三)。
(2)「山地鄉結核病症狀評估」:執行山地鄉結核病症狀評估者
,可申報本項,醫令項目代碼為E4007C(如附表十三)。
(3)「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不含試劑費)」:
i.執行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且符合下述條件者,可申
報本項,醫令項目代碼為E4008C(如附表十三),疾管署
將自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檢驗資料進行勾稽審查後核
付。
ii.「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不得單獨申報,須先執行
「山地鄉胸部X光檢查」或「山地鄉結核病症狀評估」,
且不得另向健保申報12182C或12184C。
iii.執行「山地鄉胸部X光檢查」結果異常,不限年齡於90日
內得申報「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執行「山地鄉
結核病症狀評估」結果異常,限40歲以上於90日內得申報
「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
iv.進行前述篩檢當次併行其他疾病就醫者,費用應分 2筆申
報。
3.每位民眾每項目365日內僅可申報1次。
4.如為委託其他實驗室代檢,由雙方自行協調由一方申報,惟申
報者須符合當年度承作 IDS計畫山地鄉部分之健保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
三、愛滋病:
(一)HIV檢驗及治療之醫療費用:
1.僅限疾管署指定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附表十四
)或矯正機關健保醫療特約院所(限代愛滋指定醫院申報,並
向疾管署核備者)方可申報。
2.106年2月4日前,凡診治通報之HIV感染病患主診斷碼為Z21或B
20者,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時,病患具健保身分
者,就醫序號請填健保IC卡登錄號碼;病患無健保身分者,就
醫序號請填IC09;案件分類代碼門診為D1、住院為C1,「部分
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904」,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
備註:醫院若發現無健保身分之 HIV感染者時,請轉知衛生局
/所協助其儘速取得健保身分。
3.自 106年2月4日起(含),配合HIV感染者開始服藥2年內之醫
療費用由疾管署支付、 2年後由健保基金支付(部分負擔皆由
疾管署支付),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需傳送就醫個案資料給疾管
署,透過「申報前資訊系統自動介接」自動檢核個案分類為疾
管署或健保署給付。有關「申報前資訊系統自動介接」操作手
冊已公告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
)>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
照護>指定醫院。
4.依就醫個案身分區分,其相關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有健保身分之HIV感染者:
I.確診開始服藥2年內:
i.主診斷碼:Z21或B20;
ii.案件分類:門診D1、住院C1;
iii.就醫序號:IC卡號碼;
iv.部分負擔:載免部分負擔代碼「904」;
v.部分負擔金額:0。
II.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請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填報。
(2)無健保身份之HIV感染者(醫院若發現無健保身分之HIV感染
者時,請轉知衛生局/所協助其儘速取得健保身分):
i.主診斷碼:Z21或B20;
ii.案件分類:門診D1、住院C1;
iii.就醫序號:IC09;
iv.部分負擔:載免部分負擔代碼「904」;
v.部分負擔金額:0。
(3)30歲以下感染 HIV女性個案之每年一次子宮頸抹片檢查費用
:
i.主診斷碼:Z21或B20;
ii.案件分類:門診D1;
iii.就醫序號:具健保身分為IC卡號碼,無健保身分為IC09;
iv.部分負擔:載免部分負擔代碼「904」;
v.部分負擔金額:0。
(4)疑似母子垂直感染愛滋個案:
i.主診斷碼:P00.89(備註);
ii.案件分類:門診D1;
iii.就醫序號:具健保身分為IC卡號碼,無健保身分為IC09;
iv.部分負擔:載免部分負擔代碼「904」;
v.部分負擔金額:0。
備註:P00.89-Newborn(suspected to be)affected by other
maternal conditions(懷疑)其他母體病況影響之新生
兒
5.門診申報案件除僅回診追蹤報告未開立任何醫囑者,醫療服務
醫令清單至少需含以下一項:
(1)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品項(附表十五),藥物品項如有
更新,將公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
w/;查詢路徑: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資料下載
/檔案下載/8.用藥品項/8.本署代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治療藥品)。藥品處方之使用,須符
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
範」(附表十六)。日後若為疾管署統一採購之藥品,需向
疾管署申請,不得再申報是項藥品費用,並請於醫令類別填
報「4:不計價」,且依實際情形填報藥品代碼,單價則填0
。
(2)HIV 感染者檢驗項目(附表十七);淋巴球表面標記僅得申
報12073B感染性淋巴球。其餘淋巴球檢驗項目含 HLA單源抗
體檢查或其他非直接相關的淋巴球檢驗,為非必要的檢驗項
目,故12074B、12075B、12076B等其餘淋巴球檢驗不應申報
。
(3)30歲以下感染 HIV女性個案之每年一次「子宮頸抹片檢查」
(附表十八)。
6.住院申報案件限次診斷符合愛滋病毒伺機性感染(附表十九)
。
7.指定醫院接受其他指定醫院釋出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申報
注意事項如下:
(1)本項作業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內所有藥物皆為 HAART(高效
能抗病毒治療藥物)藥品者為限,屬於 HAART藥品者以健保
署最新公告為主。藥物品項如有更新,將公告於健保署全球
資訊網(http://www.nhi.gov.tw/;查詢路徑:中央健康保
險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資料下載/檔案下載/8.用藥品項/
8.本署代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治療
藥品)。
(2)有提供此項服務的醫療院所名單如有更新,將公告於疾病管
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專業版首頁
>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治療照護>指定醫事機構(醫院,藥局)>接受跨院領取H
AART慢性處方箋之愛滋病指定醫院。
(3)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配合填報事項:
i.案件分類:
a.106年2月4日前:請填D1。
b.106年2月4日起(含):
甲、個案確診服藥未滿2年請填D1。
