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學會甄審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之認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長期照護矯正機關
    (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認可專業學會甄審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學會:指依法核准立案或許可並完成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
          體或財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所定設立宗旨為有關感染管制或感
          染症醫學,並經本署認可者。
    (二)感染管制人員: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專責人員資格之人員,並
          經專業學會甄審合格。
    (三)照護機構: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
          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列機關(構)與場所。

三、本署為認可專業學會,得設立小組(下稱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
    人,由本署署長就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署內適當人員
    聘(派)兼之,並由署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
    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認可決定之方式採共識決,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投票時,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依本要點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
    署提出:
    (一)團體或法人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甄審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組織運作及行政管理。
          2.感染管制人員教育訓練,包括師資、課程訓練目標、名稱、
            內容、時數及訓練單位(含醫院及照護機構)。
          3.甄審委員資格、培訓、遴聘及評核。
          4.曾辦理甄審者,其近三年內辦理情形及成果。
          5.參加甄審之資格、條件。
          6.甄審項目、程序、基準及收、退費。
          7.繼續教育時數及課程類別。
          8.甄審合格證書之效期、繼續教育積分規定及展延規定。
          9.檢討及改善機制。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應自文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算,於三個月內
    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審
    核流程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於受理專業學會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
          。
    (二)小組審查:由本小組進行會議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邀請專業學
          會列席報告,並於審查完畢後,將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辦理
          簽核。
    (三)核定:由本署循行政程序核定。
    (四)通知:將本署核定結果,通知專業學會;經認可者,並公布於
          本署網站。

八、經認可者,由本署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並得
    於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檢附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文
    件、資料,申請展延。

九、經認可之專業學會於期限內變更其組織章程或甄審計畫者,應以函文
    知會本署;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其重新申請認可。
    前項重新認可審查作業期間,專業學會得於原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
    依原甄審計畫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