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考量失智社區服
    務據點(以下稱失智據點)服務需求,並兼顧疫情社區傳播風險,特
    訂定本指引,針對服務條件、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具有COVID-19感染
    風險者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失智據
    點依據點設置場所特性與實務狀況參考本指引內容予以內化,保護服
    務人員與服務對象健康,及降低疫情於失智據點傳播機率與規模。未
    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貳、服務條件
    一、失智據點及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條件
        (一)地方政府應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開設期間輔導轄內失智據點依本指引自
              行完成「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查檢表
              」(如附件一),並報地方政府備查;但地方政府得視轄
              內疫情狀況因時因地自行評估是否同意失智據點提供服務
              ;地方政府須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提供服務之失智據點
              ,失智據點應配合後續抽查。
        (二)失智據點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服務人員應包含據點服務人員、外聘講師、志工等具服
                務性質之人員及行政人員。
              2.服務人員皆應依指揮中心指示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
                復業、新進人員及未符前開接種規定者,於首次服務前
                仍應提供自費 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或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二、服務對象(含陪同者)接受服務之條件
        (一)建議完成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後,再接受服務。
        (二)未完成完整疫苗接種者,首次接受服務前應自費提供 3日
              內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或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
              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三)失智據點應積極宣導並協助服務對象(含陪同者)完成完
              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服務對象(含陪同者)至失智據點接受服務應採事先預約登記,
        參與失智據點辦理活動應配合據點資訊化報到事宜及實名制相關
        措施。
    四、服務對象可至失智據點接受服務人數,應依失智據點服務人員可
        提供服務人數調整。
    五、曾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於恢復提供或接受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且採檢日期應為解除自主防
        疫日後。

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服務人員健康管理
        (一)失智據點服務人員提供服務前,應建立服務人員名冊,並
              應指派專人負責服務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工作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時,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
              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
              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肆、二、疑似病例處
              置」之說明處置。
        (二)請服務人員下載台灣社交距離 APP,亦應主動回報與確診
              者或其密切接觸者之接觸情形,並督導具風險服務人員依
              據追蹤管理機制辦理。
        (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者,不可提供服務。
        (四)將監測結果納入失智據點每日交班事項,充分瞭解失智據
              點內服務人員出勤及健康情形,且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
              需,適時強化服務人員健康監測機制,以利及時採取服務
              人員體溫或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措施。
        (五)訂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服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
              劃,且服務人員都能知悉,遵循辦理。
              1.服務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應改由其他人力提
                供服務或準備飲食服務。
              2.前開服務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COVID-19採檢後
                應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留
                在家中,不可外出。
              3.應加強辦理教育訓練使服務人員了解疫情現況、我國現
                階段相關規定、於何處查閱相關最新資訊與指引、以及
                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環境清潔消毒、疑
                似個案轉介送醫之防護、服務人員或個案為確診者或確
                診者之密切接觸者、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的接觸者之應
                變等感染管制措施。
    二、服務對象及陪同者健康管理
        (一)掌握失智據點內服務對象(含陪同者)具COVID-19感染風
              險情形:
              1.應建立失智據點服務對象及陪同者人員名冊,定期詢問
                服務對象及其家屬、陪同者之TOCC,即旅遊史(Travel
                )、職業史( 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
                聚史( Cluster),以評估是否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
                。
              2.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者,不可使用失智據點
                服務。
              3.如服務對象(含陪同者)之同住者具COVID-19感染風險
                時,應主動通知失智據點。
              4.協助宣導並鼓勵服務對象及其家屬、陪同照顧者使用台
                灣社交距離APP。
