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自行研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人員積極從事自行研究
    工作,並規範相關研究評審及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研究報告申
    請獎勵,其研究類別由人事室簽奉核定後函知各單位;研究報告以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為原則:
    (一)對於加強國家建設之有效推動,提出具體推動辦法,具有預期
          效益者。
    (二)對於當前經濟或社會環境提出具體有效興革意見或探討現存經
          濟或社會發展問題,提出可行解決辦法之研究,具有預期效益
          者。
    (三)針對政府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有深度的研究,提出具體建議與
          作法,具有預期效益者。
    (四)其他與本會法定業務職掌、各單位業務相關議題之研究,具有
          預期效益者。

三、研究報告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結構(主文):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
          、研究結論(發現與建議)等部分。
    (二)每篇研究報告應詳列參考書目及資料來源,並應於本文前提供
          三百字以內之中文摘要。
    (三)字數:報告主文(不含摘要、參考書目、附錄)以二千字至二
          萬字為原則;研究結論不得少於六百字,應採分項條列敘述。
    (四)文體:以中文為原則。
    (五)印製規格:以Microsoft Word格式A4規格直式橫書繕打,每頁
          上、下、左、右邊界為 2.5公分,字體為標楷體14點,段落行
          距固定行高22pt,以雙面打印,並請勿於封面、摘要及主文書
          寫個人資料。

四、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權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告結構與文字占百分之十五。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問題分析占百分之三十五。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評審:
    (一)研究報告格式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作品。
    (二)曾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同一作品。
    (三)與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方式完成之作品。但本會同仁
          對該作品之貢獻度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在此限,惟應由受
          託之機關或個人出具書面證明。
    (四)國內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論文(不含在職進修取得之博碩士
          學位論文)。
    (五)於前三年內曾提出同一性質之研究主題且研究方法相同之參選
          作品。
    (六)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七)未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六、各單位於提送自行研究報告前,應由單位主管或指派之同仁先行檢視
    作品內容之品質,並協助確認無違反評審限制之情事。內部審核機制
    得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七、研究報告之評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程序:
          1.各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經人
            事室彙整簽奉核定後備案。
          2.年度進行中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單位應自行簽奉督
            導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案。
          3.研究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4.研究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填具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如附件
            ),檢附研究報告一式四份,送人事室彙整。
    (二)評審方式:
          1.人事室應辦理初評及複評作業,評審會議由督導人事室之副
            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
            主管。
          2.人事室彙整所有研究報告,並請各單位推薦外聘評審委員名
            單後,於每年九月底前召開初評會議,確認參賽作品資格、
            類別及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後,辦理參賽作品之複評作業,並
            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依外聘評審委員核予之作品
            成績及第八點獎勵方式,確認個人成績等第及團體成績名次
            ;複評結果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3.審查標準依第四點評分規定及第八點獎勵方式辦理。
          4.外聘評審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本會評審委員為無
            給職。

八、研究報告之獎勵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獎:
          1.依研究報告作品類別,成績優良者,核給下列獎項:
           (1)特優獎:九十分以上,各類別至多一名,每篇頒給新臺幣
              五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記功二次。
           (2)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各類別至多二名,每篇頒給新臺
              幣三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記功一次。
           (3)甲等獎:八十分以上,各類別至多三名,每篇頒給新臺幣
              二千元等值禮品(券),研究人員得嘉獎二次。
           (4)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若干名,獲獎名額以不超過各類
              別總篇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每篇頒給新臺幣一千元等值
              禮品(券),研究人員得嘉獎一次。
          2.前目各獎項如無人達分數標準之情形者,該獎項得由複評會
            議自次一獎項獲獎者中,擇優提列一名。但各獎項如有成績
            總分同分情形,得不受提列名額一名之限制。
          3.獲獎人員由主任委員公開頒獎表揚,頒發獎狀一幀,並由人
            事室統一簽報核予行政獎勵,該行政獎勵不列入各單位年度
            敘獎點數計算。同一篇獲獎作品研究人員超過一人者,除主
            要人員依第一目敘獎外,其餘人員各嘉獎一次。
          4.各單位於年度遴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出國考察、訓練、研究、
            進修等,得參酌獲獎人員研究主題,列為優先人選。
          5.獲優等獎以上人員於本會年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得由各
            單位列為優先推薦人選。
          6.獲獎作品得由人事室登載於本會相關網頁供相關政策參考運
            用。
          7.各單位得辦理獲獎人員研究心得分享活動。
    (二)團體獎:
          1.評比方式:
           (1)提報篇數比率:依各單位實際提報篇數/當年度收件截止
              日之當月現有人數計,並依比率高低排列序位。
           (2)個人獲獎等次:特優獎每篇五分、優等獎每篇四分、甲等
              獎每篇三分、佳作獎每篇二分、未得獎每篇零分計分,並
              依各單位總分高低排列序位。
           (3)按本目之(1)及(2)排列之序位加總後,排定團體成績總名
              次。
          2.獎勵方式:經複評會議確認及簽奉核定後,各頒給團體獎座
            一座,並列入年度單位績效考評成績參考,獎勵內容如下:
           (1)第一名:頒給新臺幣一萬元等值禮品(券)。
           (2)第二名:頒給新臺幣八千元等值禮品(券)。
           (3)第三名:頒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禮品(券)。
    (三)獎項撤銷:自行研究得獎作品,如有抄襲其他論著或參考文獻
          與資料之引用,就下列情形,有超過全文四分之一篇幅,且情
          形屬實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並撤銷行政獎勵、繳回已領之
          獎狀及及禮品(券):
          1.核定或討論中之政策、方案、計畫等相關內容。
          2.行政機關之報告、會議紀錄、協議結果。
          3.首長或相關長官之專訪內容。
          4.委託研究之報告與成果。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