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考量社區型長照
服務需求,並兼顧疫情社區傳播風險,特訂定本指引,針對服務條件
、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
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社區式服務機構依機構特性與實務
狀況參考本指引內容予以內化,保護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健康,及降
低疫情於社區式服務機構傳播機率與規模。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
,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提供社區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社區式服務類長
期照顧機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附設於一般護理之家、精
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日間照顧服務、身
心障礙日間型服務(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日間服
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早期療育機構等。
|
貳、服務條件
一、機構及工作人員提供服務條件
(一)地方政府應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開設期間輔導轄內機構依指引自行完成
「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查檢表
」,並報地方政府備查;但地方政府得視轄內疫情狀況因
時因地自行評估是否同意機構提供服務。
(二)工作人員應包含照顧服務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外
聘講師、志工、廚工、司機、警衛、清潔人員等具服務性
質之人員、行政人員、實習生及陪同照顧者。
(三)工作人員皆應依指揮中心指示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未
符前開接種規定之新進人員,首次服務前仍應自費提供 3
日內「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
(以下稱抗原快篩)、「PCR核酸檢驗(以下稱PCR檢驗)
」之陰性證明,或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
療通知書。
二、服務對象接受服務之條件【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服務之 5歲
以下個案不適用】
(一)建議服務對象完成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後,再前往接受
服務。
(二)未完成完整疫苗接種者,首次接受服務前應自費提供 3日
內抗原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或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
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三)機構應積極宣導並協助服務對象完成完整COVID-19疫苗接
種,必要時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媒合醫療院所提供疫苗施打
之外展服務,以預防相關人員發生重症情形。
三、曾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於恢復提供或接受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且採檢日期應為解除自主防
疫日後。
|
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工作人員(包含陪同照顧者)健康管理
(一)請工作人員下載台灣社交距離 APP,亦應主動回報與確診
者或其密切接觸者之接觸情形,以利機構確實掌握工作人
員是否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並督導工作人員依據追蹤
管理機制辦理。
(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者,不可提供服務。
(三)機構應建立工作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員、陪同照顧者)名
冊,落實全體人員健康監測及異常追蹤處理機制,並應指
派專人負責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工作
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
D-19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時,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
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有CO
VID-19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肆、二、疑似病例處置」
之說明處置。
(四)將監測結果納入單位主管每日交班事項,充分瞭解權管人
員之請假及健康情形,且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需,適時
強化員工健康監測機制,以利及時採取員工體溫或健康狀
況異常之處理措施。
(五)訂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的照顧工作人員的請假規則及人
力備援規劃,且工作人員都能知悉,遵循辦理。
1.工作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應限制其不得從事
照顧或準備飲食服務。
2.前開工作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COVID-19採檢
後應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
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3.應加強辦理教育訓練使工作人員了解疫情現況、我國現
階段相關規定、於何處查閱相關最新資訊與指引、以及
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環境清潔消毒、疑
似個案轉介送醫之防護、機構人員或個案為確診者或確
診者之密切接觸者、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的接觸者之應
變等感染管制措施。
(六)如屬綜合式長照機構、住宿式機構附設社區式服務或設置
於醫療機構內之社區式服務者,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區分提
供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住宿式服務之工作人員,在
指揮中心開設期間,不可共用、混用或支援。例外情形如
下:
1.機構因發生確診病例而致人力不足,須徵調人力進入提
