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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加速公共建設推動小組」第 8次會議
    決議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協調各國公有(營)土地管理機關
    (構)配合提供公共建設用地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所需,以挹注公共
    建設財源,並提升公共建設之整體效益,爰建立本作業機制。

三、本作業機制之名詞定義:
  (一)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計畫主辦機關):指主辦公共
        建設相關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二)公共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計畫主管機關):指公共建設
        相關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國公有(營)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
        市)有之公用(含非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關管理者)、非公
        用土地,及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
  (四)土地開發計畫:指公共建設計畫之外部效益範圍所包含之國公有
        (營)土地開發計畫。
  (五)整合協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擔任。

四、公共建設結合國公有(營)土地開發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評估階段
        1.計畫主辦機關規劃評估公共建設事業之必要性及效益性等,確
          認興建公共建設需用土地範圍後,勘選周邊土地,分析結合公
          共建設辦理周邊土地併同開發之效益,及初步評估整體財務可
          行性。
        2.計畫主辦機關研擬周邊土地併同辦理開發之範圍後,將公共建
          設及周邊併同開發需用之國公有(營)土地製作清冊,連同下
          列文件送交單一窗口:
         (1)公共建設及併同開發之國公有(營)土地範圍之地籍套繪圖
            ,並以顏色標註區別土地權屬
         (2)土地登記謄本
         (3)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4)土地清冊及前述文件之電子資料
        3.單一窗口逐一發函徵詢公共建設及併同開發範圍內國公有(營
          )土地管理機關(構)配合釋出土地提供公共建設使用或參與
          開發之意願。
        4.單一窗口彙整徵詢結果,邀集表達釋出土地困難之管理機關(
          構)及計畫主辦機關召開會議,依下列原則協調整合:
         (1)現況為空置之土地,除管理機關(構)提出具體利用計畫,
            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建議優先配合釋出。
         (2)現況為管理機關(構)使用中之土地,建請計畫主辦機關優
            先提出遷建配套措施,納入建設計畫。倘無法遷建,單一窗
            口得另行提供其他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供計畫主辦機關評估
            。
        5.單一窗口將協調整合結果,及就撥供計畫主辦機關使用之土地
          應否給付對價情形,函復計畫主辦機關,由計畫主辦機關據以
          修正原公共建設及土地開發計畫草案。
  (二)規劃階段計畫主辦機關應於評估確定計畫範圍,並將下列事項納
        入公共建設及土地開發計畫草案後,送請計畫主管機關審查:
        1.分析開發範圍內國公有(營)土地之分布、數量、管理機關(
          構)及開發方式。
        2.初估土地開發可籌措之財源數額。
  (三)審議階段
        1.計畫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審查財務可行後,陳報行政院。
        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奉行政院交議後,循公共建設審議程序
          ,邀集相關機關審議。
  (四)執行階段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應即落實執行,計畫主辦機關及
        各該土地管理機關(構)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1.國有土地部分:
         (1)公用土地:屬公共建設需用土地部分,由計畫主辦機關依國
            有財產法第38條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等規定辦
            理撥用,其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同時層報行政院核
            定;屬併同開發土地部分,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
            第39條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後,移交國產局
            接管,併同其他非公用土地辦理開發。
         (2)非公用土地:依計畫核定之開發策略與方式辦理開發。
            A.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
              以作價方式提供計畫主辦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開發。
            B.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規
              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參加計畫主辦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之
              重劃,分配重劃後土地。
            C.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
              地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由計畫主辦
              機關或地方政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分配更新後房地或
              領取權利金。
            D.合作或委託開發: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就規劃有特
              定事業用途者,由國產局以合作或委託方式,結合該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商辦理開發。
            E.設定地上權: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
              ,就無預定用途但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由國產局辦
              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F.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第54條等規定,就無預定用
              途之土地,由國產局辦理標售。
         (3)土地開發收益及處分價款,應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財源,或撥還原管機關基金專戶。
        2.其他公有或國(公)營事業機構管有之土地:
         (1)依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或計畫,自行
            提供土地或參與開發。
         (2)有關土地開發部分,得委託國產局併同國有土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