        (二)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服務期間內服務對象(含陪同者)每
              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1.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次,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
                溫≧38℃或額溫≧37.5℃)、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
                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或類流感症狀,
                應通報失智據點負責人員,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發
                病者為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肆、二、
                疑似病例處置」之說明處置。
              2.因為年長、免疫力低下或服用特定藥物(如:NSAIDs)
                者發燒可能不會達到耳溫≧38℃或額溫≧37.5℃以上,
                或感染SARS-CoV-2的症狀比較不典型,因此建議前述服
                務對象的失智據點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將每日使
                用脈搏血氧儀量測服務對象的血氧飽和度,納入健康監
                測項目,評估每日血氧飽和度變化情形,若有異常值或
                低於服務對象平時數值時,儘速請醫師診察。
        (三)應訂定服務對象(含陪同者)於失智據點內發生發燒或出
              現呼吸道症狀時之就醫動線與流程,並使服務人員清楚知
              悉。
        (四)宣導及協助服務對象(含陪同者)落實餐前、便後等時機
              洗手及個人衛生管理,如服務對象(含陪同者)無法配合
              ,應避免前往失智據點接受服務;當失智據點內出現如呼
              吸道等需要採取飛沫傳染防護措施的疫情時,可協助服務
              對象(含陪同者)增加執行手部衛生的頻率,並視需要協
              助服務對象落實執行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三、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含陪同者)篩檢原則
        (一)未完成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須每週1次自費進行抗原
              快篩。
        (二)服務對象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需進行定期篩檢。
        (三)抗原快篩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檢時之疾病狀態判定,但
              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持續監
              測健康狀況。
        (四)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
              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
              」辦理。
    四、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規劃服務動線、分區空間與隔離空間
        (一)失智據點應設置於具獨立活動空間及廁所或盥洗室為原則
              。如設置於有共同出入口、動線、廁所或盥洗室之場所時
              ,應加強該等區域之環境清潔消毒,每日至少2次。
        (二)應以建立失智據點分艙分流機制為原則,確保服務過程可
              保持室內 1.5公尺之社交距離,空間不足時可用隔板等防
              護措施替代;但得經地方政府視疫情發展狀況指示辦理。
        (三)應預先規劃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含陪同者)暫時就地安
              置所需之隔離空間及因應隔離人數大於 2人以上之隔離空
              間調度機制;若該空間無實體屏障區隔,可用隔板等防護
              措施替代,並需與其他服務對象距離至少2公尺。
        (四)屬設置於醫院、護理之家、住宿型社會福利機構內之失智
              據點。
              1.應與其他服務區域有明確區劃及獨立動線,服務人員與
                服務對象(含陪同者)應落實分區分流,切勿相互流通
                。
              2.失智據點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區域工作人員之休息區,
                應分區或分時段使用,以降低失智據點服務人員及機構
                工作人員交叉暴露之風險。
              3.分區分時段管理失智據點服務對象(含陪同者)與其他
                服務區域共用之「進出動線」,每服務時段間應進行公
                共區域、共用電梯及動線之清潔消毒。
        (五)屬同日不同時段與其他單位共用活動場地之失智據點
              1.分時段管理失智據點服務對象(含陪同者)與其他單位
                共用之「進出動線」,每服務時段間應進行公共區域、
                共用電梯及動線之清潔消毒。
              2.失智據點活動空間與其他單位之使用時段完畢後,應進
                行活動空間、廁所及盥洗室之清潔消毒。
        (六)屬同日同時段與其他單位共用活動場地之失智據點
              1.失智據點與其他單位活動場地應有明顯區分,辦理失智
                據點與其他活動時,兩類活動場地間應至少間隔 2公尺
                以上,並設有屏蔽。
              2.失智據點服務對象(含陪同者)與其他單位服務共用「
                進出動線」者,應區隔進、出時段,每服務時段間應進
                行公共區域、共用電梯及動線之清潔消毒。
              3.應加強清潔消毒失智據點活動空間與其他單位共用之活
                動空間、服務人員休息空間、廁所及盥洗室。
    五、訪客管理
        (一)為保障服務對象健康,應限制具COVID-19感染風險、有肺
              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咳嗽等呼
              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
              之訪客進入失智據點。
        (二)管制訪客人數,並於失智據點入口處協助訪客進行體溫量
              測及執行手部衛生;訪客進入失智據點必須全程配戴醫用
              口罩。
        (三)應有訪客紀錄,記載訪視日期、訪視對象、訪客姓名、聯
              絡資料及其相關TOCC與有無發燒等疑似感染症狀等資訊;
              可參考使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
              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之「表一、訪客探視紀錄
              單(範例)」。
        (四)規劃信件、物品收受適當之地點、動線與流程,避免非必
              要人員進出,如可在失智據點室外收取採購之物品、衛材
              等,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五)因應疫情發展,應依指揮中心及地方主管機關指示,適時