供服務:
(1)應優先徵調外部非接觸者之人力,徵調機構應提出人
員名冊、人員管理機制及人力備援規劃等相關內容,
並取得受徵調人員原服務機構(單位)同意後,再報
請地方政府許可,始得例外開放外部人員進入支援。
(2)當依規定徵調前述人力仍不能維持正常運作時,可再
報請地方政府許可,徵調原機構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
之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原工作場域,惟僅可徵調完整接
種、無症狀且非高傳播風險者,該等人員返回工作後
,應固定服務區域,不得跨區提供支援,並依「因應
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相關
規定辦理。
2.機構工作人員接受徵調,前往醫療機構、住宿型機構、
加強型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等收治確診個案之場所支
援:
(1)收治確診個案之場所應提出人員名冊、人員管理機制
及人力備援規劃等相關內容,取得受徵調人員原服務
機構(單位)同意後,再報請地方政府許可,始得例
外開放人員外出提供支援。
(2)受徵調人員支援期間不得回到原服務機構(單位)提
供服務。
二、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一)掌握機構內服務對象具COVID-19感染風險情形:
1.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者,不可使用服務。
2.機構應建立服務對象名冊,定期詢問並紀錄服務對象及
其家屬、陪同照顧者之TOCC,即旅遊史(Travel)、職
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C
luster),以評估是否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
3.如服務對象之同住家屬及陪同照顧者具COVID-19感染風
險時,應主動通知服務機構。
4.協助宣導並鼓勵服務對象及其家屬、陪同照顧者使用台
灣社交距離APP。
(二)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服務對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
測:
1.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次,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
溫≧38℃或額溫≧37.5℃)、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
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或類流感症狀,
應通報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
發病者為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肆、二
、疑似病例處置」之說明處置。
2.因為年長、免疫力低下或服用特定藥物(如:NSAIDs)
者發燒可能不會達到耳溫38℃以上或額溫37.5℃以上,
或感染SARS-CoV-2的症狀比較不典型,因此建議收托前
述服務對象的機構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將每日使
用脈搏血氧儀量測服務對象的血氧飽和度,納入健康監
測項目,評估每日血氧飽和度變化情形,若有異常值或
低於服務對象平時數值時,儘速請醫師診察。
(三)應訂定服務對象於機構內發生發燒或出現呼吸道症狀時之
就醫動線與流程,並使工作人員清楚知悉。
(四)宣導及協助服務對象落實餐前、便後等時機洗手及個人衛
生管理,當機構內出現如呼吸道等需要採取飛沫傳染防護
措施的疫情時,可協助服務對象增加執行手部衛生的頻率
,並視需要協助服務對象落實執行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
(五)為培養及促進身心障礙等受照顧者配合執行相關防疫措施
之能力,機構應提供相關教育訓練與指導,將戴口罩等相
關防疫作為融入日常活動設計,並請機構所在之地方政府
針對機構特性與實務狀況於適用指引有困難者,提供特殊
服務對象之輔導與協助。
三、工作人員(含陪同照顧者)與服務對象篩檢原則
(一)未完成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須每週1次自
費進行抗原快篩。
(二)服務對象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需進行定期篩檢。
(三)抗原快篩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檢時之疾病狀態判定,但
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持續監
測健康狀況。
(四)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
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
」辦理。
四、規劃服務動線、分區空間與隔離空間
(一)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應以建立機構分艙分流照顧機制為
原則,注意服務過程可保持室內 1.5公尺之社交距離,空
間不足時可用隔板等防護措施替代;但得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視疫情發展狀況指示辦理。
(二)應預先規劃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暫時就地安置所需之隔離
空間及因應隔離人數大於 2人以上之隔離空間調度機制;
若該空間無實體屏障區隔,可用隔板等防護措施替代,並
需與其他服務對象距離至少2公尺。
(三)指揮中心開設期間,屬綜合式長照機構、住宿式機構附設
社區式服務或設置於醫療機構內之社區式服務者,與機構
內其他服務區域(如住宿式服務)應有明確區劃及獨立動
線,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應落實分區分流。
1.劃分社區式服務之照顧區塊,工作人員分組,並不跨區
不跨組提供服務,亦應分區或分時段使用休息區域,降
低工作人員交叉暴露之風險。
2.社區式服務區域應設有獨立出入口、獨立活動空間及獨
立廁所或盥洗室。但經空間調整分區提供照顧後,仍有
共同出入口或動線等情形時,應分時段管理社區式服務
個案與其他服務對象之進出動線,每時段間應進行公共
區域、共用電梯及動線之清潔消毒。
3.提供社區式服務之區域如與住宿型機構或醫療機構屬同
幢建物或同出入口、同址、同動線者,其防疫規定應從
住宿型機構或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四)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應以暫停至機構外從事社區活動為
原則;但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發展狀況指示
辦理。
五、訪客管理
(一)為保障服務對象健康,應限制具COVID-19感染風險、有肺
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咳嗽等呼
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
之訪客進入機構。
(二)管制訪客人數,並於機構入口處協助訪客進行體溫量測及
