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科加護病床
(一)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
護,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集監測之醫療床。
(二)病室設施:
1.獨立空間,含病室、病房、護理站、起居室、治療室、隔離室
、會談室、討論室、醫師值班室、浴室、洗手間。
2.病床至少三分之一為可隔離之單人房,每床應有三十平方公尺
,若為單人房,應有三十平方公尺(含盥洗設備)。
3.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急供電設備與污水及廢棄物處
理設備,消防設備按行政院衛生署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標準。
(三)殊特設施:
1.每間病室有監視器由護理站監控。
2.大門鎖為電鎖。
3.病室內鎖為雙向鎖。
4.座椅堅固並固定於地面。
5.約束帶、約束衣。
6.急救設備。
7.電氣痙攣治療器
(四)醫事人員:
1.每四床應有一名專任醫師。
2.每一病床應有一名專任護理人員。
3.每一病床應有一名專任防護人員。
4.專任社工員一名。
5.臨床心理科人員一名。
二、燒傷病床
(一)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特別整合以
提供專門醫療燒傷之病房。
(二)病室設施:
1.每病床所佔病房最小面積(不含浴廁)為七‧五平方公尺。
2.每一病室應有獨立衛浴設備。
3.每一病床應有可調整病床高低之槓桿及床墊。
4.每一病床應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5.每一病床應有中央氧氣及抽吸系統。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每一病室設有自動發電系統插座。
2.無菌設備。
3.預防交互感染之設備。
(四)醫事人員:
1.每十床應有專任主治醫師一名。
2.每一病床至少應有一名專任護理人員。
3.應有兼任物理治療師一名。
三、燒傷中心
(一)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
士)、營養師、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
傷醫療團隊的病房。
(二)病室設施:
1.每病床所佔病房最小面積(不含浴廁)為十平方公尺。
2.每一病室應有獨立衛浴設備。
3.每一病床應有可調整病床高低之槓桿及床墊。
4.每一病床應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5.每一病床應有中央氧氣及抽吸系統。
6.應有中央無塵無菌空調(HEPA)冷暖氣設備。
7.應有防塵地毯。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每一病室設有自動發電系統插座。
2.設有家屬探訪更衣室以保持病室無菌狀態。
3.無菌設備。
4.預防交互感染之設備。
5.保暖設備。
(四)醫事人員:
1.每八床應有專任主治醫師一名。
2.每一病床至少應有一‧五名專任護理人員。
3.應有兼任物理治療師一名。
四、隔離病床
(一)普通隔離病床:
1.指對患有具傳染性疾病之病人,能夠不讓其病源體散布於社區
或醫院內之特殊設計之病床。
2.特殊設施及設備:
(1)獨立之病房單位:隔離病床應與其他一般病房單位有明顯之
區域間隔,避免設置於出入頻繁之交通孔道,並能管制人員之
進出。
(2)有前室(Anteroom)之設置:前室內需有洗手設備,並有供
放置隔離衣、手套、消毒劑或護目鏡等其他保護設備的場所。
(3)獨立於中央空調外之空調系統:隔離病床之空調系統需獨立
於中央空調之外,並可獨立設定室內為正壓系統或負壓系統。
當住進呼吸道隔離之病患,應設定為負壓系統。排泄物應進入
醫院之污水處理槽,並經適當之處理後方得排出。廢棄物則需
標示清楚,依感染性廢棄物之規定處理。
3.醫事人員:
(1)醫師:經感染症醫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惟對結核病之照護
得由胸腔科專科醫師為之。
(2)護理人員:應受過隔離技術之訓練,且具有足夠的隔離知識
者。
(二)保護隔離病床
1.指對免疫缺失之重症患者,具有保護免於受外界染源侵犯之特
殊設計之病床。
2.特殊設施及設備:
(1)獨立之病房單位:隔離病床應與其他一般病房單位有明顯之
區域間隔,避免設置於出入頻繁之交通孔道,並能管制人員之
進出。
(2)有前室(Anteroom)之設置:前室內需有洗手設備,並有供
放置隔離衣、手套、消毒劑或護目鏡等其他保護設備的場所。
(3)獨立於中央空調外之空調系統:隔離病床之空調系統需獨立
於中央空調之外,並可獨立設定室內為流暢氣流(Laminar Ai
rflow) 之正壓系統。
3.醫事人員:均應受過隔離技術之訓練,且具有足夠的隔離知識
者。
五、骨髓移植隔離病床
(一)指具高效率過濾網(HEPA Filter) 及水平層流無菌室(LAF)
設備並需符合美國太空總署 class 100標準(每公升微塵粒子數不超
過三‧五個)之隔離病床。
(二)本病床係骨髓移植病人接受骨髓移植前後入住之隔離病室。
(三)特殊設施及設備:
1.具保護隔離病床。
2.具髓抽取過濾器械。
3.血球分離機。
4.血球冰凍設備如 Programed cell freezer,
Liquid nitrogentank ,低溫冷凍冰箱(為自體移植及周邊血液
造血幹細胞移植之設備)。
5.血品放射照光設備。
(四)進行移植之人員及其條件:
1.醫師:具血液或腫瘤專科醫師資格並曾受過骨髓移植訓練者。
2.護理人員:具臨床血液腫瘤護理工作實際經驗曾受過骨髓移植
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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