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目前國內外COVID-19之疫情仍持續發生,且國內已有醫院發生院內感
染群聚事件,現已訂定「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
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供醫院出現確定病例或院內群聚事件發生時
進行應變處置之參考依據。然隨著疫情持續進展,中國大陸、韓國、
及荷蘭等國家均有醫院因院內群聚感染之疫情無法有效控制,而導致
衛生單位採取暫停醫院營運等緊急處置。有鑒於此,在醫院出現群聚
事件經初步介入處理後,仍無法有效控制且疫情於院內持續蔓延之狀
況下,爰訂定本營運管制措施建議,提供醫院據以參考訂定院內應變
計畫,並預先進行相關演練,以確保於狀況發生時能及時因應,保障
病人及工作人員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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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一般性管制原則說明:
一、當醫院於14天內連續發生 2起群聚事件時,原則上應依「醫院因
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中
相對應單位之情境建議進行因應處置。惟考量群聚事件發生時可
能會有多樣性的情境,故除依據該應變處置之管制措施參考應用
外,得依醫院轄屬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
指示辦理,可視情況縮短管制期間。
二、當醫院之後再度出現第 3起以上之群聚事件時,則由醫院轄屬衛
生主管機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後,決定是否啟動擴大之「營運管
制」或「清空管制」(如表一),以及相關管制措施實施之範圍
及流程等,必要時可與醫院轄屬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討論
再行決定。
三、「營運管制」說明:
(一)管制啟動條件:
1.可與其他建築有明顯物理區隔之獨立醫療建築中 a,有
任 3個病房/單位出現群聚事件 a,b。
2.在未達上述管制啟動條件的情況下(如,僅 1個病房/
單位發生群聚事件,但其他 2個病房/單位各僅有新出
現 1名確定病例、或第 3起群聚事件發生已距上起群聚
事件發生超過14天以上或發生在另外一棟醫療建築之單
位等情形),若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流行病學調查結果,
評估該醫療機構內之疫情仍須實施進一步之管制措施後
,衛生主管機關可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討論,
決定是否啟動營運管制及實施管制之範圍、措施、及流
程等。
(二)管制期間:
起始日:原則上建議為符合管制啟動條件當日,但應遵循
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指示。
結束日:管制區域內最後 1例確定病例被隔離/轉出次日
起滿28天。
(三)管制區域:
1.符合啟動管制條件之獨立建築,且該建築可與其他建築
物有明顯物理區隔。
2.若該建築有經由空橋、迴廊、地下室、大廳等空間與其
他建築連接,或同一院區內不同棟建築物各出現單起群
聚事件時,則依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
揮官之評估指定管制範圍。
(四)管制原則:
1.降低營運,病房類、門診類及透析單位停止收/診治新
病人。
(1)住院中之病人 c,d若臨床狀況適合,應儘速安排病人
出院。原則上不應轉院,惟仍若有必要之醫療需求須
轉院處理,則應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表二之病
人轉介/出時機辦理。
(2)暫停門診、健康檢查、衛教篩檢、復健部等單位新預
約之排程或相關醫療處置,對於重大且有特殊醫療需
求之病人(如門診化療、特殊申請用藥等)應協助其
轉介或改至院區內非屬管制區域之單位進行;管制前
已完成預約排程之診次或檢查可繼續執行 c。
(3)透析單位 c,d可繼續照護既有之病人,及管制區域內
病人中有新增透析醫療需求者。
2.急診 c原則上只收治急重症病人,進行先期緊急處置,
穩定後仍需安排轉院或入住院區內非屬管制區域之單位
。
3.開刀房、心導管室、放射部門等單位 c,d原則上除緊急
、或重大且必要之手術/檢查外,不應再接受新的排程
;管制前已完成預約排程之手術與檢查等可繼續執行。
4.其餘管制措施細節請參閱後續「參、其他醫院應注意規
劃事項」、「肆、管制期間,單位別之感染管制建議措
施」。
四、「清空管制」說明:
(一)管制啟動條件:
1.符合營運管制之啟動條件,且該獨立醫療建築中 a新增
任 1其他病房/單位出現確定病例 b,e。
2.在未達上述管制啟動條件的情況下(如,僅 2個病房/
單位發生群聚事件,但其他 2個病房/單位各僅有新出
現 1名確定病例,或新增病房之確定病例或群聚事件發
生已距上起群聚事件發生超過14天以上或發生在另外一
