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血液製劑發展方案第四期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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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減少各國間經血液傳染疾病之傳播,西元1975年世界衛生組織(Wo
    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第28屆之世界衛生大會之血液安全
    決議 (Resolution WHA28.72)要求其會員國以收集低危險群的自願
    無償捐血者之血液,保證國家之醫療用血安全與品質,並以自願無償
    捐血為基礎,以立法或政策性管理發展國家血液事業。
    保障捐血人及用血人之健康輸血是健康照護的一部分,為使國人能公
    平的得到安全的血液,我國自推動自願無償捐血以來,於民國80年國
    民捐血率首度達到5.18%之國際公認無償供血之國民捐血率,迄今我
    國一直維持國民捐血率大於 5%以上,維持百分之百之無償捐血供應
    醫療用血,使我國邁入血液事業先進國家之列。90年經行政院核備「
    國血國用衛生政策」,據以執行相關措施,推動國人使用無償捐血而
    得之血液及委託製造血液製劑,期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提供國人安全
    無虞的血液製劑供醫療使用,確保國人健康。
    依「國血國用」衛生政策,其『國血』定義包含由國人無償捐血而得
    之血液及以其製造之血液製劑,目前醫療用血供應無虞,唯血液製劑
    長年以來需仰賴國外進口產品,使用國外血液製劑產品,除有感染國
    外流行傳染病之風險外,一旦發生危急狀況(如戰爭、疫情發生)將
    面臨產品製造國輸入量與及時供應之限制。為提升血液製劑之安全與
    品質,確保其穩定供應,爰訂定「血液製劑條例」,經94年 1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941號令公布,該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推動相關發展措施,使國內血液製劑安
    定供應。
    配合「血液製劑條例」公布施行,自96年 1月起臺灣血液基金會辦理
    血漿原料收集,委託澳洲 CSL血漿分離工廠加工製成四種國血製劑,
    包括:血清白蛋白注射劑、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第八凝血因子注
    射劑及第九凝血因子注射劑。目前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已達到幾乎
    百分之百自給自足目標,持續供應國內醫療院所病人輸用並為國人健
    康挹注心力。另為加強血品及血液製劑品質,降低輸血相關傳染病之
    風險,我國自102年2月起,全面施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肝炎病毒之
    血液核酸擴大試驗 (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 NAT)
    檢測方法,落實我國血液檢測標準與國際規格一致,維護血品安全之
    目標。

二、依據
    「血液製劑條例」第六條規定。

三、目標
    確保血液製劑安全、品質及穩定供應,促進血液製劑安全性技術之研
    發及發展國內血液製劑產業。

四、發展策略
  (一)確保無償捐血制度運作及血液供需平衡。
  (二)保障血液的安全與品質。
  (三)保障血液製劑產品的安全與品質。
  (四)鼓勵發展國內血液製劑產業及安全性技術研發。

五、成效評估
    本方案之第四期計畫擬訂為4年之期程(108年1月~111年12月),各
    辦理機關應擬訂具體措施,積極加強推動,並訂定指標,定期查核,
    提報「國血國用諮議會」綜合檢討。工作項目分工及時程表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