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
    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工作著有
    績效之獎勵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療(事)機構配合本署之防疫措施,提供備用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隔離病床,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報備者,自
    完成報備之日起至解除備用之日止,不論各該病床有無收治病人,均
    依其所報備之病床數,由本署給付每床每日新臺幣一千七百二十三元
    之費用。
    前項報備之隔離病床,移作其他使用或未能依所報之目的提供收治病
    人使用時,自始不予前項給付。

三、醫療(事)機構經本署指定,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可能病人著
    有績效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以上年度同期間之醫療費
    用加計每人醫療費用成長率及人口成長率後核付之;各該醫療機構亦
    得選擇核實申報醫療費用。

四、醫療(事)機構經本署指定,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病人著
    有績效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以上年度同期間之醫療費
    用為基準核付之;各該醫療機構亦得選擇核實申報醫療費用。

五、醫療(事)機構經本署指定,收治前二點醫療(事)機構轉送之一般
    病人著有績效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以上年度同期間之
    醫療費用為基準核付之;各該醫療機構亦得選擇核實申報醫療費用。

六、醫療(事)機構因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或配合防疫措施,
    致必須增加設置隔離病房、負壓病房、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或其他
    相關之費用,由本署核實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