棟醫療建築之單位等情形),若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流行
病學調查結果,評估該醫院之疫情仍須實施進一步之管
制措施後,衛生主管機關可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
官討論,決定是否啟動清空管制及實施管制之範圍、措
施、及流程等。
(二)管制期間:
起始日:原則上建議為符合管制啟動條件當日,但應遵循
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指示。
結束日:
1.管制區域內最後 1例確定病例被隔離/轉出次日起滿28
天。
2.若管制區域中之病人已全數轉出清空,且管制區域執行
全區域之清潔消毒作業後,醫院可提出適當之環境檢體
採檢規劃與檢驗結果,供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
療網區指揮官評估,以決定管制結束日期 f。
(三)管制區域:
1.符合啟動管制條件之獨立建築,且該建築可與其他建築
物有明顯物理區隔。
2.若該建築有經由空橋、迴廊、地下室、大廳等空間與其
他建築連接,或同一院區內不同棟建築物各出現單起群
聚事件時,則依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
揮官之評估指定管制範圍。
(四)管制原則:
1.清空管制區域內所有病房類住院病人與急診病人。
(1)住院中或急診之病人若臨床狀況適合,應依表二之病
人轉介/出時機說明,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協調與指
示儘速辦理出院、轉入非管制區域、或轉院事宜c,d,
f 。
(2)若衛生主管機關評估該院之急診業務對轄管區域之急
重症患者照護具相當程度之重要性,停止作業之時間
不宜過長,則可於該院急診病人全數轉出清空,且執
行完急診之清潔消毒作業後,由醫院提出適當之環境
檢體採檢規劃與檢驗結果 f,供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
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評估,以決定急診彈性恢復作
業之時機。若急診依此原則開始彈性恢復作業,亦應
只收治急重症病人,進行先期緊急處置,穩定後仍需
安排轉院或入住院區內非屬管制區域之單位。
2.除緊急、或重大且無法轉介之處置外,停止管制區域內
所有門診、檢驗、檢查、手術等單位之醫療業務 d。對
於重大或有特殊醫療需求之病人(如腫瘤切除、化療、
特殊申請用藥等)及慢性血液透析單位之病人 c,d,f醫
院應協助其轉介至他院或至院區內非管制區域之單位進
行相關醫療處置。
3.相關管制措施若有困難執行處,醫院應向衛生主管機關
儘速具體說明並請求協助。
4.其餘管制措施細節請參閱後續「參、其他醫院應注意規
劃事項」、「肆、管制期間,單位別之感染管制建議措
施」。
備註:
a.群聚事件之判定及發生群聚事件單位之建築物範圍歸屬,應依衛生
主管機關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為準,必要時可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區指揮官討論後再行決定。
b.新增群聚事件或新增之確定病例與前一起群聚事件相距≦14天。
c.非群聚事件發生單位時。
d.若院區內之病人仍有相關醫療需求,但加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
開刀房、心導管室、放射部門、透析單位等特殊單位處於管制區域
內時,醫療機構仍應在院區整體的感染管制考量下,除緊急或必要
且無法推遲之相關醫療處置外,應以轉介/出狀況穩定且符合轉介
/出條件之病人為優先處理原則,並儘量減少非管制區域單位病人
之相關醫療處置排程或避免轉入管制區域內進行照護。若仍有必要
需將病人轉至管制區域內之單位進行照護或執行相關醫療處置,除
緊急狀況外,院方應提出如人員動線、排程規劃、環境清潔消毒、
收治病房安置等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劃或說明(若該單位為群聚
事件發生單位,則尚須待該單位先完成清潔消毒作業後,由醫院提
出適當之環境檢體採檢規劃與檢驗結果),由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
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評估群聚疫情實際狀況與所提規畫之可行性
,經報准後可依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指示辦
理。
e.新增確定病例係指入住前未被懷疑或診斷,入院一段時間後才被通
報隔離之病人,或發病後仍有持續上班之工作人員。
f.考量相關單位之空間配置或分區區隔於醫院間各有差異、單位中病
人臨床狀況是否適合轉出、或病人轉介/出後負責接收之單位或醫
院實際收治量能等狀況可能均有所不同,故管制區域內之單位清空
、病人轉介/出、環境設施之清潔消毒與採檢等相關措施之作法、
流程、與範圍等,醫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
