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加速公共建設推動小組」第 8次會議
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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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協調各國公有(營)土地管理機關
(構)配合提供公共建設用地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所需,以挹注公共
建設財源,並提升公共建設之整體效益,爰建立本作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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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機制之名詞定義:
(一)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計畫主辦機關):指主辦公共
建設相關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二)公共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計畫主管機關):指公共建設
相關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國公有(營)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
市)有之公用(含非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關管理者)、非公
用土地,及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
(四)土地開發計畫:指公共建設計畫之外部效益範圍所包含之國公有
(營)土地開發計畫。
(五)整合協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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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建設結合國公有(營)土地開發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評估階段
1.計畫主辦機關規劃評估公共建設事業之必要性及效益性等,確
認興建公共建設需用土地範圍後,勘選周邊土地,分析結合公
共建設辦理周邊土地併同開發之效益,及初步評估整體財務可
行性。
2.計畫主辦機關研擬周邊土地併同辦理開發之範圍後,將公共建
設及周邊併同開發需用之國公有(營)土地製作清冊,連同下
列文件送交單一窗口:
(1)公共建設及併同開發之國公有(營)土地範圍之地籍套繪圖
,並以顏色標註區別土地權屬
(2)土地登記謄本
(3)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4)土地清冊及前述文件之電子資料
3.單一窗口逐一發函徵詢公共建設及併同開發範圍內國公有(營
)土地管理機關(構)配合釋出土地提供公共建設使用或參與
開發之意願。
4.單一窗口彙整徵詢結果,邀集表達釋出土地困難之管理機關(
構)及計畫主辦機關召開會議,依下列原則協調整合:
(1)現況為空置之土地,除管理機關(構)提出具體利用計畫,
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建議優先配合釋出。
(2)現況為管理機關(構)使用中之土地,建請計畫主辦機關優
先提出遷建配套措施,納入建設計畫。倘無法遷建,單一窗
口得另行提供其他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供計畫主辦機關評估
。
5.單一窗口將協調整合結果,及就撥供計畫主辦機關使用之土地
應否給付對價情形,函復計畫主辦機關,由計畫主辦機關據以
修正原公共建設及土地開發計畫草案。
(二)規劃階段計畫主辦機關應於評估確定計畫範圍,並將下列事項納
入公共建設及土地開發計畫草案後,送請計畫主管機關審查:
1.分析開發範圍內國公有(營)土地之分布、數量、管理機關(
構)及開發方式。
2.初估土地開發可籌措之財源數額。
(三)審議階段
1.計畫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審查財務可行後,陳報行政院。
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奉行政院交議後,循公共建設審議程序
,邀集相關機關審議。
(四)執行階段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應即落實執行,計畫主辦機關及
各該土地管理機關(構)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1.國有土地部分:
(1)公用土地:屬公共建設需用土地部分,由計畫主辦機關依國
有財產法第38條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等規定辦
理撥用,其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同時層報行政院核
定;屬併同開發土地部分,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
第39條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後,移交國產局
接管,併同其他非公用土地辦理開發。
(2)非公用土地:依計畫核定之開發策略與方式辦理開發。
A.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
以作價方式提供計畫主辦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開發。
B.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規
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參加計畫主辦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之
重劃,分配重劃後土地。
C.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
地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由計畫主辦
機關或地方政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分配更新後房地或
領取權利金。
D.合作或委託開發: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就規劃有特
定事業用途者,由國產局以合作或委託方式,結合該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商辦理開發。
E.設定地上權: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
,就無預定用途但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由國產局辦
理招標設定地上權。
F.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第54條等規定,就無預定用
途之土地,由國產局辦理標售。
(3)土地開發收益及處分價款,應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財源,或撥還原管機關基金專戶。
2.其他公有或國(公)營事業機構管有之土地:
(1)依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或計畫,自行
提供土地或參與開發。
(2)有關土地開發部分,得委託國產局併同國有土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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