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病床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精神科加護病床
  (一)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
    護,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集監測之醫療床。
  (二)病室設施:
        1.獨立空間,含病室、病房、護理站、起居室、治療室、隔離室
        、會談室、討論室、醫師值班室、浴室、洗手間。
        2.病床至少三分之一為可隔離之單人房,每床應有三十平方公尺
        ,若為單人房,應有三十平方公尺(含盥洗設備)。
        3.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急供電設備與污水及廢棄物處
        理設備,消防設備按行政院衛生署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標準。
  (三)殊特設施:
        1.每間病室有監視器由護理站監控。
        2.大門鎖為電鎖。
        3.病室內鎖為雙向鎖。
        4.座椅堅固並固定於地面。
        5.約束帶、約束衣。
        6.急救設備。
        7.電氣痙攣治療器
  (四)醫事人員:
        1.每四床應有一名專任醫師。
        2.每一病床應有一名專任護理人員。
        3.每一病床應有一名專任防護人員。
        4.專任社工員一名。
        5.臨床心理科人員一名。
二、燒傷病床
  (一)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特別整合以
    提供專門醫療燒傷之病房。
  (二)病室設施:
        1.每病床所佔病房最小面積(不含浴廁)為七‧五平方公尺。
        2.每一病室應有獨立衛浴設備。
        3.每一病床應有可調整病床高低之槓桿及床墊。
        4.每一病床應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5.每一病床應有中央氧氣及抽吸系統。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每一病室設有自動發電系統插座。
        2.無菌設備。
        3.預防交互感染之設備。
  (四)醫事人員:
        1.每十床應有專任主治醫師一名。
        2.每一病床至少應有一名專任護理人員。
        3.應有兼任物理治療師一名。
三、燒傷中心
  (一)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
    士)、營養師、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
    傷醫療團隊的病房。
  (二)病室設施:
        1.每病床所佔病房最小面積(不含浴廁)為十平方公尺。
        2.每一病室應有獨立衛浴設備。
        3.每一病床應有可調整病床高低之槓桿及床墊。
        4.每一病床應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5.每一病床應有中央氧氣及抽吸系統。
        6.應有中央無塵無菌空調(HEPA)冷暖氣設備。
        7.應有防塵地毯。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每一病室設有自動發電系統插座。
        2.設有家屬探訪更衣室以保持病室無菌狀態。
        3.無菌設備。
        4.預防交互感染之設備。
        5.保暖設備。
  (四)醫事人員:
        1.每八床應有專任主治醫師一名。
        2.每一病床至少應有一‧五名專任護理人員。
        3.應有兼任物理治療師一名。
四、隔離病床
  (一)普通隔離病床:
        1.指對患有具傳染性疾病之病人,能夠不讓其病源體散布於社區
        或醫院內之特殊設計之病床。
        2.特殊設施及設備:
         (1)獨立之病房單位:隔離病床應與其他一般病房單位有明顯之
          區域間隔,避免設置於出入頻繁之交通孔道,並能管制人員之
          進出。
         (2)有前室(Anteroom)之設置:前室內需有洗手設備,並有供
          放置隔離衣、手套、消毒劑或護目鏡等其他保護設備的場所。
         (3)獨立於中央空調外之空調系統:隔離病床之空調系統需獨立
          於中央空調之外,並可獨立設定室內為正壓系統或負壓系統。
          當住進呼吸道隔離之病患,應設定為負壓系統。排泄物應進入
          醫院之污水處理槽,並經適當之處理後方得排出。廢棄物則需
          標示清楚,依感染性廢棄物之規定處理。
        3.醫事人員:
         (1)醫師:經感染症醫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惟對結核病之照護
          得由胸腔科專科醫師為之。
         (2)護理人員:應受過隔離技術之訓練,且具有足夠的隔離知識
          者。
  (二)保護隔離病床
        1.指對免疫缺失之重症患者,具有保護免於受外界染源侵犯之特
        殊設計之病床。
        2.特殊設施及設備:
         (1)獨立之病房單位:隔離病床應與其他一般病房單位有明顯之
          區域間隔,避免設置於出入頻繁之交通孔道,並能管制人員之
          進出。
         (2)有前室(Anteroom)之設置:前室內需有洗手設備,並有供
          放置隔離衣、手套、消毒劑或護目鏡等其他保護設備的場所。
         (3)獨立於中央空調外之空調系統:隔離病床之空調系統需獨立
          於中央空調之外,並可獨立設定室內為流暢氣流(Laminar Ai
          rflow) 之正壓系統。
        3.醫事人員:均應受過隔離技術之訓練,且具有足夠的隔離知識
        者。
五、骨髓移植隔離病床
  (一)指具高效率過濾網(HEPA Filter)  及水平層流無菌室(LAF)  
    設備並需符合美國太空總署 class 100標準(每公升微塵粒子數不超
    過三‧五個)之隔離病床。
  (二)本病床係骨髓移植病人接受骨髓移植前後入住之隔離病室。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具保護隔離病床。
        2.具髓抽取過濾器械。
        3.血球分離機。
        4.血球冰凍設備如 Programed cell freezer,
        Liquid nitrogentank ,低溫冷凍冰箱(為自體移植及周邊血液
        造血幹細胞移植之設備)。
        5.血品放射照光設備。
  (四)進行移植之人員及其條件:
        1.醫師:具血液或腫瘤專科醫師資格並曾受過骨髓移植訓練者。
        2.護理人員:具臨床血液腫瘤護理工作實際經驗曾受過骨髓移植
        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