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簡明版)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確診者得採居家照護之條件
    (一)健康條件:
          1.確診者:年齡<65歲之無症狀或輕症,且無懷孕或洗腎。
          2.同住之未確診者:年齡<65歲,且無懷孕或洗腎。
          3.除因必要之照護或被照護需求,確診者不得與65歲以上、懷
            孕或洗腎之未確診者同戶隔離。
    (二)居家環境條件:
          1.境外移入個案:
           (1)以符合1人1戶條件在宅檢疫期間或期滿前確診者,以1人1
              戶繼續在宅隔離(同住有多名確診者或有必要之照護或被
              照護需求時,得多人 1戶,除前述照護或被照護需求者外
              ,同戶內不得有未確診者)。
           (2)完成居家檢疫返家後確診者,得適用本土個案之居家環境
              條件。
           (3)其餘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原則上不適用居家照護。
          2.本土個案:
           (1)確診者:以符合1人1室(單獨房間含衛浴)為原則,同為
              確診者得多人 1室。倘能每次浴廁使用後均能適當清消,
              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符合解隔
              條件(如下頁)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2)同住之未確診者:於同戶其他房間居家隔離,同戶隔離之
              未確診者原則不超過 4人,以減少群聚風險。隔離至同戶
              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 10天,隔離期間原則上第5、10
              天(如有新增確診個案則改為每 3天)進行家用快篩。符
              合解隔條件(如下頁)後進行 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
              期間第3、7天進行家用快篩。

二、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模式
    (一)隔離啟動:符合上述條件之確診者,由地方政府開立電子化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通知個案在家隔離,
          並以電子圍籬進行管制,輔以雙向簡訊進行追蹤關懷。
    (二)隔離期間:
          1.地方政府整合府內衛政、民政、警政、社工、醫療院所等成
            立「COVID-19個案關懷服務中心」進行健康評估、定期關懷
            及發送快篩試劑,依評估必要時提供血氧機或安排遠距醫療
            、後送就醫等事宜。
          2.確診個案於隔離期間請參照「COVID-19確診個案注意事項」
            (內容持續修訂中),特別注意:
           (1)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自填版疫調單」,自主回報症狀
              、風險因子、密切接觸者。並請電話連絡密切接觸者(在
              自己開始有症狀發生的前四天至隔離前,曾有共同用餐、
              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15分鐘以上的接觸),請
              他們自我篩檢、自我健康監測10天。
           (2)務必觀察自身症狀變化,若出現以下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衛生局或撥打1922: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
              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3)有其他症狀或醫療諮詢需求,請以手機 APP或電話專線聯
              繫遠距醫療或居家照護醫療團隊評估。
          3.同住之未確診者,請另參照「COVID-19接觸者注意事項」及
            「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COVID-19確診病患」(內容持續修訂
            中),特別注意:
           (1)隔離期間注意自己的健康狀況,監測是否出現發燒、咳嗽
              、呼吸急促等COVID-19感染相關症狀。
           (2)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儘量和家人使用不同的衛浴設備
              ,不要離開房間。如需共用衛浴設備,請於浴廁備妥稀釋
              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於確診者及同住者每次使用後進行消
              毒。
           (3)家中共用空間儘量對戶外開窗確保空氣流通。每天使用稀
              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
           (4)確診病患若離開個人房間使用浴廁須佩戴口罩。同住者因
              必要之照顧需求須進入確診者房間或接觸確診者時,雙方
              均須佩戴口罩,並於照顧確診者前後均需執行手部衛生(
              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三)解隔條件:
          1.確診者: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得解除隔離,並進行 7天
            自主健康管理
           (1)有症狀者,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
           (2)距發病日或採檢日第10天以上之家用快篩陰性,或前述快
              篩持續陽性但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30。
          2.同住之未確診者:距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滿10天,且
            所有同戶隔離者(含尚未解隔之確診者)快篩均陰性時,同
            戶隔離之未確診者全數解除隔離,並進行 7天加強版自主健
            康管理,期間第3、7天進行家用快篩。前述快篩持續陽性但
            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30者,視為陰性符合解隔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