揮官經評估群聚疫情實際狀況後所做出之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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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醫院應注意規劃事項:
一、院內應成立應變中心,確認工作組別分工:平時醫院即應針對類
似情境預先規劃應變中心與相關工作組別之成立。如進入管制期
間,醫院即應成立應變中心,並由院長擔任應變中心指揮官,建
議由感染科醫師擔任安全官或參謀長(實際之職稱或職責項目,
可由醫院依既有之規劃加以設定或調整),並明確指派工作組別
及相關權責範圍,且確實掌控下列事項:
(一)各類人力需求、差勤管理、支援人力教育訓練等之規劃,
包含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呼吸治療師等)、醫事
輔助人員(如醫檢、放射、社福、營養、心理等)、後勤
人員(如資訊人員、行政人員、環控醫工人員、清消人員
)等。
(二)院內疫情監測、感染管制措施規劃及稽核等。
(三)院內財務、人員津貼、差勤管理等規劃等。
(四)交通運輸路線規劃:如病人轉出/入、員工上/下班、院
區接駁車動線等。
(五)各類物資補給:如衛材藥品、檢驗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衣物被服、民生物資(如衛生紙、餐盒、餐具等)、食品
、飲用水等。
(六)設備/施規劃與修繕維護:如病房、開刀房、各類檢查室
、空調水電、氣體管路、各式醫療器材、資訊設備、太平
間、員工宿舍、員工集中檢疫/隔離場所等。
(七)緊急狀況應變規劃:如人力無法召回、輿情處理、抗爭事
件等。
(八)疫情後管制區域復原計畫等。
二、落實執行院區清空規劃、分層/區收治與動線規劃等:
(一)院內積極執行院內既有之清空規劃、各類病人之分層/區
收治原則,如收治疑似或通報病例、確定病例、風險個案
等區域。
(二)應訂定並落實各區域之病人照護原則、各區域個人防護裝
備穿戴原則、各區域人員/物資出入動線規劃及管制等。
三、應開設專責病房,專門收治全院通報及確定病例:
(一)原則上通報病例與確定病例應分別有其專屬之收治病房;
若病房數有限,可考慮共同收治於同一病房。
(二)專責病房設置的位置應儘量避免鄰近其他無確定或疑似病
例之病房,或收治免疫力不全病人之病房(如,如婦產科
、腫瘤科病房)等,人員物資之出入動線規劃也應儘量與
上述病房之人員物資出入動線有所區隔。
(三)應以一人一室為收治原則,必要時才考慮集中收治。
(四)應納入污染、緩衝、清潔區域之分區概念。
(五)應固定照護團隊,院方應考量工作人員於該類病房工作時
之體力與負荷等,預先妥善規劃專責病房工作人員之工作
區域與時段,惟仍應避免頻繁輪調。
(六)工作人員於指定之工作區段內不應再支援其他病房或跨區
段照護,且各區段之照護人員輪替時間應同步,並應於該
病房內落實分區照護。
四、衛生主管機關溝通聯繫:人力/物資協助需求、病人轉診/轉出
協助、收治量能超載預控、管制區域外圍之出入管制等。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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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制期間,單位別之感染管制建議措施
A.群聚事件發生單位:
一、當醫院發生前 2起群聚事件時,原則上應依「醫院因應院內發生
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中相對應單位
之情境建議因應處置。
二、當發生第 3起群聚事件,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已達「營運
管制」或「清空管制」之啟動條件時,則該第 3起群聚事件發生
之單位,除仍應依「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
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中相對應單位之情境建議進行處置外,
尚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考量醫院後續可能或即將開始進行全院清空作業,病房類
單位與急診之確定病例應儘速轉入醫院規劃之專責病房,
被匡列為接觸者及風險對象*之病人得先留在原單位照護
,惟仍應於可清出指定病房或依該院所規畫之專屬收治區
域後儘速轉入,以進行原收治單位之清潔消毒作業。
(二)若於原單位繼續照護,在未得知該單位全部風險對象擴大
採檢結果*且未完成單位之環境清潔消毒作業前,於該單
位作業之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先比照照護確定病例
穿戴。
(三)被列為風險對象之病人於擴大採檢檢驗為陰性後,若臨床
狀況許可,應儘速辦理出院、轉入院區內非屬管制區域之
單位、或轉介,並應事先告知接收醫院該病人相關暴露風
險及目前健康狀況。
(四)接收醫院應對此類病人進行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及咳嗽
禮節、及入院時全程配戴口罩等相關衛教,觀察至該病人
