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由於安寧療護發展緩慢,因此癌症末期臨終病患,仍多佔住急性
病房,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非但病人痛苦,家屬留下永遠的遺憾,
也浪費許多不必要的醫療資源。依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國內目前每年
約有三萬人死於癌症,但每年接受安寧療護照護之病患人數約只有三
千至五千人,只佔癌症死亡人口的十分之一,供需仍不平衡。為提升
癌症末期病患照護品質並有效利用急性病房資源,行政院衛生署於八
十四年起開始推動安寧療護計畫及訂定安寧療護病房設置參考規範,
中央健康保險局亦配合自八十五年起將安寧居家照護納入試辦計畫,
惟有關住院療護部分,尚未明訂支付範圍及項目。
根據國外相關研究顯示,如以全人照顧為主的安寧療護照護癌症末期
病患,不但能提供較為人性化的醫療服務,醫療費用亦能大幅降低。
復依國內現有的研究結果,癌症末期病患選擇安寧住院療護之平均住
院天數為14.3天,較傳統住院照護天數短,且由於安寧住院療護較少
使用昂貴的檢查、處置與手術,所以安寧住院療護比傳統住院照護平
均每人每日節省費用約為2400元,居家安寧療護相較安寧住院療護又
更能節省醫療費用(羅紀,民87)。
目前國內對於癌症末期病患安寧療護之臨床預後、照護方式及成本、
醫療利用狀況及醫療品質指標等,尚缺乏完整的資料,尤其目前辦理
安寧照護之醫院,僅少數幾家,且以公立及教學醫院為主,將來若健
保提高給付,勢必造成為數眾多的機構加入開辦安寧療護業務,此時
若沒有一套完整的「作業標準」,恐將降低服務品質,最終受害的仍
是病患及其家屬。爰此,中央健康保險局特邀集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
會、臺灣安寧照顧協會等專家及學者組成「工作小組」,積極進行我
國癌症末期病患照護模式、評鑑制度及支付方式之規劃,除廣泛蒐集
各國安寧療護支付之相關資料,亦就國內現況分析研究,期能藉由專
家、學者之廣泛討論,研訂完整計畫並達成下列效益: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方面:
(一)建立醫療服務品質指標與目標,保障病患權益及安寧療護品質。
(二)藉支付方式的改革,達到撙節醫療費用、確保品質及提供適切醫
療照護的目標。
(三)合理給付具經濟效益的高品質安寧療護機構,來確保癌症病患的
權益及安寧療護品質,使社會整體資源能有效利用。
二、患者方面:
(一)由醫療團隊人員提供適當的診療及照護,建立良好之醫病關係。
(二)建立整合性照護體系,使病患獲得完整性的照護(含住院療護及
居家療護)。
(三)建立醫療服務品質指標與目標,使患者獲得適當且適切之照護。
(四)提供病患照護手冊,使患者及家屬瞭解疾病可能之病程、應注意
事項、照護過程及相關權益。
(五)高品質的安寧療護讓癌症病患獲得完整性服務,讓家屬順利渡過
哀傷重返社會。
三、醫療提供者方面:
(一)建立整合性照護網,促使醫療設施及醫事人力資源之有效利用。
(二)促使醫療提供者對病患提供完整性、連續性的照護。
(三)醫療提供者須通過評鑑標準,提升醫院之服務品質。
(四)提供高品質的安寧療護,得到卓越的聲譽贏得病患及家屬信任。
如能透過本試辦計畫之運作及評估,驗證前述之效益、找出缺點防治
之道,提出癌症末期患者最具成本效益之支付制度之建議,並能在健
保有限的資源下,使醫療院所獲得合理給付,患者獲得整體性、高品
質之人性化照護,是規劃本試辦計畫之最大期許。
|
貳、計畫目的
一、改善現行安寧療護病房以一般急性病房費支付方式,使醫療院所得到
合理的給付。
二、加強醫療院所進行垂直性及水平性服務整合,以利提供病患完整性的
安寧照護醫療服務,並提升照護品質。
三、評估不同階段之支付方式,包括論日計酬及論量計酬,對於安寧療護
患者之醫療照護品質及成效之影響,以做為日後全面辦理時品質監控
及支付方式設計之參考。
|
參、計畫時程:
一、規劃期(89.01.01-89.02.29)
二、推動期(89.03.01-89.06.30)
三、實施期(89.07起)
|
肆、計畫內容
一、參與試辦醫院之資格
(一)試辦醫院須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其住院安寧療護評比為〝
C 〞級(含)以上者:
1.醫院應填具「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
計畫」申請書(詳附件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其申請書需同時副知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2.前項申請,須由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依行政院衛生署「住院
安寧療護設置基準」之規定,完成各申請醫院之書面審查及實
地訪查,並由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將訪查結果通知中央健康
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亦得不定期實地訪查
(二)凡實地訪查未通過者,其安寧療護病房論日計酬金額將溯自開始
試辦日起改以一般病房支付點數支付(即按安寧住院照護費(每
日)所訂點數醫學中心每日追扣 900點,區域醫院每日追扣1100
點,地區醫院每日追扣1300點)。
(三)服務項目
參與試辦醫院應整合安寧照護各階段(住院療護、居家療護),
組成一整合性照護系統(Integrated Delivery System,IDS)
。
(四)設置標準
需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住院安寧療護設置基準」之規定。
(五)其他
1.每一整合性照護系統應設有個案管理制度,由專責之個案管理
人員負責協調溝通及個案管理安排事宜。
2.每一整合性照護系統應協助蒐集並提供每月病患臨床資料及費
用成本資料,以供計畫評估之用。
二、服務對象
先以癌症末期及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為試辦對象,將來視成效再逐步
檢討。
三、收案條件
(一)住院療護
1.病患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書(必要條件)。
2.癌症末期病患
(1)癌症末期確定病患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必要條件)
。
(2)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高血鈣(Hypercalcinemia)
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
急性疼痛(Acute pain)