              調整訪客管理措施及強化門禁管制,並於入口明顯處張貼
              相關訪客管理規定和疫情警示海報。
    六、維持社交距離、服務及用餐管理
        (一)提醒服務人員和服務對象(含陪同者)在休息區及公共區
              域維持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並應依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佩戴口罩規定辦理。
        (二)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應暫停不必要之群聚活動;每日課程
              活動宜採分組進行,活動設計內容應避免肢體接觸或傳遞
              物品、共用器材等行為,並維持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區隔,
              以降低接觸傳染之可能。
        (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同桌者則應採梅花式安排座位以
              維持社交距離,或使用隔板;但地方政府得視疫情發展狀
              況參考餐飲業防疫指引辦理。
        (四)備餐人員應配戴口罩及帽子,供餐人員則應配戴口罩及面
              罩,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含陪同者)取餐時應配戴口罩
              。
        (五)餐食供應以個人套餐為優先,或由服務人員分菜後再提供
              。
        (六)每次用餐完畢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七)失智據點暫停供餐原則由地方政府依疫情評估通知失智據
              點辦理。
    七、防疫物資管理
        (一)訂定防疫相關物資領用規則。
        (二)每週盤點失智據點內個人防護裝備、手部衛生用品、環境
              清潔消毒用品等防疫相關物資存量,儘量維持至少可提供
               1個月所需的安全庫存量;可參考使用「衛生福利機構(
              住宿型)因應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之「附
              件4、機構個人防護裝備耗用量計算(範例)」。
    八、標準防護措施
        (一)手部衛生
              1.失智據點內應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
                手部消毒劑、酒精性乾洗手液)。
              2.勤洗手,除應遵守洗手 5時機(接觸服務對象前、執行
                清潔/無菌技術前、暴露血液體液風險後、接觸服務對
                象後、接觸服務對象周遭環境後),例如:處理食物前
                、協助服務對象進食或服藥前、清理遭污染的環境或物
                品的環境後等,執行手部衛生;並須注意維護個人衛生
                ,例如:在如廁後、擤鼻涕後等洗手。
              3.正確洗手步驟為「內、外、夾、弓、大、立、腕」,使
                用肥皂和清水執行溼洗手,過程約 40-60秒;或以酒精
                性乾洗手液搓洗雙手,約20-30秒至乾。
        (二)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1.有發燒或疑似呼吸道感染症狀者,在可以忍受的情況下
                ,應佩戴口罩。
              2.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以衛生紙掩住口鼻,並將使用後的衛
                生紙直接丟入垃圾桶內,若使用手帕或衣袖代替遮住口
                鼻,其手帕、衣物應經常更換清洗。
              3.沾有口、鼻或呼吸道分泌物之衛生紙等,應丟棄於有蓋
                的垃圾桶內,避免病毒暴露於環境中而散布。
        (三)個人防護裝備
              1.穿脫個人防護裝備前後應執行手部衛生。
              2.當預期可能接觸到血液或其他可能的感染物質、黏膜組
                織、不完整的皮膚或可能受汙染的完整皮膚(如服務對
                象大小便失禁)時,應穿戴手套。
              3.執行服務過程,若預期可能接觸到或噴濺到血液或體液
                ,例如嘔吐物及尿液、糞便等排泄物時,或有可能引起
                噴濺或產生飛沫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例如
                :醫用口罩、手套、隔離衣或圍裙、護目裝備等;以避
                免皮膚和衣服被弄髒或受汙染。
        (四)環境清潔消毒
              1.落實環境清潔及消毒機制,定時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地方政府並得視疫情發展狀況指示加強每日環境清潔消
                毒次數。
              2.針對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表面如:門把、工作平檯、桌
                面、服務對象使用的桌椅、器材等,至少每日以適當消
                毒劑,如 1,000ppm(1:50)之漂白水消毒,並視使用
                情形增加廁所及浴室衛生清潔及消毒頻率。
              3.應視作業情形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保護自己,如防
                水手套、隔離衣或圍裙、醫用口罩、護目裝備等,並應
                於工作完畢後脫除,脫除後應進行手部衛生。
              4.當環境表面有小範圍(<10ml)的血液或如體液、嘔吐
                物、排泄物等有機物質時,應先以適當消毒劑,如1,00
                 0ppm(1:50)之漂白水,蓋在其表面;若血液或有機
                物質的範圍大於10ml以上,則視需要調整消毒劑用量或
                濃度,例如:以 5,000ppm(1:10)的漂白水覆蓋,再
                以清潔劑或肥皂和清水移除髒汙與有機物質,並接續使
                用濕抹布及合適的消毒劑執行有效的環境清潔與消毒。
              5.消毒劑應依照廠商建議之稀釋方法、接觸時間與處理方
                式。若使用漂白水,必須當天泡製;漂白水擦拭後,留
                置時間建議超過1~2分鐘,再以清水擦拭。
              6.環境消毒前必須先清潔;由低污染區開始清潔,再清潔
                重污染區;在進行隔離空間清潔消毒前,先完成其他區
                域清潔消毒。
              7.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
                拖把要經常清潔更換。
              8.若失智據點內發生確診病例,應進行就失智據點服務人
                員及服務對象全部使用空間清潔消毒,包含各活動區域
                之窗簾、圍簾等均須拆卸清洗。
              9.在隔離空間內將使用過的布單與被服裝入袋中,不可以
                在未經包裝的情形下直接帶出隔離空間。
             10.清洗方式:
               (1)高溫:水溫≧71℃至少清洗25分鐘;
               (2)低溫:水溫≦70℃併用合適濃度的洗劑清洗。
             11.失智據點如有提供服務對象午休空間,請參考衛生福利
                機構(社區型)防疫管理指引相關規定辦理。
        (五)廢棄物處理
              1.廢棄物應該丟棄於適當的容器或袋子,確保不會溢出或
                滲漏。