乙、個案確診服藥滿 2年請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填報
。
ii.就醫科別請填接受處方調劑醫院之就醫科別。
iii.就醫日期請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之病患原就醫日期。
iv.治療結束日期請填病患實際調劑日期。
v.部分負擔代號請填904。
vi.轉入之院所代號或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請填原處方醫療機
構代號。
vii.病患是否轉出請填N。
viii.國際疾病分類號(一)請依原處方醫箋之國際疾病分類碼
欄位之 ICD-10-CM碼填寫。請注意D1案件之國際疾病分類
號須為Z21或B20。
ix.給藥日份請填本次給藥日份之最高天數。
x.處方調劑方式請填0。
xi.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2次以後調劑者,健保卡就醫序號請
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調劑記錄欄之序號填IC02或IC03或
IC04。
xii.診治醫師代號請填N。
xiii.藥師代號請填調劑藥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留
證號。
8.指定藥局接受其他指定醫院釋出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申報
注意事項如下:
(1)本項作業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內所有藥物皆為 HAART(高效
能抗病毒治療藥物)藥品者為限,屬於 HAART藥品者以健保
署最新公告為主。藥物品項如有更新,將公告於健保署全球
資訊網(http://www.nhi.gov.tw/;查詢路徑:中央健康保
險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資料下載/檔案下載/8.用藥品項/
8.本署代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治療
藥品)。
(2)有提供此項服務的藥局名單如有更新,將公告於疾病管制署
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專業版首頁>傳
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
療照護>指定醫事機構 (醫院,藥局)>愛滋病指定醫事機
構名單。
(3)藥局領藥服務點數清單配合填報事項:
i.原處方服務機構之案件分類:
a.106年2月4日前:請填D1。
b.106年2月4日起(含):
甲、個案確診服藥未滿2年請填D1。
乙、個案確診服藥滿 2年請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填報
。
ii.就醫科別請填原處方所列就醫科別。
iii.就醫日期請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之病患原就醫日期。
iv.部分負擔代號請填904。
v.國際疾病分類號請填Z21或B20。
vi.給藥日份請填本次給藥日份之最高天數。
vii.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2次以後調劑者,健保卡就醫序號請
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調劑記錄欄之序號填IC02或IC03或
IC04。
viii.診治醫師代號請填醫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
留證號碼或得以原處方服務機構代號替代。
ix.藥師代號請填調劑藥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留
證號。
(二)HIV感染病患之個案管理與衛教費用:
1.限經疾管署核可「愛滋病指定醫院服務品質提升計畫」之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附表二十),方可申報。
2.主診斷碼為Z21或B20,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時,
病患具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健保IC卡登錄號碼;病患無
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IC09;案件分類代碼門診為D1,「
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904」,部分負擔金額
請填0。
3.給付項目詳如附表二十一;本費用之申報,需配合疾管署個案
管理系統,將相關問卷鍵入系統。
(三)孕婦於妊娠期間HIV之檢驗費用(案件分類:B9):
1.限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中孕婦產前檢查醫療院所申報。
2.執行孕婦全面愛滋篩檢之當次,併行例行性產檢者,前開費用
應分2筆申報。
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進行孕婦妊娠期間 HIV篩檢,孕婦具健保
身分者,即可以就醫序號「IC41-IC50(助產所請填IC51-IC60
)」申報;孕婦無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IC09;案件分類
代碼為「B9」「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9」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給付項目詳如附表二十二。
4.本計畫項目之檢驗如特約院所有代(轉)檢施行者,依代(轉
)檢申報規定辦理,接受委託代(轉)檢之醫療院所,醫令調
劑方式填「3」。
(四)性病或藥癮病患篩檢HIV費用(案件分類:B1):
1.條件: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就醫日期」減去「出生日期」小
於65歲,主診斷為附表二十三之性病或藥癮病患篩檢 HIV,方
可申報。
2.申報項目:
(1)就醫當次併行HIV篩檢者,費用應分2筆申報。
(2)住院中之性病病患,於住院時併行本項篩檢者,該費用列於
門診案件內申報。
(3)病患具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IC10;病患無健保身分者
,就醫序號請填IC09;案件分類代碼為「B1」,「部分負擔
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009」,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給付項目同孕婦全面篩檢HIV計畫(附表二十二)。
(4)本計畫項目之檢驗如特約院所有代(轉)檢施行者,依代(
轉)檢申報規定辦理,接受委託代(轉)檢之醫療院所,醫
令調劑方式填「3」。
(五)愛滋感染者合併藥癮病患參與愛滋防治替代治療計畫之醫療服務
費用(案件分類:BA):
1.限疾管署指定醫療院所(附表二十四),才可申報。
2.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進行愛滋防治替代治療,主診斷碼為(附
表二十五)之一者,即可以就醫序號「IC09」申報,案件分類
代碼為「BA」,「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904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給付項目詳如附表二十六及附表二
十七,其適用對象如下:
(1)表二十六:國際疾病分類號一填寫「F11.1X或F11.2X或F11.
