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人士協助辦理我國衛生事業具有勞績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得依
本辦法贈予衛生事業勞績紀念章。
本國公務員辦理衛生事業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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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贈予衛生事業勞績紀念章:
一、舉辦醫院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成績昭著者。
二、在政府或慈善團體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具有勞績者。
三、協助政府機關衛生人員出國進修確有勞績者。
四、贊助醫藥衛生事業成績昭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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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贈予衛生事業勞績紀念章者,由本署查明事蹟贈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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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事業勞績紀念章由本署定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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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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