自我健康監測期*滿;若此類病人須住院,且接收醫院之
收治量能足夠,建議以單人病室收治或採集中收治為原則
,期間工作人員可依標準防護措施照護。
(五)若醫院之工作人員因被匡列為接觸者後,按居家隔離規定
停止工作,致使醫院工作人力短缺,而無法維持在清空病
患前之照護人力或醫院營運,應儘速向衛生主管機關請求
協調支援。若單位之工作特性無法於短時間內直接由院內
其他單位人員進駐支援(如供應中心、透析單位、會計單
位、資訊室等),且單位對於醫院持續營運至為重要無法
停止作業,則在經衛生主管機關協調仍無法及時有其他醫
院之適當支援人力進駐的情況下,得依衛生主管機關或傳
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評估院內疫情現況後之指示,先
由無症狀之原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照護,惟應優先選擇已有
相關採檢結果且為陰性者出勤。
(六)各單位別之其他相關建議措施,請參閱下列表二-五。
三、醫院發生多起群聚事件時,考量醫院間各單位空間配置、分區區
隔、或區域大小有所差異、病人臨床狀況是否適合轉出、或病人
轉介/出後負責接收之醫院實際收治量能等狀況可能會有多樣性
的情境與變化,故相關感染管制措施除依據本建議參考應用外,
得依醫院轄屬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指示
辦理。
*相關定義請參閱「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
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
B.非群聚事件發生單位:
一、管制期間前14天起,該單位均無新出現疑似症狀之工作人員或病
人時 a:
(一)若病人臨床狀況許可,應視目前所處之管制階段,盡速安
排病人出院、轉院、或轉入院區內非屬管制區域之單位,
並衛教病人應於出院/轉出次日起自我健康監測 b14天。
(二)醫院若協助病人轉介,應先告知接收醫院該病人之目前健
康狀況,接收醫院應對此類病人進行手部衛生、呼吸道衛
生及咳嗽禮節、及入院時全程配戴口罩等相關衛教,觀察
至該病人自我健康監測期 b滿,期間工作人員依標準防護
措施照護。
二、管制期間前14天起,該單位有新出現疑似症狀之工作人員或病人
時 c:
(一)因考量管制區域內之群聚事件已有擴散之疑慮,故即便目
前為非群聚事件發生單位,若有新出現疑似症狀者,其所
屬仍在職之常駐工作人員(至少工作過 1班 8小時),或
仍在院(或持續到院接受照護)之病人均應檢驗 1次;惟
考量臨床狀況多變,若有疑義或較困難研判者,醫院尚可
透過衛生主管機關尋求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建議
辦理。
(二)若新出現疑似症狀者為病人:循「社區監測通報採檢」 d
進行採檢,在取得其檢驗結果前,感染管制措施建議先比
照確定病例辦理。
(三)若新出現疑似症狀者為工作人員:循「全院加強監測」 b
進行採檢,在取得其檢驗結果前,應先停止工作進行自我
健康監測,並依檢驗結果進行後續處置。
(四)其餘同單位但無疑似症狀之病人應先暫緩辦理出院或轉介
,直至取得該有症狀者之檢驗報告後,再依本建議表二-
五之相關處置建議辦理。
(五)若該單位於管制期前14天起新出現疑似症狀之病人或工作
人員 c≧ 2人時,應先暫緩辦理該單位病人出院或轉介,
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儘速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檢驗
。
三、各單位別之相關建議措施,請參閱本建議表二-五。
四、醫院發生多起群聚事件時,考量醫院間各單位空間配置、分區區
隔、或區域大小有所差異、病人臨床狀況是否適合轉出、或病人
轉介/出後負責接收之醫院實際收治量能等狀況可能會有多樣性
的情境與變化,故相關感染管制措施除依據本建議參考應用外,
得依醫院轄屬衛生主管機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之指示
辦理。
a.適用於病房類、急診、及高回診頻率之單位{單位內半數以上病人的回
診頻率達每週 3次(含)以上,如:血液透析、定期復健等單位};其
他單位(如門診、放射部門、行政部門等)則適用「自管制期開始後無
新出現疑似症狀之工作人員時」。其中工作人員係指該單位仍在職之常
駐工作人員(至少工作過 1班 8小時);病人係指該單位仍在院或仍持
續到該單位接受照護者。
b.相關定義請參閱「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之
應變處置建議」。
c.適用於病房類、急診、及高回診頻率之單位{單位內半數以上病人的回
診頻率達每週 3次(含)以上,如:血液透析、定期復健等單位};其
他單位(如門診、放射部門、行政部門等)則適用「自管制期開始後有
新出現疑似症狀之工作人員時」。其中工作人員係指該單位仍在職之常
駐工作人員(至少工作過 1班 8小時);病人係指該單位仍在院或仍持
續到該單位接受照護者。
d.流程請參閱本署訂定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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