9X」及國際疾病分類號二填寫「Z21或B20」(愛滋藥癮個案
),及依衛署疾管愛字第0960002260號函辦理之「毒品病患
愛滋減害試辦計畫」試辦期間收治之非愛滋個案,至今未退
出,比照愛滋個案支付費用者。
(2)表二十七:國際疾病分類號「F11.1X或F11.2X或F11.9X」(
非愛滋藥癮個案)。
四、流感疫苗接種處置費:
(一)對象條件或標準:
符合疾管署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訂接種條件之下列對象:
1.50歲以上成年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
歲者。
2.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不含
產後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
利服務中心)、呼吸治療中心、精神復健機構之康復之家等機
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對象等且
有名冊者。
3.直接照顧前款機構等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有名冊者。
4.具有潛在疾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風險慢性病患,經醫師評估符合或具有曾因糖尿病、慢性
肝病(含肝硬化)、心、肺、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
、腎臟及免疫低下( HIV感染者)等疾病門、住診紀錄者及
肥胖(BMI≧30)者(疾病代碼詳如附表二十八)。
(2)罕見疾病患者。
(3)重大傷病。
5.孕婦及6個月內產婦
(1)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
(2)產後 6個月內之產婦(以「產婦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
月」計算小於等於 6個月者),須持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
持已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
6.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
7.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且有名冊者。
8.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
員且有名冊者。
(二)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該類案件請併入「預防保健」件數
及申請金額申報。
1.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
(1)案件分類:D2(代辦流感疫苗接種)。
(2)健保卡就醫序號:請填IC01。
(3)部分負擔代號:請填009,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4)代辦費用金額:100點。
(5)合計金額:100點。
2.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
(1)流感疫苗接種處置費(A2001C)之醫令類別請填 「2:診療
明細」,金額請填100點。
(2)注射流感疫苗須依實際狀況填上藥品代碼,醫令類別請填「
4:不計價」,金額請填0。
(三)保險對象因病、其他各項預防接種或預防保健項目就診,經醫師
評估可順便接種流感疫苗者,可同時支付流感疫苗接種處置費。
(四)醫療院所應於健保卡寫入就醫類別為AC(預防保健),保健服務
項目註記04(流感疫苗)後上傳。另有關社區接種等健保卡讀卡
機設備及連線使用上有困難者,請列為異常狀況處理,於費用申
報時填寫就醫序號異常代碼「F000」。
(五)其他欄位按現行申報作業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如未盡規範事宜,適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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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對醫事機構之審查
一、法定傳染病住院隔離治療費用及結核病檢驗費與治療費用:
(一)健保署每半年提供醫療費用彙總明細資料予疾管署勾稽審查,不
符疾管署申報規定之案件即函請健保署追扣費用。
(二)疾管署得逐案或抽查健保署之審畢案件,並依據複查結果評核,
必要時作為調整相關給付內容之參考。
(三)如有涉及偽造病歷資料詐領補助等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二、愛滋病檢驗費與治療費用之審查,依「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
作業」辦理。
三、流感疫苗接種處置費:
1.由疾管署自健保署於每半年結算本項處置費時,檢附之個案申報明
細資料中,檢核合約院所申報資格,並隨機選取個案接種名冊送交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複查,如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對發現有溢領及
不符規定者,除函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追繳費用外,並依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之合約規定責處。
2.如有涉及偽造病歷資料詐領補助等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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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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