              2.處理廢棄物的人員應依建議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3.廢棄物應遵循環保署規範辦理。

肆、COVID-19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
    一、監測通報:
        (一)服務人員或服務對象(含陪同者)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
              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TO
              CC,以提供醫師及時診斷通報。
        (二)知悉或發現有 PCR檢驗結果陽性或抗原快篩為陽性者(以
              下稱疑似病例),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社)政主管
              機關(通報單範例如附件二)。
    二、疑似病例處置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醫療院所就醫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
        (二)服務期間,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應各自暫時安
              置於失智據點內之獨立隔離空間;服務人員提供疑似病例
              服務時,建議穿戴之個人防護裝備,請參考「長照、社福
              、兒少機構工作人員照護具COVID-19感染風險服務對象之
              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三)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離開後,應進行清潔消毒,負責
              環境清潔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
              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必須提前
              告知疑似病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處置措施及
              個人防護裝備。
    三、疑似病例不可提供或接受服務;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
        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
        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服務對象為疑似病例時相關應變作為:服務對象如有長期照顧需
        要,應轉請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並協助媒合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伍、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
    一、於提供服務期間,知悉失智據點內人員有確診者於風險期間到據
        點場域停留且有傳染疑慮時,應立即通知地方衛(社)政主管機
        關。
    二、發生確診病例時,應暫停服務:
        (一)失智據點任一位服務人員或服務對象(含陪同者)確診時
              ,應暫停服務。
        (二)屬設置於醫療院所、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
              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之失智據點,當非提供失
              智據點服務之區域出現確診病例時,屬同幢建物或同樓層
              且未有獨立出入口之失智據點,應暫停服務。
    三、暫停服務期間及服務區域應依指揮中心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疫情
        調查結果指示辦理;暫停服務應立即通報地方衛(社)政主管機
        關,並依「肆、四、服務對象為疑似病例時相關應變作為」協助
        服務對象獲得必要服務資源。
    四、當失智據點發生確診病例且於風險期間到機構場域停留且有傳染
        疑慮時,應主動將失智據點內所有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含陪同
        者)之清冊,主動送交地方主管機關。
    五、應立即就已知之資訊(如確診病例之工作、活動範圍、時間)先
        通知確診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並應將服務人員及服務
        對象分為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輔導自主
        通報、返家隔離及確實配合進行疫調。
    六、應加強提醒密切接觸者之接觸者依指揮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指示
        事項進行健康監測,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COVID-19相關症狀
        ,應主動通知地方衛(社)政主管機關。
    七、出現確診病例後,應進行單位環境清潔消毒作業;恢復服務前,
        應再次進行單位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並經地方衛(社)政主管機
        關同意後始得恢復服務;恢復服務後,應增加服務場域環境清潔
        消毒作業頻率,至所有具感染風險之服務人員皆解除限制之日止
        。
    八、失智據點設置於醫療院所、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倘醫院或各類機構嚴格遵守各項服務
        間分區分流,無交叉感染之疑慮時,失智據點以外服務仍得照常
        提供,惟應儘速完成相關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九、曾確診個案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始得返回失智據點接受或提供服務;居家照護者
        亦得比照前述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

陸、附則
    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本防疫管理指引如有未及訂定或修正、調整
    事項,則應依指揮中心公告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柒、參考資料
    一、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二、長照、社福、兒少機構服務對象具COVID-19感染風險時之處置建
        議
    三、居家式、社區式、巷弄長照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失智據點因
        應COVID-19防疫作為適用建議
    四、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五、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
    六、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
    七、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八、另有關衛教宣導資訊,疾病管制署將持續製作更新相關宣導素材
        及指引教材,提供各界參考運用,請參閱【疾病管制署首頁(ht
        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
        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宣導素材」及「重要
        指引及教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