執行手部衛生;訪客進入機構必須全程配戴醫用口罩。
(三)應有訪客紀錄,記載訪視日期、訪視對象、訪客姓名、聯
絡資料及其相關TOCC與有無發燒等疑似感染症狀等資訊;
可參考使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
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之「表一、訪客探視紀錄
單(範例)」。
(四)規劃信件、物品收受適當之地點、動線與流程,避免非必
要人員進出,如可在機構室外收取採購之物品、衛材等,
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五)因應疫情發展,應依指揮中心及地方主管機關指示,或參
考住宿型機構之探視規定,適時調整訪客管理措施及強化
門禁管制,並於入口明顯處張貼相關訪客管理規定和疫情
警示海報。
六、維持社交距離、服務及用餐管理
(一)提醒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在休息區及公共區域維持社交距
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
程佩戴醫用口罩。
(二)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應暫停不必要之群聚活動;每日課程
活動宜採分組進行,活動設計內容應避免肢體接觸或傳遞
物品、共用器材等行為,並維持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區隔,
以降低接觸傳染之可能。
(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同桌者則應採梅花式安排座位以
維持社交距離,或使用隔板;但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疫情發
展狀況參考「餐飲業防疫指引」辦理。
(四)備餐人員應配戴醫用口罩及帽子,供餐人員則應配戴醫用
口罩及面罩,其餘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取餐時應配戴口罩
。
(五)餐食供應以個人套餐為優先;如使用合菜、桌菜或自助餐
型態供應餐食者,則應由工作人員分菜後再提供。
(六)每次用餐完畢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七、交通接送服務管理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八、防疫物資管理
(一)訂定防疫相關物資領用規則,依據機構工作人員之個人防
護裝備建議進行配發。
(二)每週盤點機構內個人防護裝備、手部衛生用品、環境清潔
消毒用品等防疫相關物資存量,儘量維持至少可提供 1個
月所需的安全庫存量;可參考使用「衛生福利機構(住宿
型)因應 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之「附件4
、機構個人防護裝備耗用量計算(範例)」。
九、標準防護措施
(一)手部衛生
1.機構內應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
消毒劑、酒精性乾洗手液)。
2.勤洗手,除應遵守洗手 5時機(接觸服務對象前、執行
清潔/無菌技術前、暴露血液體液風險後、接觸服務對
象後、接觸服務對象周遭環境後)外,於處理食物前、
協助服務對象進食或服藥前、清理遭污染的環境或物品
的環境後,亦應執行手部衛生;並須注意維護個人衛生
,例如:在如廁後、擤鼻涕後等洗手。
3.正確洗手步驟為「內、外、夾、弓、大、立、完」,使
用肥皂和清水執行溼洗手,過程約 40-60秒;或以酒精
性乾洗手液搓洗雙手,約20-30秒至乾。
(二)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1.有發燒或疑似呼吸道感染症狀者,應配戴醫用口罩;並
依本指引「肆、COVID-19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辦理。
2.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以衛生紙掩住口鼻,並將使用後的衛
生紙直接丟入垃圾桶內,若使用手帕或衣袖代替遮住口
鼻,其手帕、衣物應經常更換清洗。
3.沾有口、鼻或呼吸道分泌物之衛生紙等,應丟棄於有蓋
的垃圾桶內,避免病毒暴露於環境中而散布。
(三)個人防護裝備
1.穿脫個人防護裝備前後應執行手部衛生。
2.當預期可能接觸到血液或其他可能的感染物質、黏膜組
織、不完整的皮膚或可能受汙染的完整皮膚(如服務對
象大小便失禁)時,應穿戴手套。
3.執行照顧工作時,若預期可能接觸到或噴濺到血液或體
液,例如嘔吐物及尿液、糞便等排泄物時,或有可能引
起噴濺或產生飛沫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例
如:醫用口罩、手套、隔離衣或圍裙、護目裝備等;以
避免皮膚和衣服被弄髒或受汙染。
(四)環境清潔消毒
1.落實環境清潔及消毒機制,定時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地方政府並得視疫情發展狀況指示加強每日環境清潔消
毒次數。
2.針對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表面如:門把、工作平檯、桌
面、服務對象使用的桌椅、復健器材等,至少每日以適
當消毒劑,如 1,000ppm(1:50)之漂白水消毒,並視
使用情形增加廁所及浴室衛生清潔及消毒頻率。
3.應視作業情形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保護自己,如防
水手套、隔離衣或圍裙、醫用口罩、護目裝備等,並應
於工作完畢後脫除,脫除後應進行手部衛生。
4.當環境表面有小範圍(<10ml)的血液或如體液、嘔吐
物、排泄物等有機物質時,應先以適當消毒劑,如1,00
0ppm(1:50)之漂白水,蓋在其表面;若血液或有機
物質的範圍大於10ml以上,則視需要調整消毒劑用量或
濃度,例如:以 5,000ppm(1:10)的漂白水覆蓋,再
以清潔劑或肥皂和清水移除髒汙與有機物質,並接續使
用濕抹布及合適的消毒劑執行有效的環境清潔與消毒。
5.消毒劑應依照廠商建議之稀釋方法、接觸時間與處理方
式。若使用漂白水,必須當天泡製;漂白水擦拭後,留
置時間建議超過1~2分鐘,再以清水擦拭。
6.環境消毒前必須先清潔;由低污染區開始清潔,再清潔
重污染區;在進行隔離空間清潔消毒前,先完成其他區
域清潔消毒。
7.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
拖把要經常清潔更換。
8.若機構內發生確定病例,應進行全機構空間清潔消毒,
包含各活動區域之窗簾、圍簾等均須拆卸清洗。
(五)織品布單與披服
1.服務對象之午休棉被等私人用品,於防疫期間協請家屬
每週攜回清潔。
2.乾淨的衣物及布單應該跟使用過的衣物及布單明確分開
傳送和置放。
3.處理使用過的被服及布單織品應盡量避免抖動,以防止
污染空氣、環境表面和人,並儘速送洗。
4.在隔離空間內將使用過的布單與被服裝入袋中,不可以
在未經包裝的情形下直接帶出隔離空間。
5.清洗方式:
(1)高溫:水溫≧71℃至少清洗25分鐘;
(2)低溫:水溫≦70℃併用合適濃度的洗劑清洗。
(六)廢棄物處理
1.廢棄物應該丟棄於適當的容器或袋子,確保不會溢出或
滲漏。
2.處理廢棄物的人員應依建議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3.廢棄物應遵循環保署規範辦理。
|
肆、COVID-19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
一、監測通報:
(一)工作人員(含陪同照顧者)或服務對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
