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長期照護矯正機關
(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認可專業學會甄審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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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學會:指依法核准立案或許可並完成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
體或財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所定設立宗旨為有關感染管制或感
染症醫學,並經本署認可者。
(二)感染管制人員: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專責人員資格之人員,並
經專業學會甄審合格。
(三)照護機構: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
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列機關(構)與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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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為認可專業學會,得設立小組(下稱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
人,由本署署長就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署內適當人員
聘(派)兼之,並由署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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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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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
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認可決定之方式採共識決,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投票時,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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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
署提出:
(一)團體或法人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甄審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組織運作及行政管理。
2.感染管制人員教育訓練,包括師資、課程訓練目標、名稱、
內容、時數及訓練單位(含醫院及照護機構)。
3.甄審委員資格、培訓、遴聘及評核。
4.曾辦理甄審者,其近三年內辦理情形及成果。
5.參加甄審之資格、條件。
6.甄審項目、程序、基準及收、退費。
7.繼續教育時數及課程類別。
8.甄審合格證書之效期、繼續教育積分規定及展延規定。
9.檢討及改善機制。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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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應自文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算,於三個月內
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審
核流程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於受理專業學會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
。
(二)小組審查:由本小組進行會議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邀請專業學
會列席報告,並於審查完畢後,將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辦理
簽核。
(三)核定:由本署循行政程序核定。
(四)通知:將本署核定結果,通知專業學會;經認可者,並公布於
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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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認可者,由本署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並得
於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檢附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文
件、資料,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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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認可之專業學會於期限內變更其組織章程或甄審計畫者,應以函文
知會本署;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其重新申請認可。
前項重新認可審查作業期間,專業學會得於原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
依原甄審計畫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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