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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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對象因傷病而致肢體缺損,經保險醫療機構診斷需裝配義肢者,
得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申請義肢給付。
前項肢體缺損情形及義肢裝配種類如下:
(一)上肢缺損者:
1.肩胛截除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肩胛截除義肢。
2.肩關節離斷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肩關節離斷義肢。
3.肘關節以上截肢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肘關節以上截肢義肢。
4.肘關節離斷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肘關節離斷義肢。
5.肘關節以下截肢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肘關節以下截肢義肢。
6.腕關節離斷者:功能性或美觀性腕關節離斷義肢。
7.橫掌截肢者:橫掌截肢義肢。
8.手指截肢者:手指截肢義肢。
(二)下肢缺捐者:
1.骨盆半截除者:骨盆半截除義肢。
2.髖關節離斷者:髖關節離斷義肢。
3.膝關節以上截肢者:膝關節以上截肢義肢。
4.膝關節離斷者:膝關節離斷義肢。
5.膝關節以下截肢者:膝關節以下截肢義肢。
6.踝關節離斷者:踝關節離斷義肢。
7.部分足截肢者:部分足截肢義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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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肢給付範圍如下:
(一)診察(包括鑑定、檢測及會診)。
(二)義肢之給與及訓練。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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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對象裝配義肢,由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辦理,並依照醫療費用支付
標準及藥價基準支付之。
前項辦理裝配義肢之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資格由健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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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對象裝配義肢,應用國產品,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有關
之維修費用不予給付。保險對象如自願裝配外國產品或第二點以外之
義肢者,其超過部分之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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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歲以下之保險對象因長成因素對同一部位得每二年給付一次,惟
須依醫師處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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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險對象如經勞工保險給付過義肢裝配者,不得再申請全民健康保險
之義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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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險對象申請義肢給付時,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向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健保局轄區
分區應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攜帶保
險憑證前往指定之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受檢、裝配及訓練。
前項通知應以副聯抄送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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