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
染症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
關TOCC,以提供醫師及時診斷通報。
(二)知悉或發現有 PCR檢驗結果陽性或抗原快篩為陽性者(下
稱疑似病例),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單
範例如附件2)。
二、疑似病例處置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醫療院所就醫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
(二)服務期間,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應各自暫時安
置於機構內之獨立隔離空間;工作人員提供疑似病例照顧
服務時,建議穿戴之個人防護裝備,請參考「長照、社福
、兒少機構工作人員照護具COVID-19感染風險服務對象之
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三)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離開後,應進行清潔消毒,負責
環境清潔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
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必須被提
前被告知疑似病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處置措
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三、疑似病例不可提供或接受服務;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
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
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服務對象為疑似病例時相關應變作為
(一)社區式長照機構:機構應配合地方社(衛)政主管機關視
其需求轉介居家式服務機構或營養餐飲服務單位等方式提
供必要之照顧。
(二)身心障礙服務單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
位評估無力照顧身心障礙服務對象之家庭,各直轄市、縣
(市)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緊急支援
措施(如緊急安置、或轉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等)。
(三)早期療育機構: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自行照
顧。
(四)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評估無力照顧服
務對象之家庭,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
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緊急支援措施(如緊急安置、或轉介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等)。
|
伍、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
一、若於提供服務期間,知悉機構內有確診者於風險期間到機構場域
停留且有傳染疑慮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暫停服務。
二、暫停服務期間及服務區域應依指揮中心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疫情
調查結果指示辦理;暫停服務應立即通報地方社(衛)政主管機
關,並依「肆、四、服務對象為疑似病例時相關應變作為」協助
服務對象獲得必要照顧。
三、當機構發生確診病例且於風險期間到機構場域停留且有傳染疑慮
時,應主動將服務機構內所有相關人員(含工作人員、服務對象
及陪同照顧者)之清冊,主動送交地方主管機關。
四、應立即就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作、活動範圍、時間)先
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並應將工作人員及服務
對象分為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輔導自主
通報、返家隔離及確實配合進行疫調。
五、機構應加強提醒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依指揮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指示事項進行健康監測,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COVID-19相關
症狀,應主動通知地方社(衛)政主管機關。
六、出現確診病例且恢復服務前,應進行單位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並
經地方社(衛)政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恢復服務;恢復服務後,
應增加服務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所有具感染風險之機
構人員皆解除限制之日止。
七、曾確診個案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始得返回機構接受或提供服務;居家照護者亦得
比照前述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
|
陸、附則
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本防疫管理指引如有未及訂定或修正、調整
事項,則應依指揮中心公告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柒、參考資料
一、長照、社福、兒少機構服務對象具COVID-19感染風險時之處置建
議
二、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式)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三、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式)因應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
四、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
五、「COVID-19因應指引」:大眾運輸
六、餐飲業防疫管理指引
七、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八、另有關衛
教宣導資訊,疾病管制署將持續製作更新相關宣導素材及指引教
材,提供各界參考運用,請參閱【疾病管制署首頁(https://ww
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宣導素材」及「重要指引及教
材」】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