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執行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辦理菸品資料申
報及其資料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
二、申報義務人為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於申報時,除依財政部規定得
免取具許可執照者外,應檢具菸酒製造或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如委
任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檢附中文委任書。其委任書需經雙方簽章並敘
明委任內容及期限。委任內容變更或逾委任期限者,應重新檢送委任
書。代理人申報之菸品資料有違相關規定時,其法律效果歸於申報義
務人。
|
三、申報方式與應檢附資料:申報義務人應至本署菸品成分資料網下載菸
品資料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應依「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規定,上傳
附表資料及檢附下列資料:
(一)對民眾公開:自行填報並上傳至菸品成分資料網。
(二)對衛生福利部申報:經填報並上傳前點資料後,檢附由菸品資
料申報系統產生之「對衛生福利部申報」檔案燒錄光碟自行加
密及「菸品清單表」各一份,採雙掛號郵寄方式,函送至本署
或本署委託專業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
四、申報期程:依「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但依菸酒稅法及本法
規定無須繳納稅捐之菸品,於國外製造者,應於海關放行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申報;於國內製造者,應於出廠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
五、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辦理菸品申報:
(一)有「菸品資料申報辦法」所規定得免申報資料者。
(二)菸品輸入業者領有交通部各港務局所核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
運許可證,且菸品輸入之進口報單類別代號名稱為:F1(外貨
進儲自由港區者)、F3(向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通報)、F4(
向賣方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通報)、F5(向自由港區所在地海
關通報)或其他未於國內市場流通者。
|
六、申報資料審查之程序:
(一)依財政部關務署或各菸草製造業者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所提供
之菸品輸入或製造資料,確認應申報菸品品項。
(二)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補正(自第一次補
正公文送達次日起至業者以掛號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或其他託運
服務之寄送日計算),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依法辦理裁處並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至
完成補正為止:
1.未依公告之格式填具相關資料。
2.未以正體中文申報或未附英文或化學式。
3.成分名稱欄位未填寫確實物質名稱。
4.未填寫菸品成分、添加物或排放物之平均重量或填寫為零,
或未確實依出廠檢測結果據實填寫。
5.未填寫應申報成分或排放物之檢測方法。
6.未填寫相關毒性資料,包括由文獻、公開資料庫或公開網站
查得及業者自行檢測得知者。
7.菸品品項識別文件不齊全。前述完整文件應包含:最新之菸
品容器及菸品外觀圖像;焦油、尼古丁與一氧化碳三種排放
物之原始檢測分析報告;分析實驗室認證證明文件。前述文
件應依序合併為一式 PDF格式文件繳交。紙菸以外之菸品,
得免為繳交焦油、尼古丁與一氧化碳三種排放物之原始檢測
分析報告及分析實驗室認證證明文件。
8.菸品容器及菸品外觀圖像資訊缺漏或無法辨識。最新之菸品
容器及菸品外觀圖像文件中,未填寫菸品基本資訊或資訊不
符或有欠缺、或未附圖像,或所附圖像之解析度不足,無法
清楚辨識菸品容器上之文字、圖案、產品條碼等。
9.原始檢測分析報告資料之項目與格式,未參照ISO/IEC 170
25之要求;原始檢測分析報告有效期限逾三年(自分析報告
完成日期起算)。
10.菸品檢測分析實驗室未取得ISO/IEC 17025之認證,並未載
明取得國際相互認可協議之第三方認證標誌,如:亞太實驗
室認證聯盟(Asia-Pacific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
operation, APLAC)、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
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
11.未附「對衛生福利部申報」光碟及「菸品清單表」資料,或
未自行上傳「對民眾公開」資料至菸品成分資料網。
12.自行上傳「對民眾公開」資料與「對衛生福利部申報」資料
不符或有欠缺者。
13.自行加密但經解密後解密失敗或無法解密之情形等。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得委託專業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抽樣檢測作業,檢測菸品容器之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值
,需符合於下列檢測值之允許標準:
1.焦油含量檢測值若小於五毫克,則標示值需介於檢測值正負
一毫克之間;若五毫克以上,則標示值需介於檢測值正負百
分之二十之間。
2.尼古丁含量檢測值若小於零點五毫克,則標示值需介於檢測
值正負零點一毫克之間;若零點五毫克以上,則標示值需介
於檢測值正負百分之二十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