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特依「振興經
    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各中央執行機關研擬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詳實規劃計
    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
    險管理等,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
    估)及依規定辦理性別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個案計畫之可行性研究、
    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
    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九十八年度可行性研究,得併同綜合規劃報告辦理。

三、各中央執行機關應就行政院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先期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以下簡
    稱先期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規定,提出經費需求,送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審議。
    前項先期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由經建會定之;於未訂定前,各中央
    執行機關得參酌各年度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相關手冊辦理。

四、各中央執行機關提送各該年度特別預算先期作業資料時,除應依先期
    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規定之審議要件,填具摘要表、審議意見表及計
    畫書等相關表報外,並應檢附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性別影響評估書件摘要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資料,延
    續性計畫應另檢附上一年度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為簡化審議程序及表件,凡已循本先期作業程序審議通過之延續性個
    案計畫,其計畫實質內容未涉及重大變更或行政院未有重大指示需修
    正相關計畫內容者,其以後年度先期作業審議,得免送前項規定之可
    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書件摘要及選擇
    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資料。

五、各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施政優先性,考量計畫執行力,檢討所屬個案
    計畫之優先順序,覈實審核年度特別預算需求;連同前點規定之相關
    表報及分析資料等,送經建會審議。

六、經建會審議新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個案計畫時,應邀集相關機關會商
    ,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並視需要請中央執行機關
    提供書面補充說明資料。

七、經建會辦理各該年度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議時,應邀請財政部、行政
    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
    程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會審機關共同審議,並參酌計
    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並
    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進行綜合評估及財務評估等審議作業
    ,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

八、經建會應於年度所定預算籌編先期審查作業截止日前,將審議結論陳
    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九、主計處應根據前條審議結果,專案簽報行政院後,據以編列各該年度
    特別預算案。特別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時,各中
    央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所擬具之各項書件及報告一併
    送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
    ,應另檢附上一年度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前項特別預算案之編列,基於時效考量,得不經專案簽報逕行提報行
    政院會議。

十、各年度執行成效之管考,由工程會依相關機制辦理,並按季將執行情
    形彙總提報行政院。

十一、經建會得視需要,請各中央執行機關提供原住民、區域別等相關經
      費分配或其他重大施政議題之統計資料。

十二、為爭取時效,及時發揮振興經濟擴大投資效益,經建會應於本條例
      施行後即辦理九十八年度特別預算先期作業,並應於本要點施行前
      ,衡酌計畫急迫性及成熟度,參照各年度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
      業程序及精神,併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整體計畫
      之研擬,編列九十八年度特別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