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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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為提昇國家競爭力及改進公務部門之行政效率,對於認定為重
    大投資計畫之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程序,將採單一窗口、併行審查方
    式作業,縮短審議時間使其土地使用變更能於限期內完成。

二、重大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土地面積或投資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土地面積:
         (1)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2)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2.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費用):
         (1)重要產業:科技事業以外之產業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十億元
            以上、高科技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伍億元以上。
         (2)公共建設:交由民間辦理,其投資金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
  (三)申請區位不得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且符合各類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

三  審議流程及時程: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之重大投資計畫正式向政府部門申請土地開發及
        使用變更前,申請人得於開發案規劃時即將開發案之基本資料送
        土地使用之中央或省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北部、南部區域為內
        政部營建署、中部、東部區域為臺灣省政府)邀集投資案管轄之
        縣(市)政府、中央目的事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及其他相關
        機關共同開會認定下列事項,俾利確定爾後投資案正式審查程序
        與機關。
        1.開發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
        2.土地開發應適用之法規為何?
        3.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
        4.是否符合各類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5.是否符合重大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
  (二)如經前項會議決議符合非都市土地重大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核發重大投資計畫之認定函,並循
        下列程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總審議時間縮短為十二個月
        :
        1.縣(市)政府於受理開發案後,逕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評審查時間為四個
          月。
        2.縣(市)政府於一個月內審查基本資料後,應將下列資料轉送
          相關單位:
         (1)將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作業時間三個月。
         (2)水土保持相關資料及土地使用計畫送中央或省級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
         (3)開發案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認定重大投資計畫時,
            已審查其事業計畫者,免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3.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將水保資料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作業
          時間三個月。
        4.環保、水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收到相
          關資料後立即辦理審查,並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配合環評作業
          程序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聯合會勘。
        5.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收到縣市政府、環保、水保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審查意見後,辦理區域計畫委員會之開會事宜,至區
          域計畫委員會大會通過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完畢,俟規劃單位修
          改書圖文件後儘速核發開發同意函。
        6.地方政府辦理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及核發開發許可應併行作業時
          間為二個月,審查雜項執照、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施工
          後審查雜項使用執照作業時間為二個月,分區及用地變更一併
          辦理作業時間為二個月,以上時間共計六個月。
        7.重大投資計畫之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時程共計十二個月,
          各階段時間分別如後,流程如附件。
      ┌───┬───┬───────┬───┬───┬───┐
      │一個月│三個月│    二個月    │二個月│二個月│二個月│
      ├───┴───┼───────┼───┼───┼───┤
      │  環境影響評  │區域計畫擬定機│審查水│水土保│      │
      │    估審查    │關(審查土地使│土保持│持施工│      │
      ├───┬───┤用計畫並彙整目│計畫  │許可證│      │
      │      │事業計│的事業、環評及├───┼───┤      │
      │縣市政│畫、水│水保等意見)  │核發開│申請及│分區及│
      │府初審│土保持│              │發許可│核發雜│用地變│
      │      │審查及│              │      │項執照│更    │
      │      │辦理聯│              │      │、核發│      │
      │      │合會勘│              │      │雜項使│      │
      │      │      │              │      │用執照│      │
      └───┴───┴───────┴───┴───┴───┘
  (三)經認定為重大投資計畫之開發案,請各審議機關於開發單位規劃
        時提供相關之諮詢服務,以減少申請案受理後書圖文件之退件及
        補件。
  (四)縣市政府及各審議機關於辦理審查重大投資計畫時,有關重要產
        業及公共建設,應分別副知經濟部及行政院經建會,俾利爾後追
        蹤列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