嚴重呼吸困難(Dyspnea severe)
惡性腸阻塞(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出血(Bleeding)
腫瘤(塊)潰瘍(Ulcerated mass 如 breast cancer,
buccal cancer)
嚴重嘔吐(Vomiting severe)
發燒,疑似感染(Fever R/O Infection)
癲癇發作(Seizure)
急性瞻妄(Delirium,acute)
急性精神壓力,如自殺意圖(Acute Psychological dis-
tress,如Suicide attempt)
3.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1)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主要症狀有直接
相關及/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
困難。
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
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
象者。
(二)居家療護
依「行政院衛生署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試辦計畫作業
準則」辦理。
四、作業標準
(一)住院療護
參考「安寧住院療護標準作業參考指引」。
(二)居家療護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試辦計畫作
業準則」辦理。
五、支付標準
(一)住院療護:詳附件二
1.暫不設定住院日數上限,惟試辦期間,如平均住院天數較現況
增加時,得隨時重新檢討設定「住院天數超過十六日以上者(
不含十六日),超過部分之每日費用以日邊際成本支付(日邊
際成本=日支付點數×60%)」。
2.本試辦計畫所訂安寧療護病房住院照護費已包括醫師診察費、
護理費、病床費、相關醫療團隊照護費、各項診療、處置費、
藥劑費、藥事服務費、特殊材料費及其他雜項成本,如不計價
藥材成本、建築與設備成本、水電費支出、廢棄物處理、電子
資料處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不得另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費用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亦不得以其他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
用。
3.試辦個案之收案、再次住院、轉介、出院等之變動,醫事機構
應上網登錄。
(二)居家療護
依「行政院衛生署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試辦計畫作業
準則」辦理。
六、醫療費用之申報、暫付、審查及核付方式
(一)申報:
1.總表:本類案件總表獨立申報。
(1)一般案件、特定案件之件數、日數:依現行申報方式申報。
(2)一般案件或特定案件之金額=費用清單第59欄之申請費用金
額+第57欄部分負擔總額。
(3)醫療費用總額=一般案件金額+特定案件之金額
(4)部分負擔金額件數、日數、金額:依一般案件、特定案件中
應部分負擔者之加總。
(5)申請金額件數、日數=一般案件、特定案件件數、日數之加
總。
(6)申請金額=醫療費用總額-部分負擔金額。
2.住院費用清單(請勿與其他案件併報)
(1)申報類別請填【 2:補報】
(2)給付類別請填【 A:安寧療護】
(3)其他欄位申報方式如下:
第 39-55分項費用欄位:將醫令清單醫令類別「 4」實際
發生之醫療費用,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歸屬方式申報。
第56欄醫療費用合計:第 39-55欄之加總,比照論病例計
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第57、61、63、65、67、69、71、73欄部分負擔之計算:
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第59欄申請費用金額=醫令類別 2之加總-57欄部分負擔
總額。
第60、62、64、66、68、70、72醫療費用欄:比照論病例
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其他欄位比照現行申報方式。
3.醫令申報
定額費用及支付標準得另行申報之醫令類別請填「 2」,實際
醫療費用之醫令類別請填「 4」(含支付標準得另行申報之醫
令)。
(二)暫付:於規定期限完成申報者,以九成之固定成數暫付。
(三)審查
1.中央健康保險局參考「工作小組」訂定之審查標準及中央健康
保險局現行之審查辦法審查後核付。
2.凡另申報附件二附表所訂特定診療項目者之案件,採事後逐案
審查;其他一般論日計酬案件,以立意抽審。
(四)核付方式:核付金額=申請金額-核減金額。
(五)申復及爭議: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七、結案條件:
(一)住院療護
1.個案死亡。
2.個案出院(指離開試辦之整合性照護系統)。
(二)居家療護
依「行政院衛生署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試辦計畫作業
準則」辦理。
八、病患轉介流程:詳附圖一
九、品質監控指標(由工作小組訂定):詳附件三
|
伍、計畫執行及分工
一、安寧照護試辦計畫工作小組
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委託研究計畫方式,委由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執行,其職責如下:
(一)試辦期間負責參與試辦醫院之評鑑任務。
(二)研訂作業流程。
(三)訂定管理式照護模式,並建立個案管理制度,執行單一窗口簽證
及各階段轉入轉出管理。
(四)訂定照護手冊。
(五)檢討修訂各階段適應症及各項品質指標。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
(一)各階段支付費用之試算及訂定。
(二)試辦計畫確定後,受理學會推荐參與試辦之整合性照護系統(R-
equest for proposal)。
(三)試辦之整合性照護系統核定等相關事宜。
(四)個案費用之審查、核付。
(五)整合性照護系統實施成效評估。
三、試辦計畫評估
中央健康保險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八十九
年年度研究計畫)及中國社會保險學會(九十年度研究計畫)完成試
辦計畫監控評估與效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