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用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藥品常規劑量(單一用藥時):
    (一)Varenicline:1毫克/次,每日2次。
    (二)Bupropion:150毫克/次,每日2次。
    (三)尼古丁貼片:每日1片。
    (四)尼古丁咀嚼錠:依吸菸狀況而異,建議以 2-4毫克劑型開始使
          用,每日8-12錠。
    (五)尼古丁吸入劑:建議每日6-12藥匣。
    (六)尼古丁口含錠:建議每日9-15錠。
    (七)尼古丁噴霧劑:依吸菸狀況而異,每次 1-2噴替代一支菸為原
          則,以一般平均每天吸 15支菸為例,建議一天15-30噴。(新
          增)

二、劑量調整:
    (一)處方Varenicline時,初次使用時,第1週用藥應遵循第1-3天0
          .5毫克/次、每日1次,第4-7天0.5毫克/次、每日2次,如無
          異常則第 8天起增加至1毫克/次、每日2次;後續使用之起始
          劑量,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
    (二)處方 Bupropion時,初次使用時,第1-3天應處方150毫克/次
          ,每日1次,第4天以後處方150毫克/次,每日2次;後續使用
          之起始劑量,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
    (三)使用尼古丁藥物之個案,已不吸菸者得視情況調整劑量。

三、合併用藥規定:
    (一)由醫師或藥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並明確紀錄於病歷或個案
          紀錄表。
    (二)同意補助之「合併用藥」組合方式包括(請見附表):
          1.合併尼古丁藥物:貼片(長效藥物)+單一短效藥物。
          2.Bupropion+單一尼古丁藥物。
          3.Bupropion+合併尼古丁藥物。
    (三)不同意補助之「合併用藥」組合方式包括:
          1.Varenicline之合併用藥不予補助。
          2.合併使用3項(含)以上尼古丁製劑之戒菸輔助用藥。

四、開藥週數及間隔:
    (一)初診個案開藥週數限制:第一療程個案初診時其處方以1~2週
          為原則,後續療程於初診日期一年內不在此限(最多開 4週)
          。另如有具體因素應載明於病歷或個案紀錄表,則可視個案需
          求增加週數【最多開4週,適用情形:1、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
          地區; 2、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
          務; 3、疫情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以上情事應於病歷
          或個案紀錄表載明(包括事況說明及其發生之日期等),並請
          個案簽名確認,以示負責】。
    (二)複診時,使用戒菸輔助用藥,應依醫藥專業、個案成癮度及臨
          床症狀,並參照藥品仿單及臨床戒菸服務指引,確信可以掌握
          個案戒菸情形,始開立超過2週之戒菸藥品數量,最多開4週。

五、未依上述用藥原則開立戒菸輔助藥物,且個案之特殊情況未明確記載
    於病歷或個案紀錄表者,不予補助申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